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城縣財政局

鄉城縣財政局是縣政府綜合管理全縣財政收支和財稅政策落實、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國民經濟進行巨觀調控,對國有資產行使監管職的職能部門。現有在職幹部職工21人。縣財政局內設辦公室、預算股、國庫股、農業股、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社保股、經濟建設股、基建股、綜合股、採購監管股、企業股、政府採購監管辦、信息中心等股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城縣財政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國家:中國
  • 地點:鄉城縣
部門概況,部門職責,職責調整,主要職責,主要機構,

部門概況

鄉城縣財政局是縣政府綜合管理全縣財政收支和財稅政策落實、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國民經濟進行巨觀調控,對國有資產行使監管職的職能部門。現有在職幹部職工21人。縣財政局內設辦公室、預算股、國庫股、農業股、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社保股、經濟建設股、基建股、綜合股、採購監管股、企業股、政府採購監管辦、信息中心等股室。 2006年以來,縣財政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及州財政局的業務指導下,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攬財政工作全局,狠抓增收節支,加強收入征管,最佳化支出結構,嚴格控制支出,切實保障民生工程、社會保障、文教衛生等重點支出需要,不斷強化財政監督,深化財政改革,有力地促進了各項社會事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006年至今,連續多年在縣委、縣政府目標考核中被評為先進集體;2006年被甘孜州“巾幗建功”活動領導小組命名為“巾幗文明崗”;2007年被省人事廳、省統計局、四川省人民政府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評為“四川省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先進集體”,被甘孜州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命名“州級衛生先進單位”等;2008年被縣委、縣政府評為“老幹部工作先進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等;2009年被省政府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評為“四川省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先進集體”,被甘孜州財政局評為“全州財政系統目標考核二等獎”等;2010年被州委、州政府授予“州級文明單位”榮譽稱號,被縣委宣傳部評為“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等。
鄉城縣財政局

部門職責

根據《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鄉委發〔2011〕79號)、《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 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鄉城縣機構編制委員的通知》和《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鄉委辦發〔2011〕2號)檔案要求,設立鄉城縣財政局(簡稱縣財政局,掛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劃入職責
1.將縣國稅局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職責劃入縣財政局。
2.將原縣糧食局承擔的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劃入財政局。
3.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劃入縣財政局。
(二)取消職責
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或加強職責
1.增加職責
(1)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債務收支計畫,社會保障等預算的編制和管理。
(2)負責政府性投資財政評審工作。
(3)負責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工作。
(4)行政事業單位、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5)政府採購監管工作。
2.加強職責
(1)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統一收支政策,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精細化、專業化、科學化和透明度。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有機銜接的預算體系。
(2)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形態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
(3)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縣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落實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民族區域自治法》依法擬訂全縣性財稅工作規章制度;負責組織起草地方性財稅法規草案、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財稅(含財政、預算、稅收、非稅收入、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等,下同)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及微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參與擬訂縣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按《監督法》落實預算以外資金支出的備案制度及臨時重大資金支出人大報批制度。
(四)組織制定全縣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全縣政府採購工作。
(五)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並組織實施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七)負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八)參與擬訂政府性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辦理和監督財政性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投資評審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組織執行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負責管理政府債務,防範財政風險;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贈)款項目的有關業務。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負責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依法查處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
(十三)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工作;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和管理全縣財政業務培訓。
(十四)負責政府性投資財政評審工作。
(十五)負責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工作。
(十六)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縣屬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八)研究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或擬訂有關制度,依法對縣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
(十九)承擔監督所有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有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有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組織實施。
(二十)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二十一)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二十二)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縣政府向監管的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三)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二十四)根據縣委授權,負責部分國有資產在縣的重點國有企業負責人的任免等管理工作。
(二十五)協調中央、省、外地在縣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的相關事宜。
(二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鄉城縣財政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含行政審批)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交辦督辦、信息宣傳等工作;組織目標管理、效能建設、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系統來信來訪、政務接待、綜治管理、機關精神文明創建等工作;承擔機關的財務、政府採購、車輛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調查研究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情況;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制訂、實施全縣財政系統計算機系統及其安全運行的管理規範;負責保障全縣財政系統計算機硬體系統的日常運行;負責保障全縣財政系統財政業務軟體系統的正常運行;負責全縣財政信息化的技術支撐、業務指導;負責全縣財務人員計算機套用培訓工作。
(二)國資股
擬訂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法規和重大政策文稿審核協調工作;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及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提出相關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化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承辦所監管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的改制重組、出資設立新公司、上市及再融資方案的審核;審核所監管國有公司和國有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指導縣屬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和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及富餘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安置工作;指導縣屬國有企業依法實施破產工作,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離、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協調中央、省、外地在州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的相關事宜;承擔縣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完善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方法及其指標體系;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建議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及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綜合研究所監管企業經濟運行狀況;制定和完善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建議,承擔調控縣屬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完善授權(委託)經營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出資人職責,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技術創新等工作。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根據有關規定審核企業年度投資計畫,審批投資項目;負責對企業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項目議價;建立企業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規範投資行為;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中的有關問題;參與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參與制定有關非經營性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等;負責非經營性行政事業國有資產清查、統計、報廢、核消;負責非經營性行政事業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非經營性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研究擬訂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參與擬訂企業財務制度,負責組織實施企業財務信息收集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工作;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參與擬定縣級財政支持有關行業、企業發展的政策,管理相關專項資金。
擬訂全縣政府採購政策和管理制度;擬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負責管理評審專家、供應商信息庫;負責審核縣級政府採購預算;核准縣級政府採購方式;監督管理縣級政府採購活動;負責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負責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三)預算國庫股
研究擬訂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負責匯總年度地方財政預算,編制年度縣本級財政預決算草案,辦理預算追加事宜;負責縣級部門預算編制統籌協調工作,承擔縣級部門預算審批及調整工作;承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縣級部門基本支出預算調整及執行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負責縣級支出績效評價牽頭工作;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承擔全縣財政收支綜合平衡、增收節支相關工作;辦理財政結算事宜;負責全縣支出指標的管理工作。
組織預算執行和分析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制定全縣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承擔國庫現金管理和財政資金調度工作;負責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負責總預算會計核算;承擔地方債券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審核匯總全縣年度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批覆縣級部門決算。
協調有關財稅和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審議、解釋和上報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審核其它地方性法律、法規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條款;負責調處涉及縣級單位的產權糾紛和行政仲裁;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全縣稅政事項,監督稅收減免和提退事宜;進行稅政檢查;負責全縣財政普法工作;負責全縣財稅政策及業務調研的組織及信息工作;負責全縣財政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相關工作;負責政策法規的各項工作。
(四)經濟建設和投資管理股
承擔工業、交通、環境保護、安監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全縣經濟建設、商貿流通、能源資源和環境保護等財政政策,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專項儲備資金和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審核部門(單位)決算。承擔財政政策與金融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負責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編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負責監繳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經營收益;負責實施對地方金融類企業的財務監管。執行商務發展財政政策及財務制度,負責相關專項資金管理;加強小額信貸管理;
參與擬訂政府建設投資的財政政策;制定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政府建設投資預算管理工作;參與縣級項目招投標監督工作;參與項目竣工驗收等;負責政府建設投資項目決算審查和批覆;承擔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能源、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和支出政策;審核部門(單位)決算。負責組織和落實財政投資財務管理的培訓工作;負責政府性項目監管或重大大項目委託監管。
(五)行政財務管理股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研究制定行政、政法經費的開支標準和定額;負責管理相關專項資金工作;審核部門(單位)決算。研究提出財稅立法計畫和建議;參與組織起草財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定財政執法責任制度並組織監督檢查;負責全縣財政普法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全縣稅政事項;負責全縣財稅政策及業務調研的組織及信息工作;負責指導並落實全縣財政系統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相關工作;負責案審委員會工作;負責全縣工資統發工作,負責工資統發數據的審核、匯總工作,及時撥付工資統發資金。
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法律、法規、準則和制度。提出全縣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組織和管理全縣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會計職稱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管理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負責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
(六)事業財務管理股
參與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承擔農牧、林業、水務、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財政支農政策;承擔支農專項資金和農口救災資金管理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負責對以生產資料為補助對象的有關補貼兌付及監管工作;審核部門(單位)決算。
貫徹執行國家、省農業綜合開發相關方針政策;擬訂全縣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編制全縣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統籌安排和管理全縣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廣播影視、計畫生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發展的政策;參與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審核部門(單位)決算。
(七)社保和綜合股
承擔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老乾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 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管理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財政資金;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縣本級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指導編制並審核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審核部門(單位)決算。
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改善巨觀調控的政策建議;參與研究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積極推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參與住房改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財政監督;加強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研究完善收費基金管理制度,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加強彩票市場和資金監管等相關工作。參與制定和執行非稅收入管理政策;承擔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征管和監繳;監督和管理財政票據;負責罰沒物資監管及有關工作;負責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四、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鄉城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含紀委書記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1名(由副局長兼任);總會計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7名。
縣紀委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鄉委辦發〔2010〕92號檔案規定執行。
機關後勤工人編制2名。
五、其他事項
(一)鄉城縣財政監督檢查局
鄉城縣財政監督檢查局為縣財政局領導的副科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主要職責:擬定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開展財政內部監督檢查,開展財政資金管理、使用、績效情況的監督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核定鄉城縣財政監督檢查局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副科級)1名。
(二)鄉城縣會計核算和國庫集中收付中心
根據《甘孜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在各縣財政局內設會計核算和國庫集中收付中心的通知》(甘編辦[2003]45號)檔案精神,設立鄉城縣會計核算和國庫集中收付中心,為縣財政局領導的副科級行政機構。主要職責:具體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業務。根據國庫股批覆的預算單位用款計畫,審核預算單位的直接支付申請,及時辦理單位財政直接支付業務;管理和使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有關賬戶,包括財政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特設專戶等;負責辦理財政零餘額賬戶的開設、變更和撤銷等事宜;管理各預算單位直接支付預留印鑑卡;按照國庫科批覆的單位用款計畫,及時向代理銀行傳送用款額度(包括紙質),定期與代理銀行核對用款額度餘額;負責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的賬務核算;定期與國庫股、代理銀行、預算單位對賬;負責財政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資金清算工作;集中管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使用的各種憑證和票據;負責財政專戶的管理,按照《財政專戶資金撥付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和手續撥付各類財政資金,並進行會計核算等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工資統發工作。
核定鄉城縣會計核算和國庫集中收付中心行政編制10名,其中:主任(副科級)1名,副主任2名。
(三)鄉城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鄉城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為縣財政局領導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評估、論證的技術性、服務性工作;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審核及預(結)算、決算審查工作;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招標標底審查和財務效益評估。參與縣級部門預算中財政性投資項目的編審。負責社會工程審價市場業務資質的管理,並對社會中介機構工程審價業務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參與財政投資項目的財務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承擔與財政投資相關的市場分析、財務管理和分析、投資風險分析預測、信息服務、項目管理研究等課題的研究,為縣政府提出投資政策建議;承辦投資財務管理業務培訓。協助各預算管理部門管理建設項目,提供基礎性、技術服務。承辦上級財政部門委託的有關財政投資項目的評審工作。負責制定和修改與財政投資評審相關的制度、研究提出財政專項投資項目的綜合定額執行標準。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核定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副科級)1名。
(四)稅政管理的職責分工
根據授權,縣財政局負責會同縣地稅局提出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縣財政局負責組織起草縣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規章草案及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縣地稅局具體起草縣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規章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調整建議,由縣財政局組織審議後與縣地稅局共同上報和下發。縣地稅局負責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縣財政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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