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化學工業企業閒置設備的管理,充分發揮閒置、積壓設備的作用,挖掘設備和資金的潛力,促進化學工業生產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生產辦公室等七部、委、局發布的《企業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化工企業的閒置設備,是指企業中除了在用、在建,備用、維修、改裝、特種儲備、搶險救災、軍工核定封存和動員生產等所必須的設備以外,在企業固定資產中連續停用1年以上,或採購進廠2年以上已進入固定資產而不能投產,或變更計畫後不用,但仍有使用價值的設備,以及未計入固定資產的庫存積壓不用的化工專用設備、通用機電產品。不在上述範圍以內設備不得作為閒置設備處理。
第三條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明文規定淘汰的耗能大、嚴重污染環境和危害職工人身安全的設備以及不許擴散和轉讓的設備;待報廢的設備,不得作為閒置、積壓整機設備資源調劑,避免坑害用戶,給調入單位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第四條 凡屬閒置設備及庫存積壓設備,必須組織力量,認真清理,造冊,內容包括:
⒈本細則第二條中規定的可供調劑利用的閒置、積壓設備、機電產品。
⒉企業擬暫緩調劑的閒置、積壓設備,應詳加說明和限期利用。
⒊淘汰、報廢但尚未辦理報廢手續的設備,或已報廢尚未處理的設備。
第五條 企業對閒置、積壓設備,應加強維護保養和妥善保管,保證其良好的技術狀況,防止丟失和損壞。具體要求是:
⒈所有閒置、積壓設備,均應具有技術檔案,對於存放時間過長而缺損技術檔案的設備,要進行必要的檢測,明確設備現有的質量和技術狀況。
⒉對整機設備,不能任意拆套,缺損零部件的設備,有條件的應按現行規定配套。
⒊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化工設備,應重新進行檢測或技術鑑定,能利用的要利用,需做補強的要進行補強處理或降級使用,可以改制的要改制利用,不能擅自作廢鋼處理。
⒋長期存放,保管不善的設備,要解體清洗除銹,外觀脫漆的要重新防腐塗漆,以保證內在與外觀質量,並加以妥善保管。
第六條 對閒置、積壓設備的調劑利用,應嚴格執行《企業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調劑利用和處理工作。閒置、積壓設備應處理給直接使用單位或經工商管理部門批准、準予經營二手設備的全民所有制機構以及調劑諮詢服務機構,並履行審批程式和監督管理制度。禁止將閒置、積壓設備處理給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商戶經營。
第七條 在採取積極措施促使閒置、積壓設備調劑利用的同時,要加強閒置、積壓設備在調劑利用工作中的管理,嚴禁倒賣、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八條 化學工業部委託中國化工裝備總公司負責全國化工行業閒置、積壓設備調劑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並開展閒置、積壓設備的資源調查,蒐集匯總,信息發布,組織閒置設備的技術鑑定、技術諮詢和鑑證工作。舉辦國內外閒置設備展示和多種形式的調劑工作,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協同財務司進行閒置設備的價值評估、確認和資產產權變動等管理及部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化工企業需調劑出售的閒置設備,應按規定如實填寫《閒置設備有償調撥單》(見附表)。部直屬直供企業應將《閒置設備有償調撥單》直接送中國化工裝備總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所屬化工企業應報有關主管部門,抄送中國化工裝備總公司。沒有按照審批程式填報《閒置設備有償調撥單》的設備,不得進行調撥。
第十條 閒置設備調劑必須使用由稅務部門監製的統一發票,必須經銀行結算,禁止現金交易、發票和《閒置設備有償調撥單》可作為調出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產權變動,固定資產保值,增值基數變更的依據,亦可作為庫存積壓設備增減價值和增減自有資金或各項專用基金的依據,並可作為閒置、積壓設備出境準運的憑證。
第十一條 企業閒置、積壓設備經多方面調劑,五年調劑不出的,經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可貶值或大幅度降價處理,或按設備分級管理許可權和國家統一規定實行固定資產無償調撥;對於長期調劑不出去的閒置、積壓設備,可拆套利用,或出售可用的零部件。需要提前報廢的,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稅部門提出申請,核准後予以報廢。或向指定的單位按殘值收購,折零處理。
第十二條 閒置積壓設備調劑的價格,應以調劑餘缺、物盡其用為宗旨,以互利互惠,按質論價為原則,由調劑利用雙方協商定價,通過簽訂契約確定。成交價格一般不低於設備的淨值,不高於同類設備的現行價格。閒置、積壓設備經修理、加工改制後再出售的價格,也按上述原則處理,同時接受物價部門監督。
第十三條 企業調劑出售閒置設備屬於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全部留給企業,用於設備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庫存積壓設備的降價損失的處理,按《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開展清倉利庫,挖掘資金潛力工作請示的通知》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在保證質量,滿足工藝要求和技術性能的原則下,屬於新建、技術的項目,企業應積極選用閒置、積壓設備。選用閒置設備節約的費用,不核減項目已批准的投資總額。
第十六條 為了推動閒置、積壓設備調劑利用、處理工作,經核准開業的閒置設備調劑諮詢服務機構,應按現行稅法規定納稅,其收費標準和收入分配,按照原國家經委、財政部發布的《經委系統所屬企業管理協會及諮詢公司開展企業管理諮詢服務收費規定》及其補充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為便於中國化工裝備總公司做好閒置、積壓設備調劑利用的協調工作,企業應建立化工行業閒置、積壓設備統計年報制度,按《化工企業閒置設備統計表》(見附表)要求,每年元月五日前,部直屬直供企業直接送中國化工裝備總公司;地方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化工廳(局)或其指定的機構匯總於1月20日前轉送中國化工裝備總公司。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閒置設備有償調撥單(樣式)
(一式六聯)
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編號: 第 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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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編號│ │設備名稱│ │型號規格│ │製造單位│ │出廠日期│ │始用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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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年限│(年)│已用個限│(年)│折舊率 │ %│ 原值 │(萬元)│ 淨值 │(萬元)│ 調撥價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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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許可權│企業管轄 │上級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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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出單位各部門意見 │ 企業主管部門意見 │ 調劑諮詢服務機構意見 │調入單位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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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管理部門意見│財政部門意見│設備管理部門意見│財務部門意見│ │
│ │ │ │ │
│ │ │ │ │
負責人: │負責人: │負責人: │負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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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簽字 │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 │經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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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⒈屬主管部門管轄的設備必須填寫企業主管部門意見,缺項者無效並在上級部門管轄欄內劃“√”
⒉凡經調劑諮詢服務機構調劑、轉讓的設備,“調撥單”上必須有調劑諮詢服務機構意見,缺項者無效。
⒊本“調撥單”一式六聯:第一聯留給上級設備管理部門;第二聯留給上級固定資產管理部門;
第三聯留給企業設備管理部門;第四聯留給企業財務管理部門;
第五聯留給閒置設備調劑諮詢服務機構; 第六聯留給調整入部門。
化工企業閒置設備統計表
填報單位(公章): 制表時間 年 月 日 化生年綜合12表附表 金額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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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格型號及│計│數│金│庫存積壓設備│ 閒置固定資產│ 處理意見 │備註 ┃
┃設備名稱│主要技術 │量│ │ ├──┬───┼──┬────┼──┬──┬──┼───┨
┃ │參數 │單│量│額│數量│金額 │數量│ 金額 │外調│留用│報廢│ ┃
┃ ││位│ │ │ │ │ │(淨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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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⒈本報表根據國家經委,財政部經設〔1988〕06號檔案精神制定┃
┃ ⒉統計範圍:總計包括全部閒置設備,按大類報明細,閒置設備範圍按《化工企業閒置設備調┃
┃ 劑利用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 ┃
┃ ⒊金額單位為萬元,小數點後取二位數,閒置固定資產金額為設備折舊後淨值 ┃
┃ ⒋4=6+8 5=7+9 ┃
┃ ⒌填報單位應加蓋公章,企業負責人、財務主管、設備主管、制表人均應簽名或蓋章 ┃
┃ ⒍填報時間:部直屬直供企業於每年元月五日前,匯部報表於每年元月二十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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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 財務主管: 設備主管: 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