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條例》是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9月27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條例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條例》是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條例(草案)》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9月27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條例》。
《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條例》是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條例。2024年,《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
第九條 省城鄉供水規劃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相關供水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條 市、縣(市)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城鄉供水規劃和...
本條例所稱用水審計,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計畫用水戶的取水、用水、節水、耗水、退(排)水等活動的合規性、經濟性及生態環境影響進行監督、鑑證與評價。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用途要求,可以進行使用的水。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草案的...
報廢的或施工未成的深井,鑿井單位必須按規定採取措施,防止地下水的污染,由城建部門負責監督。第十九條 人工回灌地下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條 使用城鎮公共設施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以下簡稱用水單位),必須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第二十一條 用水單位應...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安全保護相關工作。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內...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包括環境衛生治理(含農村改水改廁)和衛生創建、健康教育與促進、菸草煙霧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1989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2月1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鎮供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有關人員對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排污單位有偷排污水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長江江蘇段中泓水體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二類標準,近岸水體以及沿江地區地表水體的...
第六條 市、不設區的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貿易、建設、水利、市政、規劃、交通、農林、國土資源、衛生、財政、科技、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有關水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
為防治通榆河水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本省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該《條例》經江2012年1月12日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7號公布。《條例》分總則、監督...
(四)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與飲用水供水設施連線的。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江蘇省城鄉供水條例》已設定行政處罰的,依照該條例予以處罰。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已經或者將破壞飲用水水源的,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經催告仍不清除的,...
第五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健全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信息共建共享機制。第五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水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及舉報受理機關名稱,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對...
鎮江市飲用水源地保護條例 (2016年10月24日鎮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制定 2016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飲用水源地的設定 第三章 飲用水源地的保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十九條 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聯合加強對學生營養狀況的監測,建立和完善學生營養干預機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相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指導學校的衛生工作,提供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定期對學校的食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等進行監督、監測,依法進行免疫預防接種,所需費用...
為加強水質管理,《條例》明確了各方責任,建立和完善供水水質監管制度。規定環保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管,及時公布和提供水環境水質監測數據;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供水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水質監測制度,加強供水水質的檢測,並每月公布;衛生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建立居民生活飲用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打造長三角生態中軸,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三)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維修、養護共用供水設施的監督管理;(四)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因供水管網建設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審批,施工期間的占道挖掘方案、交通保障方案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五)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和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產業結構調整,貫徹落實淘汰落後工藝、產品、裝備的政策;負責資源節約與利用和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實施資源綜合利用和節約能源、節約原材料的技術改造項目;牽頭編制保護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指導、監督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取水口水質衛生監測,監督保護區內醫療機構...
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產業結構調整,貫徹落實淘汰落後工藝、產品、裝備的政策;負責資源節約與利用和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實施資源綜合利用和節約能源、節約原材料的技術改造項目;牽頭編制保護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指導、監督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取水口水質衛生監測,監督保護區內醫療機構...
(1996年6月14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7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
第一條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飲用水...
《南京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由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於2011年12月28日制定,經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批准,2012年1月14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水污染控制、水污染治理、飲用水水源地與特殊水體保護、水生態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
第六條 市、不設區的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貿易、建設、水利、市政、規劃、交通、農林、國土資源、衛生、財政、科技、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有關水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資源保護,適用本條例。...
符合江蘇的省情,也符合加強湖泊管理的實際需要。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湖泊保護的範疇和保護範圍。1、湖泊保護範疇。《條例》第二條明確列入江蘇省湖泊保護名錄的湖泊。即面積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區內的湖泊、作為城市飲用水水源的湖泊。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的湖泊列入我省湖泊保護的名錄...
第四條南京市環境保護局是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局按規定許可權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部門的港航監督機構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規劃、衛生、環衛、市政公用、水利、交通、漁政監督、地質礦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
市太湖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加強監督管理。到2020年,太湖湖體高錳酸鹽指數和氨氮穩定保持在Ⅱ類,總磷達到Ⅲ類,總氮達到Ⅴ類,流域重點斷面達標率80%。依據《江蘇省澱山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相關地區要制訂的實施方案及分年度實施計畫,落實各項整治措施,促進澱山湖流域水質持續...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及資金來源渠道,安排、撥付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年度專項資金,並監督專項資金使用。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