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礦產儲量管理規定》是江蘇省人民政府1997年8月2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礦產儲量管理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ineral reserves in Jiangsu Province
- 發布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2號
- 發布日期:1997-08-26
- 生效日期:1997-08-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2號
【發布日期】1997-08-26
【生效日期】1997-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鄭斯林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蘇省礦產儲量管理規定
禁止任何組織和或者個人非法侵占、轉讓、開採、破壞和浪費礦產儲量。
省礦產資源委員會辦公室是省礦產資源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礦產儲量和礦床工業指標審批的具體工作。
礦床工業指標,由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會同礦山企業和設計單位,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出的礦床工業指標建設書論證後制度,報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查批准並下達批准書。
礦山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條件變化需要變更批准的礦床工業指標,應當提出論證材料,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批下達。
(一)供礦山建設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礦床地質勘查報告及供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地質勘查報告;
(二)作為礦山和地下水水源地項目建議書使用的詳查、普查地質勘查報告;
(三)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需要重新審批的礦產儲量變更報告;
(四)供礦山、地下水水源地改建或者擴建設計使用的補充地質勘查報告;
(五)礦山、礦井閉坑地質報告;
(六)推廣套用涉及礦產儲量利用與變化的新技術、新方法的專題報告;
(七)省礦產資源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需要報批的事項。
地質勘查單位提交的礦產儲量地質勘查報告,應當先經其主管部門審查並出具初審意見書後,方可報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批,同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任務書或者使用單位的委託書及雙方簽定的契約;
(三)地質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書;
(四)國家礦產資源委員會或者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查下達的礦床工業指標;
(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一)編寫不符合規範、規定要求,資料不全的;
(二)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
(三)測試分析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
(四)未對礦床內具有重要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和儲量計算的;
(五)工程控制程度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
(六)需要進行重大修改、補充而未按期完成的;
(七)省礦產資源委員會規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地質勘查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書對礦產儲量地質勘查報告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報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批。
(一)對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對本部門礦產儲量的正常核減進行審查;
(三)在省礦產資源委員會授權的範圍內,對所屬礦山企業基建、生產勘探中探明的儲量與批准工業儲量之間的誤差進行審查並報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備案。相對誤差較大(特大型礦床大於5%,大型礦床大於10%,中型礦床大於20%)的報告,應當報省礦產資源委員會複審。
(四)對本部門管理的礦產儲量的利用、損失、保有等資料進行匯總;
(五)組織本部門礦山企業礦床工業指標的論證;
(六)參與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對本部門礦產儲量地質勘查報告的審查;
(七)對本部門管理的礦產儲量,統一規劃,合理使用,並進行管理。
(一)合理利用和保護本企業的礦產儲量;
(二)做好生產勘探工作,提高儲量級別,提出生產勘探報告,為開採提供可靠依據;
(三)做好礦山地質工作和儲量正常核減工作,對儲量非正常損失提出儲量註銷報告;
(四)統計和編報儲量利用、損失、保有等資料,向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和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
礦山閉坑儲量報告,由批准開辦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審批,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予以閉坑。
(一)執行有關礦產儲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
(二)重視勘查工作質量,在礦產儲量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三)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儲量成績顯著的;
(四)綜合開發利用共生、伴生礦產成績顯著的;
(五)在礦產勘查、開發利用的科研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六)在礦產儲量管理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七)礦產儲量勘查報告經評選獲優的;
(八)承擔礦產儲量報告審查工作認真負責,作出重大貢獻的;
(九)取得省礦產資源委員會認為應當給予獎勵或者表彰的其他顯著成績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警告和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礦產儲量地質勘查報告或者依據未經批准的礦產儲量地質勘查報告進行設計和開採利用的;
(二)不按批准的礦產儲量進行開採設計利用的;
(三)未經批准,造成礦產儲量非正常損失的;
(四)擅自提高礦床工業指標造成礦產儲量損失的;
(五)未按規定的程式註銷礦產儲量而擅自閉坑造成礦產儲量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