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權制決策體制

分權制決策體制是指下級決策機關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有權獨立自主地決定問題的決策體制。上級決策機關對其在許可權內決定處理的事情,不得予以干涉。分權制決策體制的優點是:可以發揮決策系統下級機關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可使下級決策者獨立自主地工作,充分發揮自己的智慧和才幹;可使下級因地制宜地貫徹上級指示,從實際情況出發,依據不同的特點去處理問題,充分發揮本身的長處和優勢,比較容易適應客觀環境的變化;可以防止上級決策者的專斷和濫用職權。

其缺點是:如果搞得不好,容易自立門戶,政令不一,各方常會發生矛盾和衝突;也容易產生本位主義、分散主義,不顧整體利益,不能統籌兼顧等種種弊病。集權制與分權制表現在組織形式上是組織的整體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上級和下級的關係問題。它們之間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對立統一關係。正確處理這種關係,應當顧及兩個方面:既要有必要的集中統一,又要有相對的獨立自主,要把兩個方面的優點儘可能都發揮出來,同時又要防止和克服兩個方面可能產生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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