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在1997.07.03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97.07.03
  • 實施時間:1997.07.03
現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國務院決定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上繳,並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分別入庫,年終不再結算。”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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