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辦法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辦法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辦法》是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等檔案要求而制定的辦法。

2020年6月2日,江蘇省政府印發的《江蘇省政府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意見》(蘇政發〔2020〕45號),以附屬檔案3公布了《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蘇政發〔2020〕45號(附屬檔案3)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促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平穩運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8〕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精神,江蘇省人民政府就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提出意見。
2020年6月2日,以蘇政發〔2020〕45號印發了《江蘇省政府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意見》。《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辦法》作為附屬檔案3隨《意見》公布。

辦法全文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辦法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各級政府及省相關職能部門責任
(一)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後,全省為一個基金統籌區,按照基金統一收支、責任分級負責、缺口合理分擔的原則,建立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省、市、縣三級政府責任分擔機制。
(二)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省級統籌工作,負責督促各級政府全力落實省下達的養老保險工作目標任務,合理確定基金缺口各級政府分擔責任,承擔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主體責任,促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三)各市、縣(市)人民政府承擔本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屬地責任,做好規範執行政策、擴大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依法核發待遇、強化經辦服務、嚴格監管基金、落實責任分擔等工作。
(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做好省級統籌工作,會同省財政、稅務部門做好責任分擔機制的落實、預算執行的監督、基金繳撥和預測預警、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政策宣傳解釋等工作。
二、一般性收支缺口確定及責任分擔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般性收支缺口,是指預算年度內的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的差額。各地一般性收支缺口,按報省人民政府審定並經省人大批准後下達各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畫確定。
(二)當全省基金有結餘的情況下,各地一般性收支缺口通過統一調度使用全省結餘基金解決。當全省基金結餘不足支付時,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多渠道籌資,並根據各地人口結構、就業狀況、參保繳費、撫養比、財力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明確各級政府分擔比例,共同分擔基金缺口。
三、管理性收支缺口確定及責任分擔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性收支缺口,是指未完成省下達的收入計畫和違規少收多支造成的基金減少額。管理性收支缺口(剔除不可抗力因素)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稅務部門認定。
(二)從嚴核定基金少收額。未完成省下達年度收入計畫的,按未完成數核定少收額;擅自下調單位繳費比例的,按省下達的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下調比例核定少收額;未執行省統一的繳費工資基數下限標準,按涉及人數及下限差額核定少收額;企業未按實申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企業職工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經發現未整改的,按涉及人數及基數差額核定少收額;其他因工作不到位或違規造成基金少收的按影響數額核定。
(三)從嚴核定基金多支額。擅自放寬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範圍的,按涉及人員的支付額核定多支額;違規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或退職的,按涉及人員的支付額核定多支額;違規一次性前補退休人員,以其前補年限占總繳費年限的平均占比及本人月基本養老金水平,按12個月核定每個人的多支額;擅自增加基金統籌項目的,按涉及人員的支付額核定多支額;擅自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根據涉及人數、本地區人均月基本養老金和違規調整水平,按12個月核定多支額;2021年1月1日以後,新發生女性靈活就業人員55歲前違規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涉及人員的年支付總額核定多支額;其他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支出的,按多支額核定。
(四)從2021年1月1日起,管理性收支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擔並將所需資金按規定上解省財政專戶。其中,因未完成年度收入計畫造成基金減收的,由地方政府籌措資金補足;因違規支出造成基金增支的,由地方政府負責全額追回。各地對違規少收多支行為,要按規定進行整改,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當年各地未及時上解管理性缺口資金的,由省財政部門通過省與市縣財政結算扣繳。
四、鼓勵超額完成收入計畫
對各地超額完成當年基金收入計畫部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單獨建立台賬,用以沖減下一年度一般性缺口地方政府分擔部分。具體沖減辦法為:超收5%至10%以內的部分,其50%可用於沖減;超收10%至15%以內的部分,其60%可用於沖減;超收15%以上的部分,其70%可用於沖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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