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徵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徵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通知》是河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4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徵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財農(2007)26號
  • 發布日期:2010年04月19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檔案全文
河北省電力公司、華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加大對水庫移民的扶持力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華北電網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1228號)精神,經省政府批准,決定通過提高電價籌措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以下簡稱“後期扶持基金”)。為了做好該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後期扶持基金通過提高銷售電價籌集,河北省按照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後的全部銷售電量(與中央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故喇講徵收口徑相同),每千瓦時加價0.05分。
二、後期扶持基金由河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管理局負責徵收。河北省電力公司、華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為代征單位,在收取電費時向用電戶一併收繳。
三、河北省電力公司、華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於每月10日前向河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管理局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應繳納代征的後期扶持基金額。河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管理局於12日前完成對申報的審核,並開具收款憑證。河北省電力公司、華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於每月20日前將本月代征上月用電的後期扶持基金足額繳入河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賬戶。收款單位:河北省非稅收入管理局,開戶銀行:工商銀行石家莊中華支行,賬號:0402020509249038525。
河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管理局於每年3月底前按照河北省電力公司、華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的上年銷售電量對應繳納代征的後期扶持基金進行清算和征繳。對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2‰滯納金。
四、河北省財政廳按照後期扶持基金實際入庫額的2‰支付代征手續費,用於後期扶持基金征管工作和改善相關辦公條件。代征手續詢騙充灶費從後期扶持基金的預算支出中安排,由河北省財政廳分別支付給河北省電力公司、華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每半年支付一次,年終清算)。河北省電力公司、華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不得在徵收的基金收入中直接提取和坐支代征手續費。
五、後期扶持基金收入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103類10304款1030404項“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收入”龍狼疊,入庫級次為“省級”。
六、河北省財政廳將對後期扶持基金的徵收、入庫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姜鍵,對擅自改變後期戰榆刪扶持基金徵收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後期扶持基金的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河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29號)、《財政部關於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的通知》(財企[2006]2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以下簡稱後期扶持基金),是國家為扶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解決生產生活問題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後期扶持基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水庫剃整懂移民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基金預算編制、資金撥付、發放和管理監督等工作。水庫移民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對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人數的核定、移民個人檔案和項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範圍、標準和方式
第四條 各市、縣納入後期扶持範圍的水庫移民人數由河北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家核定我省的移民人數分解核定,一經核定,不再調整。
第五條 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範圍的農村水庫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連續扶持二十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範圍的農村水庫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連續扶持20年。
第六條 對納入扶持範圍的農村水庫移民,在扶持煮射頁糊期限內每人每年補助標準按600元計算。
第七條 扶持方式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確定。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發放
第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根據省核定的後期扶持移民人數和中央規定的扶持標準,核定各市、擴權縣的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數額,由市、擴權縣人民政府包乾使用。
在扶持期限內,如國家沒有政策調整,省對各市、擴權縣的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數額一經核定,將不再變更。
第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國家撥付我省的資金情況,一般按季將後期扶持基金撥付有關市、擴權縣,年終清算。
第十條 後期扶持基金用於項目扶持的,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或縣級財政報賬制;直接發放給移民的,由縣級移民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已核定移民人數和標準登記造冊,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發放。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 條 各有關市、擴權縣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水庫移民主管部門,依照省核定分配給本市、縣的後期扶持基金額度和本地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編制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預算申報表》(附屬檔案1),於每年的10月底前,報省財政廳,同時抄報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
年終編制本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決算,於次年2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後期扶持基金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預算安排使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用於扶持水庫移民。
第十三條 各有關市和擴權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使用情況表》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情況表》(見附屬檔案2、3),於每年2月底之前報送省財政廳和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的財務管理,指定專門財務會計人員,實行專賬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財政、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應切實採取措施,確保後期扶持政策落實到位,並按規定用途使用基金,嚴禁擠占、截留和挪用資金問題的發生。對採取直接補助現金給移民扶持方式的,必須確保資金髮放到戶並建立完整的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髮放檔案;對採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必須制定年度項目資金使用計畫和項目扶持實施方案,不折不扣地將資金落實到每一個扶持項目。
第十六條 各縣(區、市)要在縣級媒體上對後期扶持基金的安排使用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後期扶持基金存款產生的利息併入後期扶持基金,繼續用於移民的後期扶持。
第十八條 市、縣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擠占後期扶持基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有關市和擴權縣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省財政廳和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審計、水庫移民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後期扶持基金撥付、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根據需要對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以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於截留、擠占、挪用後期扶持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有關市和擴權縣要根據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市、縣後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二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以下簡稱後期扶持基金),是國家為扶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解決生產生活問題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後期扶持基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水庫移民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基金預算編制、資金撥付、發放和管理監督等工作。水庫移民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對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人數的核定、移民個人檔案和項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範圍、標準和方式
第四條 各市、縣納入後期扶持範圍的水庫移民人數由河北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家核定我省的移民人數分解核定,一經核定,不再調整。
第五條 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範圍的農村水庫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連續扶持二十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範圍的農村水庫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連續扶持20年。
第六條 對納入扶持範圍的農村水庫移民,在扶持期限內每人每年補助標準按600元計算。
第七條 扶持方式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確定。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和發放
第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根據省核定的後期扶持移民人數和中央規定的扶持標準,核定各市、擴權縣的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數額,由市、擴權縣人民政府包乾使用。
在扶持期限內,如國家沒有政策調整,省對各市、擴權縣的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數額一經核定,將不再變更。
第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國家撥付我省的資金情況,一般按季將後期扶持基金撥付有關市、擴權縣,年終清算。
第十條 後期扶持基金用於項目扶持的,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或縣級財政報賬制;直接發放給移民的,由縣級移民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已核定移民人數和標準登記造冊,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發放。
第四章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 條 各有關市、擴權縣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水庫移民主管部門,依照省核定分配給本市、縣的後期扶持基金額度和本地移民後期扶持規劃,編制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預算申報表》(附屬檔案1),於每年的10月底前,報省財政廳,同時抄報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
年終編制本年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決算,於次年2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後期扶持基金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預算安排使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用於扶持水庫移民。
第十三條 各有關市和擴權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使用情況表》和《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情況表》(見附屬檔案2、3),於每年2月底之前報送省財政廳和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的財務管理,指定專門財務會計人員,實行專賬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財政、水庫移民主管部門應切實採取措施,確保後期扶持政策落實到位,並按規定用途使用基金,嚴禁擠占、截留和挪用資金問題的發生。對採取直接補助現金給移民扶持方式的,必須確保資金髮放到戶並建立完整的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髮放檔案;對採取項目扶持方式的,必須制定年度項目資金使用計畫和項目扶持實施方案,不折不扣地將資金落實到每一個扶持項目。
第十六條 各縣(區、市)要在縣級媒體上對後期扶持基金的安排使用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後期扶持基金存款產生的利息併入後期扶持基金,繼續用於移民的後期扶持。
第十八條 市、縣移民後期扶持工作必要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擠占後期扶持基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有關市和擴權縣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省財政廳和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審計、水庫移民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後期扶持基金撥付、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根據需要對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以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於截留、擠占、挪用後期扶持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有關市和擴權縣要根據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市、縣後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省水庫移民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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