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1年4月29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1.04.29
  • 實施時間:1991.04.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預算決算,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第一季度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草案;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主要議程通知代表。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臨時通知。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前,代表以地區、省轄市為單位分別組成代表團,駐河北部隊代表組成解放軍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人數較多的代表團可以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提出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草案的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必要時可組織大會審議和部分代表進行專題審議。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一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在決定事項時,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如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表決議案的辦法;
(五)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時間;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個別調整。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在未設專門委員會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可以設計畫預算審查、議案審查等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屆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負責辦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設若干工作小組。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定和決議,及時公布。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由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表決。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議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或會議期間提出,不得超過本次大會規定的截止時間。
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要印發會議。
第二十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並提供有關的資料。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提法規案人須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作關於該地方性法規案的說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修改後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徵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議案,可以邀請提議案領銜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門人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行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和會議期間,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或者大會秘書處提出處理意見,向主席團報告後,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
承辦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在收到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後,應有領導負責,專人辦理。能在大會期間答覆的,即行答覆;不能在大會期間答覆的,要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能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
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和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完畢後,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畫預算決算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草稿),提前發給代表。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聽取省人民政府關於河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與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財政預算草案和決算或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河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與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草案和決算或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專門委員會或者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專門委員會或者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河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與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財政預算和決算或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會議要作出關於河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與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決議、關於河北省財政預算和決算或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決算報告,進行審查並作出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河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變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變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人選,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各代表團審議。
第三十一條 候選人的推薦者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辦法,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草案,經主席團決定印發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和罷免,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或者表決罷免案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或者罷免投票結果,經主席團確認有效後,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提交各代表團或者大會審議後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我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同時通知被提出罷免的人員;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我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各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
主席團對議案的審議和聽取各代表團關於審議報告情況的匯報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和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和他的所屬各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八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口頭或者書面答覆。口頭答覆時,由常務主席指定主持人。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審核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專門人員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條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條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在調查結束後,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關於罷免案的調查報告,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次全體會議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也可以交書面發言。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須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
代表在代表團全體會議上的每次發言一般不超過二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代表在各種會議的發言,由工作人員記錄,整理簡報印發會議。本人要求不印發簡報的可以不印發。
第四十四條 每次主席團會議每人可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也可以交書面發言。
第四十五條 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
第四十六條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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