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常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常州市為了進一步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蘇政發〔2013〕144號)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常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蘇政發〔2013〕144號)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武進區、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覆蓋、保基本、可持續;
(二)政府主導與居民自願參保相結合;
(三)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第四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十六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服務體系建設,推動服務事項辦理向鎮(街道)、村(社區)延伸。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具體工作。
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專戶管理、政府補貼資金保障等工作;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審計機關、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殘疾人聯合會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其他收入構成。
第七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鼓勵長期繳費,多繳多得。
個人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定為每年960元、1800元、250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六個檔次。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要求,結合本市經濟發展以及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繳費困難群體,由政府按照最低檔次繳費標準全額代繳。
第八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依法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
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
第九條 對按年正常繳費的參保人員,政府每年按照繳費標準由低到高分別給予80元、120元、160元、190元、220元、240元的繳費補貼。
市人民政府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準。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資金來源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繳費補貼、其他資助、利息收入。
個人賬戶利率及計息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資金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章 待遇領取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年滿六十周歲,累計繳費滿十五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十五年。
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應繳年度的最低檔次繳費標準執行,2011年以前年度的繳費標準為每年600元。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不予代繳,參保人員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第十六條 基礎養老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超過十五年的,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增發1%。
基礎養老金標準適時調整,具體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十七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每月增發108元繳費年限養老金。
第十九條 年滿六十五周歲的參保人員,在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給予老齡補貼。年滿六十五周歲不足七十五周歲、年滿七十五周歲的老齡補貼分別為每月5元和10元。
第二十條 參保繳費人員死亡的,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喪葬補助金標準為1800元。
第二十一條 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老齡補貼、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不能足額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等,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財政體制的有關規定承擔。
第五章 基金監管
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制度。財政部門按照預算計畫及時劃撥資金,確保繳費補貼及時到位、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設立市級和武進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相關行政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管控基金收支、管理中的風險,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員,領取待遇年齡為年滿五十五周歲,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70。
第二十六條 本市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城鎮老年居民補貼構成,其中城鎮老年居民補貼標準為每月140元。
第二十七條 溧陽市人民政府和金壇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實施辦法,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常政規〔2010〕5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修訂完善〈常州市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常政辦發〔2012〕8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修訂完善常州市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常政辦發〔2015〕45號)、《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修訂完善常州市市本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常政辦發〔2017〕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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