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在1997.08.26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8月26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在1997.08.26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在1997.08.26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推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根據憲法和...
加快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部署,結合江蘇《省政府關於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08〕105號)有關規定,以及各地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規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本市 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 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 8號)、《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蘇政 ...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根據《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辦法》(蘇財規〔2011〕24號)己開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地區,基金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單獨...
(國發〔2011〕18號)和《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蘇政發〔2009〕155號)、《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蘇政發〔2011〕14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江蘇養老險轉續辦法是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在《暫行辦法》基礎上,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即將在各地實施的《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這意味著,養老保險...
《條例(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養老和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並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第二十條第一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
逐步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老年人醫保範圍內報銷比例,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老年人住院費用補償率和門診補償率。完善老年人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結算辦法,方便老年人就醫。3.加強對困難老年人的社會救助。各...
六、外省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就業,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參照本辦法辦理。七、參保人員在轉入地退休時,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支付基本養老金。八、企業成建制轉移和事業單位改企轉制的,參保...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日常稽核工作,由經辦機構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社會保險稽核實施辦法》進行。年度稽核工作原則上由上級經辦機構對下級經辦機構進行。關聯法規:第五...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省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十八)...
(三)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範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四)政府發放的尊老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十二五”期間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