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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江西省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文化旅遊局、衛生健康委,贛江新區管委會相關局:
為加強全省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制定了《江西省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實施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直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如遇到相關問題,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反饋。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江西省水利廳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9月6日
內容全文
江西省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一、明確項目範圍
1.本實施辦法所稱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鄉鎮(街道)、村(社區)等作為項目建設單位,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實施的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項目,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縣屬國有企業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實施的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參照本實施辦法管理。
二、科學合理決策
2.嚴格執行決策制度。各地應健全完善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合理確定決策層級和程式,嚴格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嚴格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第一責任,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工作領導小組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替代集體決策。堅決防止盲目決策,嚴禁違規決策上馬“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3.推進決策公開。項目決策期間,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及時公開項目相關內容。涉及民眾利益和公益事業的,應採取設定公示牌、民眾監督、老黨員評議等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4.建立健全項目庫。各地應根據實際,分級分類建立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庫,明確年度投資計畫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發展改革部門要牽頭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等實行動態管理,統籌推進項目建設。未納入項目庫的原則上不得臨時動議,確有必要的,應按程式報批並及時入庫。
5.嚴格落實建設條件。項目應當符合規劃、環境保護、土地利用、節約能源、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有關規定,落實資金來源。對不符合規定、未落實資金來源的不得提請決策。
三、加強審批管理
6.強化項目代碼套用。嚴格實行一項目一代碼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申報賦碼(涉密項目除外)。未申請項目代碼的,一律不得辦理用地、規劃等有關手續。
7.最佳化項目審批程式。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項目前期手續。在不影響項目其他審批前置要件辦理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可合併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審批部門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各地各部門應結合實際,適當最佳化辦理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能評、財政投資評審、施工許可等手續,並儘可能壓縮審批時限。對項目性質類似、項目建設單位相同的不同項目可打捆審批。推行區域綜合評估方式,支持採取容缺後補、告知承諾等便利化措施。各地可結合實際明確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最低投資額標準,參照《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通用大綱(2023年版)》簡化相關內容,明確關鍵要素,編制統一格式文本。法律法規及行業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認真履行審批職責。項目審批部門應認真落實工作職責,充分掌握項目情況,嚴格審批把關,不得違規拆分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批准的,不得開展建設實施、招標採購、竣工驗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四、規範招標採購
9.依法自主選擇施工(服務)單位。鼓勵項目建設單位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採取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供應商或服務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並依法監管。
項目建設單位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的,應採用以下方式進行。單項契約估算價1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50萬元及以上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項目,應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小額工程交易專區或地方依法依規建設的限額以下交易平台等進行交易;單項契約估算價5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項目,應通過省政府採購電子賣場、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地方依法依規建設的限額以下交易平台等,選擇比選、隨機抽取、競價等簡易競爭性方式進行交易;單項契約估算價50萬元以下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可通過集體決策直接發包。
同一項目建設單位實施的性質類似項目,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等,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等平台,採取批量集中方式採購。屬於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以工代賑項目,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實施的農田建設等特殊類型項目,以及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及政策對必須招標工程限額標準或政府採購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作出調整的,依照其規定。
10.規範實施招標採購。在實施招標採購前,應完成項目審批、資金落實等前期手續,嚴禁“未批先招”。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規組織實施招標採購,對交易過程和結果負總責。不得通過化整為零、進行肢解、壓低預算等方式規避招標,不得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集體決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後招”,不得違規收取或變相收取招標檔案費、報名費等費用。
11.推進陽光操作。實施招標採購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等提前公開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結果。屬於涉密採購、集采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採購、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小額零星採購,以及因搶險救災等不可預見原因急需招標採購的,可不提前公開意向,但應當落實相關公告公示要求。
五、健全建設管理
12.強化契約管理。鼓勵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總價包乾契約,契約(含補充協定)的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採購檔案、施工單位的回響檔案一致。
13.落實工程監理。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對點多面廣、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統一聘請監理單位,並加強對監理單位的考核和管理。監理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等實施監理,對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內容的,應及時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監理標準;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當地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在鄉村實施的50萬元以下的一般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採用村民監督理事會等形式開展監督。
14.嚴格變更籤證。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控制增加投資的變更籤證。確需變更的,須按程式履行變更事項審查確認。變更籤證追加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契約價的10%。與當地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項目變更,在符合實際和尊重民眾意願,且不突破契約估算價前提下,以實際發生工程量作為變更依據。對未履行變更手續的,工程價款結算時應不予認可,不予支付資金。
15.規範施工行為。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建設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施工單位應落實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相關責任,遵守施工規範,嚴把進場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檢驗關,禁止降低質量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不得隨意變更規劃方案、工程設計、工程量,不得搞“陰陽圖”“報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預算,不得掛靠、轉包、違法分包,不得拖欠工人工資,不得違法違規更換項目管理人員。
16.推行全過程工程諮詢。項目建設單位可委託諮詢單位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諮詢服務單位應配備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並在契約中明確,其中負責人應有相應的執業資格。
六、規範竣工驗收
17.最佳化竣工驗收流程。竣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施工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進行竣工驗收,並要求施工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程結算資料彙編,整理契約檔案和技術檔案。對建設規模較小且簡單的項目,可簡化驗收流程,集中組織竣工驗收。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進行結算評審。
18.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實行一項目一檔案,做好項目檔案立卷歸檔,確保各環節全流程可查可溯。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集體決策、項目審批、招標採購、契約文本、資金支付、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等。所有工程資料及憑證應有經辦人、責任人簽字。
七、嚴格資金管理
19.加強資金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財務管理,嚴格按照投資計畫、年度預算、工程進度、契約約定申請和支付資金,做好財務決算的編制、審核、報批工作。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監理、業主代表等現場人員對工程進度款支付的簽字確認,嚴禁以不符合實際工作量的工程進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經批准嚴禁改變資金的使用性質。項目結算價原則上不得超過批覆投資額,超過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20.規範資金支付。項目建設資金應嚴格落實工程價款結算要求,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執行。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建設資金。嚴厲打擊套取資金、擠占挪用、多付稅金、超額支付等行為。
八、強化監管執法
21.壓實各方責任。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統籌推進項目管理,負責可研報告審批、指導協調招投標等工作(相關職能劃轉的由承接部門負責);財政部門負責項目預決算評審、財政資金預算管理、政府採購監管等工作;教育、自然資源、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文旅、衛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項目審批,以及招標投標、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市相關部門加強指導督促,推動工作職責落實。
22.加大日常檢查力度。各地各部門應加強日常監管,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常態化開展監督檢查,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情節嚴重的從嚴處罰並通報曝光。對同一企業一定時間段內在同一區域或同一行業實施多個項目的,進行重點監管。
23.強化中介機構管理。各地各部門應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等行為,並及時將查處情況通報中介超市等平台管理機構,由其按規定採取清退出庫等處理措施。
24.加強協調聯動監管。各地各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業務協同,形成監管合力,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採取行政處罰、暫停項目執行、暫停資金撥付等處理措施,並及時將行政處罰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等平台,依法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發現串通投標等犯罪線索或者國有單位、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線索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
25.提升智慧監管水平。利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數位技術,依託全省統一的大數據資源平台,加強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以及相關行業監管等平台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完善行業部門線上監管功能,為紀檢監察與審計機關提供線上監督通道,構建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智慧監管體系。
26.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各地各部門應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贛服通”、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等各類平台,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積極收集問題線索,依法依規調查處理。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實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應主動接受社會與輿論監督。
27.建立違規責任追究機制。各地各部門應建立健全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違規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明確責任追究情形、依據、啟動機制、程式、方式、標準和職責。對相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造成財政預算資金損失以及其他不良後果的,嚴肅追究責任,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糾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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