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在2003.09.26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03年09月2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河北省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在2003.09.26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河北省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在2003.09.26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酒類商品生產、銷售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酒類商品市場秩序,促進酒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和酒類商品生產者、銷售者...
第二條 凡在本省生產、銷售酒類產(商)品的企業、單位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酒類產(商)品的管理範圍為含一度以上酒精成分可供飲用的一切酒類產(商)品。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酒類監督管理的機構依照其...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酒類商品生產、流通的監督管理,維護酒類商品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酒類商品,包括各種白酒、啤酒、果酒、黃酒、...
第五條 工商行政、衛生、勞動、商檢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和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對舉報、揭發或者...
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商務主管...
河北省酒類監督管理局是河北省酒類行業的主管機構,正處級建制事業單位,隸屬於河北省商務廳。主要職責:1、負責組織指導全省酒類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國家和省有關酒類(商)品監督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實施有關...
河北省商標監督處罰條例 (1988年1月10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3日公布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集市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和其他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簡單、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
第四條省貿易經濟合作行政部門是省酒類商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酒類商品的管理。市、州(地區),縣(市、區)酒類商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酒類商品管理工作。各級經濟貿易、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和公安等行政管理...
《河北省計量監督條例》是河北省為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強化計量監督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生效日期】1988-11-24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河北省計量監督條例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生產規劃、布局的巨觀調控和流通領域的綜合協調工作。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為酒類生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生產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為...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不含家庭自釀自飲的酒類)生產、流通以及對酒類生產、流通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
該《條例》分總則、生產經營管理、品牌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6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會議公告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2號 《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NO:SC07049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
第三條 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技術監督局 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按職責分工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管理。第四條 對進口酒類在國內市場實行下列管理:(一)海關監管管理。(二)衛生監督管理,包括口岸衛生監督...
河北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 (1998年9月4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標準化工作,促進技術進步,保證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泄露被檢查者商業秘密,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計量監督條例》同時廢止。地方性法規(類別)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行為。醫藥、衛生、農業、畜牧、鹽政、菸草專賣、酒類專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分管行業生產、經銷行為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酒類商品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省酒類商品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市、州、縣(市、區)酒類商品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酒類商品管理工作。 各級商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和公安等...
第一條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北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充分發揮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作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
徐延明,曾任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商務局副主任科員。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商務局原副局長李雲普、副主任科員徐延明執法不規範問題。2011年4月,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商務局違反《河北省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違規處置暫扣的酒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