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機械設備管理分會是重慶市建築業協會下屬的一個專業分會, 接受重慶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是推動和促進建築機械設備管理現代化的民眾團體;是中國建築業協會建築機械設備管理分會及重慶市設備管理協會的團體會員,並接受中國建築業協會建築機械設備管理分會和重慶市設備管理協會的指導。

機構簡介,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經費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機構簡介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機械設備管理分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團結和組織廣大從事建築機械設備管理的工作者,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科學態度,積極開展各種建築機械設備管理事業的學術活動、諮詢服務、信息交流、技術培訓,推動我市建築機械設備管理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機械設備管理分會成立於2001年,目前重慶市大部分有實力的建築機械設備管理企業和事業單位均已成為協會的會員,經過7年的長足發展,協會在傳達貫徹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推行設備綜合管理,總結交流建築機械設備管理經臉,組織開展技術交流和技術諮詢,組織協調全市設備租賃及閒置設備調劑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等方面做了許多卓有成效的重要工作和努力,並積極完成上級協會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托辦的各事項。

管理辦法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機械管理與租賃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重慶市建築業協會下屬的一個專業分會,以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機械租賃企業及建築機械製造企業為主要會員單位。是既有設備管理專業性的、又有建築機械租賃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與發展,堅持科學發展觀,團結和組織會員單位,積極開展機械管理與租賃工作,為不斷提高我市建築機械設備技術水平,不斷促進我市建築機械租賃業和製造業的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上受重慶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重慶市建築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石小路161號 郵政編碼:40003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行業有關法規、標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有關規定。
(二)研究國內外建築機械管理、使用及租賃方面的理論、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建築機械租賃管理的法規、標準,促進建築機械租賃行業發展。
(三)總結交流建築機械管理與租賃、使用與維修、製造與研發方面的經驗,促進同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廣建築機械設備維修、改造的新技術、新工藝。
(四)組織制定建築機械租賃市場規則,規範建築機械租賃企業行為,促進建築機械租賃行業自律。
(五)舉辦建築機械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編寫培訓教材,促進建築機械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業務素質提高。
(六)建立重慶建築機械租賃信息網,為會員提供工程建設信息;提供建築機械設備租賃供求信息;提供建築機械管理技術及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組織協調設備租賃及閒置設備調劑利用日常管理工作。
(七)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幫助會員單位排憂解難。
(八)承辦上級協會及重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機械租賃企業、建築機械製造企業及建築機械經銷商等。
個人會員: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經驗的,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企業負責人。
凡擁護本會管理辦法,自願申請加入並經批准的上述單位和個人,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
3、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5、有入會、退會的自由。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管理辦法,執行本會決議;
2、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有關信息;
3、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4、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管理辦法和損害本會形象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管理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一)、(三)、(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支出:
(一)按規定繳納上級協會會費;
(二)本會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必須的活動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會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並接受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辦法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九條 對本會管理辦法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上報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重慶市建築業協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重慶市建築業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管理辦法經2007年5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會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管理辦法自重慶市建築業協會2007年6月5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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