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在2012.11.19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9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飲用水質量和安全,維護居民用戶、供水單位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節約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定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稱二次供水)及其設施的建設、改造、運行維護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分工,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二次供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居民住宅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 供水單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收費標準承擔具體費用。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住宅與商業、辦公用房在同一建築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設定;
(二)所用材料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設備;
(三)一戶一表、抄表到戶;
(四)生活飲用水與消防用水的泵房、儲水池應當分別設定,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顏色標示,並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裝置;
(五)儲水設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應當滿足用水需要,便於維護管理;
(六)儲水設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通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籌集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專項資金,專項用於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已經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單位未對其進行運行維護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年度改造計畫,向社會公布,並組織供水單位實施。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的經濟適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於建設單位倒閉、破產等原因處於棄管、失管狀態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專項資金承擔。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自建房和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商品房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根據產權關係和契約約定等實際情況,由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共有人、建設單位和供水單位承擔,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過程中涉及居民一戶一表改造的,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居民用戶收取一戶一表改造費用。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圖紙、相關資料原件完整移交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供水單位不得向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
第十一條 既有二次供水設施在供水單位接管前,其運行、維護、管理由產權人、共有人或者其委託的運行維護管理者負責,產權人或者共有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費用。需要申請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二次供水設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尚未列入年度改造計畫但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共有人決定向供水單位移交設施管理權的,由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水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供水單位應當接管並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驗收不合格的,由供水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範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合格後移交。住宅尚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超出保修期的由產權人或者共有人承擔。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負責所接管的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實施抄表到戶,履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義務。
供水單位接管的二次供水設施併入城市供水管網系統統一調度。既有二次供水設施在供水單位接管後,其運行、維護、管理費用的計收方式及標準按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費由受益人承擔。實行物業管理的,納入物業公共設備設施運行電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實際費用和約定的方式公開,合理分攤。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檢測項目為《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GB17051)水質指標的必測項目,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
(二)定期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清洗消毒完畢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水質達標後,方可投入使用;
(三)查驗清洗消毒人員健康證明,並對清洗消毒全過程進行監督;
(四)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檔案,將每次清洗消毒記錄歸檔並予以公示;
(五)儲水設施停用後重新啟用時,應當進行清洗、消毒、檢驗,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後,方可投入使用;
(六)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維護管理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每年參加健康檢查並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者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程式,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停水信息,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向供水節水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出現漏水等故障影響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者在接到用戶告知後,應當及時維修,排除故障,保障供水正常。
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或者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者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向供水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二次供水設施,影響飲用水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二次供水設施的行為。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文明施工,遵守國家和省、市施工現場管理相關規定。
居民住宅用戶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及維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擾亂供水單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撓供水單位維護二次供水設施。屬地街道、物業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第十八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進行抽查。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及資金來源渠道,安排、撥付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年度專項資金,並監督專項資金使用。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供水節水管理機構實施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託檢測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第二十一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自備水源供水單位應當自行籌措資金,負責對其供水範圍內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改造。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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