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企業設備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在1989.02.10由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企業設備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1989年02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2月10日
- 頒布單位:法務部
總則,基礎管理,前期管理,使用和維修,改造與更新,事故管理,獎勵與懲罰,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加強法務部企業的設備管理,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監管現代化水平,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行,強化在押犯人和教養人員的勞動改造,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法務部勞改、勞教系統工業、農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全部生產設備和監控、電化教育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管理。
第三條 企業的設備管理應當貫徹執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畫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設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按照國家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部門及行業歸口部(局、公司)的有關規定,通過技術、經濟和組織措施,做到全面規劃、合理配置、實行科學的綜合管理;要正確使用、精心維護設備,保證安全生產和正常運轉;要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適時改造和更新,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的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改局、勞教局(處)(以下簡稱省局)和企業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設備工作,並設立與生產發展和設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機構或專(兼)職人員。
第六條 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技術、經濟考核指標,應當列入廠長(礦長、場長、經理)任期責任目標。省局要定期組織考核。
第七條 企業設備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並有一定實踐經驗和組織能力。
基礎管理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管理和維修的各種工作制度、工作標準、工作流程和維修定額,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設備的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應包括設備的說明書、圖紙、圖冊和設備排列圖、管道線路圖,設備改造、更新等技術資料。進口設備的技術資料應及時全套翻譯入檔。
第十條 企業設備要實行分類管理。按設備在生產和獄政管理中的重要程度分為:一類設備(重點預防維修設備)、二類設備(一般預防維修設備)、三類設備(事後維修設備)。其劃分範圍及管理辦法,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同類國營企業的辦法擬定。
第十一條 企業要加強設備管理和維修信息的積累,建立各種原始憑證、圖表,做到數據準確;要定期進行技術經濟指標的統計分析工作;上級規定的統計報表應按時上報。
第十二條 各級設備管理部門應當對設備管理幹部、維修人員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業務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對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有計畫地進行技術教育和崗位培訓,定期進行技術考核。
前期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設備管理機構要掌握設備科技發展動態和市場信息,應當參與設備更新、改造和自製設備、新建項目的審定,做好所需設備的調研、規劃、選型、購置或自行設計製造以及安裝調試工作。
第十五條 企業購置設備要充分考慮適用性、可靠性、維修性和經濟性。對進口設備和重要的生產設備要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企業應當實行設備購置工作的經濟責任制。
第十六條 企業要嚴格把好設備安裝驗收質量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得投入正常生產。自製設備要有完整可靠的技術資料。進口設備應當在索賠期內做好安裝、調試、使用等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索賠。
使用和維修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正確使用設備,實行日常維護和定期維護制度,及時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嚴禁超負荷、拼設備和違章作業。
第十八條 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接受技術理論教育及實際操作技能培訓,熟悉設備結構,了解生產工藝過程,掌握操作要領,經考試合格發給設備操作證後,才能憑證獨立操作。一人多機操作者,必須有多機操作證。
第十九條 主要生產設備必須實行定人、定機制度。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條 重要的動力、儀器儀表、壓力容器等關鍵設備原則上應由工人操作和管理。要害崗位必須配備幹部值崗。由犯人、勞教人員操作的上述設備,必須經過嚴格挑選和培訓,由企業有關部門批准,取得操作合格證,才能上崗操作。對他們要加強監督考核,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做到管理好,使用好,保養好;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潤滑管理,制定潤滑管理辦法,做到定點、定質、定量、定時、定人。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從設備的實際使用狀況和實際技術狀況出發,結合生產計畫,編制年度設備修理計畫,並嚴格執行。
對修理複雜,工作量較大的重點設備,要採用網路技術編制修理計畫,按計畫施工。
第二十四條 企業要組織好設備維修用備件的生產、供應和保管工作。做好動態分析,合理儲備備件,防止積壓或短缺。
有條件的地區,維修備件要逐步向集中管理過渡,實行商品化、社會化綜合管理。
第二十五條 要加強設備大修理基金的管理。設備大修理基金應按規定提取,由企業設備管理機構按計畫掌握使用,遵守財經制度,接受審計監督。
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發展規劃,結合工藝改造和設備技術狀態制定設備改造與更新計畫。企業設備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企業設備的改造和更新,應當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設備的改造和更新可以結合大修理進行。
第二十八條 企業出租、轉讓或處理報廢和被更新的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其所得收益應當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條 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類。設備事故的分類標準,按照各行業歸口部(局、公司)的規定執行。
設備事故的性質分為自然事故、違章事故、破壞事故。
第三十條 企業發生重大或特大事故後,應及時報告省局,特大事故和破壞事故應報法務部勞改局、勞教局。事故處理報告應按事故分類和性質及時上報省局和法務部勞改局、勞教局。
第三十一條 發生設備事故應查明原因,分清性質和責任,嚴肅處理,並提出整改措施,防止再發生類似事故。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二條 法務部每年按本規定要求、組織一次設備管理優秀單位評選活動,具體考核指標原則上按同行業標準檢查。連續兩年評為部設備管理優秀單位中的突出代表,將推薦參加全國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評比。對評為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各省局也要開展設備管理優秀單位的評比活動。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積極參加各級主管部門組織的設備管理創優活動,並且定期開展“紅旗設備”或“優秀設備操作手”等各種形式的評比競賽活動。要發動操作人員在技術幹部指導下,革新操作技術,改善設備性能,發揮更大效益。企業對設備管理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省局對因設備管理混亂或短期行為造成的設備嚴重失修,影響生產或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企業,應當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設備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企業和個人應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或玩忽職守造成的設備責任事故,企業應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賠償經濟損失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對犯人、勞教人員造成的破壞事故,應給予嚴厲處罰,直至加刑、加期。
第三十六條 對於從事設備維修和設備操作的犯人、勞教人員,應當把他們維護、使用設備的態度和表現以及學習掌握技術情況等,列入百分考核之內。作出顯著成績的應給予獎勵。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原則上也適用於勞改、勞教事業單位。勞改、勞教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行業規定製定實施細則或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法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