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體制

決策體制是指決策主體的責權劃分和決策客體與決策方式的具體形式。國民經濟總體中一般存在三種決策主體: 政府、企業和個人。他們所關心的客體不盡相同,所選擇的決策體制類型也不一樣。一般分為三種類型: (1) 集中化決策: 一切經濟和社會決策主要由代表政府的最高一層領導機構決定。(2) 分散化決策: 一切經濟和生活決策主要由企業或個人獨立作出。(3) 集中——分散一體化決策: 在一個社會裡,既有集中化決策,又有分散化決策。

正確地選擇決策體制,應從實際出發。個人主要關心消費品和職業的選擇,應以分散化決策為宜。個人消費什麼,消費多少,怎樣消費以及如何選擇職業和個人生活方式等,應由個人決定。企業關心的是物資與勞務的生產組織與經行銷售,以採取分散——集中一體化決策為宜。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條件下,各企業情況千差萬別,市場供應關係經常變化,國家不可能為每個企業都制訂詳細周密的生產經營計畫,更不可能經常根據市場情況來調整企業的計畫。企業生產什麼,如何生產,應由企業自己決定。單純的企業分散決策,不可能完滿地解決它的產品是否符合社會需要的問題,不可能有效地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手段是否合法,這就需要採取集中決策,依靠國家利用法律和經濟調節手段加以引導。政府注重於整個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應以集中化決策為主。中國決策體制改革的根本方向應是: 把集中與分散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巨觀方面採取集中決策為主,在微觀方面則採取分散決策及分散——集中一體化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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