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15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礦產資源補償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江蘇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隱瞞、截留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