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8.20
  • 實施時間:1997.08.20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六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修改為:
1、“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農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強制報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弔扣其駕駛證、操作證。”
2、“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物價、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刪去第三十九條。
條款順序按本決定修改後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