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設備工程協會經原國家醫藥管理局批准於1988年在北京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給予登記(社證字第3811號),是國家一級社團,是國務院國資委聯繫的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醫藥設備工程協會
- 外文名:China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 成立時間:1988年
- 成立地點:北京
- 會員:220多個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組織機構,團體會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協會自成立以來,先後接受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經貿委委託的工作:
一、組織制定《醫藥行業設備檢修規程》;
二、根據國務院設備管理《條例》,舉辦了綜合管理知識、現代化方法應及
有關專業培訓,培訓人員達700多人次;
三、受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委託、組織了數千萬元的企業閒置設備的調劑工作;
四、與原國家醫藥管理局節能辦公室聯合出版了雙月刊《節能與設備》雜誌;
五、受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委託,編制了十五批節能機電產品和淘汰產品項目目錄;
六、對製藥企業的在役設備進行了全面的普查,為政府部門在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的管理提供了科學的依據;
七、對製藥企業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及其項目進行前期論證評估,開展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國內外製藥、製藥機械企業之間的協作與交流。
協會在完成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和國家經貿委委託的各項工作同時,還在行業內廣泛的開展了大量的工作,
一、 先後在北京、廣州成立了“進口設備檢修中心”,在北京成立了“全國醫藥設備密封技術服務中心”;
二、 定期編輯出版對企業的設備選型具有指導性的期刊及譯叢;
三、 為了配合國家對製藥企業進行“GMP”認證,協會想企業所想、服務於企業、開展了對“GMP”的認證諮詢工作,並得到了醫藥企業極高的評價;
四、 受原國家經貿委委託,協會還開展了製藥機械“GMP”評審的諮詢服務。
對於在企業經營機制轉換中出現的一些重點、難點、企業所反映的共性問題,我會及時的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做了反映,並針對具體問題提出了我們的建議,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及法規也及時的傳達給了企業。
協會在以往的工作中做了大量對企業發展有益的、實質性的工作,在製藥行業內有著廣泛的影響,對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做出了建設性的貢獻。協會希望在新世紀裡,以國際化和前瞻性的理念,在醫藥工程領域積極發揮作用,爭做技術發展的引導者,產品方向的領導者和標準規範的貢獻者。
建設宗旨
中國醫藥設備工程協會是跨行業、跨部門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以為行業內企、事業單位服務為宗旨,主要是作好政府的助手,當好企業的參謀,反映企業的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行規行約,溝通上下關係,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完成好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組織機構
協會著手成立多個專業委員會,包括醫藥物流專委會、製藥企業過程自動化化專委會、潔淨技術專委會、中藥現代化專委會,藥品安全生產專委會,設備管理專委會和節能專委會等。
協會經費來源為會員費、會議費及技術服務費等。
協會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現有部門包括:管理及學術部、行政及會員部,國際合作部、政策法規部
團體會員
協會現有團體及個人會員220多個。會員單位包括藥品生產企業,製藥機械生產企業,醫藥商業企業,醫藥設計院所,工程公司,潔淨技術和設備企業,軟體供應商,醫藥物流技術企業,專業醫藥諮詢公司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醫藥設備工程協會,英文譯名:China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縮寫為:CPAPE。
第二條 中國醫藥設備工程協會是全國醫藥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非盈利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為全國醫藥行業企、事業單位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工作任務是:
1、積極宣傳和貫徹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和設備管理方針、政策並組織經驗交流與推廣。
2、積極推行設備工程學,以不斷提高設備生產效率,追求設備壽命周期費用的經濟性為目標。
3、組織交流、推廣設備工程的經驗、研究成果和設備維修、改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探索改革開放新形勢下醫藥設備工程工作的對策。
4、組織多種類、多形式、多渠道和多層次的培訓和講座,提高各類設備人員和科技人員的技術業務素質。
5、為基層單位和企業提供規劃決策、設計、選型、工藝布置、安裝調試、資產管理、使用維修、工廠公用工程和勞動安全與環境保護工程的諮詢服務。
6、發展同國外設備工作、維修團體和工作者的友好聯繫,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
7、積極開展有關設備工程方面的重要課題的調查研究工作。
8、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辦理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均需熱心於醫藥設備工程的管理、科研、設計、教學、情報及技術等方面的工作,勇於為行業作貢獻;個人會員並具有一定的建樹和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自願入會的單位、個人向秘書處提出入會申請。
2、經秘書處審查並報會長同意,即成為本會會員,在下次理事會上確認。
3、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1、本協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會員均可參加本協會主辦的各項活動。
3、會員有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4、會員對本協會的各項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5、會員均有自願加入、自願退出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各項決議。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按要求完成本協會交給的工作。
4、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5、如實向協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交出會員證。
第十三條 對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4、決定協會終止活動事宜。
5、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大會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在任職期間,由於工作變動而離開原單位或崗位,由原單位調整,推薦新的合適人選擔任理事,並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負責召開會員大會的籌備工作。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新會員的發展和對違紀會員的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2、在行業內管理、科研、開發等方面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國內外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並在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過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專職人員的聘用。
5、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各界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只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會計人員由有專業資格的人員任職,出納也為專職。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按財務制度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