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制決策體制

委員會制決策體制也稱會議型決策體制。指決策權力屬於領導集體,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問題的決策體制。這是從決策集體的決策方式看決策體制的另一個方面。委員會制決策體制的優點是:決策主體能夠集思廣益,決策周詳,分工合作,減輕主要決策者的負擔,也可以避免個人專斷,濫用職權。缺點是:有時權力分散,責任不明,行動遲緩,效率較低;有時還會因為對某一意見、方案持不同態度,而使議案議而不決,決而不行,一拖再拖,坐失良機,貽誤大事,並且出現失誤後往往把責任推到集體共同決議身上,形成權責不分,不相配合的局面。

一般講,對一些制定戰略運籌的規劃、方針政策和法律、條令的立法性、規劃性、協調性的機關單位,如黨的領導機關,國家的立法機關和經濟、財政、科技、教育等協調機關,宜用委員會制。現代社會,各種決策體制均在相互靠攏,取長補短。如實行一長制的決策機關主要負責人常常把重大問題交給智囊團去擬定決策方案,或交給專門委員會處理。實行委員會制的決策機關則在減少委員人數、減少副職、虛職方面努力,以求提高工作效率。有的委員會,常常採取對某項問題協商一致以後,交與負有直接和完全責任的委員去作決定,以明確責任,便於檢查考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