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日期:1996-01-05
- 生效日期:1996-01-01
- 發布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引言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鄭斯林一九九六年...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維護勞動者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相應待遇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46號,以下簡稱《規定》)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即《規定》第八條統稱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第三條 《規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一、第四十一條修改為:“企業違反本規定,未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
生育保險費征繳範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第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征繳範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按照法律、...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辦法》是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等檔案要求而制定的辦法。2020年6月2日,江蘇省政府印發的《江蘇省...
2022年2月,江蘇省人社廳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內容解讀 創新規定了推遲退休政策,明確: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報人社部門備案,參保人員可推遲退休,推遲退休的時間最短不少於一年。而在延退者的退休金計算上...
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支付基本養老金。八、企業成建制轉移和事業單位改企轉制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四、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由省制定,各市、縣(市)不得自行制定。統一全省各類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單位繳費基數和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按《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號)執行。五、全省...
《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是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檔案發布 江蘇省人民政府通知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2011〕14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資金用於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不得提前支取。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剩餘資金可依法繼承。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因...
(二)從2004年10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調整為25%。(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退休政策,從現在起,除市政府已有明確意見的單位外,不再辦理職工提前退休和協定社會保險。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是由江蘇省人民政府於1999年9月1日發布,1999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 【發布日期】1999-09-10 【生效日期】1999-10-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城鄉居民,應...
五、江蘇省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地稅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通知 2006年10月18日 蘇財社[2006]131號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2007年8月10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 關於印發江蘇省靈活...
起步第一年按40%左右掌握,以後逐年提高4―5個百分點,經過4―5年過渡,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從事農業生產(包括種植、養殖業等)為主的農村勞動力(以下簡稱純農人員)納入農村基本...
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省政府《關於江蘇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國發〔2009〕32號)精神和省委十一屆七次全會關於“加快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部署,結合江蘇《省政府關於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08〕105號)有關規定,以及各地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第七,養老保險關係轉續。規定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範圍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統籌基金;在同一制度內跨統籌範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要在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
要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對於資金的籌集問題,各地的方案表述...
第二十一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鄉(鎮)企業為本企業職工集體補助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第十一條 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和集體補助的保險費,分別記在參保個人名下,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統一編號,並由農保機構及時核發農村社會養老...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城鄉居民低保、醫療和養老保險實現全覆蓋,社會保險主要險種覆蓋率達95%以上。城鎮職工、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保障水平明顯提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醫療、失業、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穩步推進,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實現跨地區轉移接續。城鄉...
社會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基本實現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保險全覆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覆蓋率穩定在95%以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紮實推進。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提高。城鄉低保標準分別提高9.3%和21.8%。80%的縣建有...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與實際繳費年限的區別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
因病或非因工傷殘提前退休的職工,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確定?勞動保障部《關於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復函》(勞社部函[2000]171號)規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提前退休的職工,與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中提前退休人員、按11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