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華條約(江華島條約)

江華條約

江華島條約一般指本詞條

江華條約》(朝鮮語:강화도조약,英語:Treaty of Ganghwa 或Japan-Korea Treaty of 1876)本名《日朝修好條規》,又稱《丙子修好條約》,是日本朝鮮於1876年2月27日(農曆丙子年二月三日,條約文本記為2月26日)在朝鮮半島西海岸的江華島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的簽訂標誌朝鮮打開了國門,並進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為34年後徹底淪為日本的殖民地做了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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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18、19世紀,朝鮮王朝的統治危機不斷加深,農民起義風起雲湧,而朝鮮國內的資本主義萌芽方興未艾,在地下傳播的天主教飛速發展,由實學思想演變而來的開化思想亦應運而生。面對國內外的種種變化,朝鮮政府堅持對外閉關鎖國,對內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並鎮壓農民起義和天主教徒。1866年,法國以朝鮮殺害法國神父為由派軍艦侵入江華島,被朝鮮擊退,史稱“丙寅洋擾”;1871年,美國入侵江華島,不久後被迫撤兵,史稱“辛未洋擾”。經過兩次“洋擾”事件,朝鮮政府重申“鎖國令”,並在朝鮮全國各地豎立“斥和碑”,國門進一步緊閉,朝鮮也因此被歐美列強稱為“隱士王國”。
朝鮮鎖國時期所立的“斥和碑”朝鮮鎖國時期所立的“斥和碑”
而朝鮮的鄰國日本自1868年明治維新以後,開始走上資本主義道路,實力迅速發展。由於日本資源短缺和市場狹小,加之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的尖銳,所以竭力向外擴棄臘漏張,朝鮮則首當其衝。日本自古以來就覬覦朝鮮半島,曾挑起“壬辰倭亂”等大規模侵略戰爭,明治維新後,日本不少維新人士更是大力鼓吹“征韓論”,企圖將朝鮮變成日本的原料產地(主要是農產品)和傾銷市場,進而併吞朝鮮,以朝鮮半島為跳板侵略中國。朝鮮國門的打開是侵略朝鮮的必要條件,因此明治天皇登基以後,多次向朝鮮傳遞國書,要求朝鮮政府與之建立全新的外交關係。因為日本在國書中自稱“大日本”,並有“皇”、“敕”等字樣,令作為中國屬國的朝鮮十分氣憤,所有國書均被拒絕受理。
1873年,日本和朝鮮政局相繼發生重大變動。這年10月,奔烏提夜在明治天皇的裁決下,以西鄉隆盛為首的征韓派失勢,以大久保利通為首的內治派掌權;12月,朝鮮王妃閔妃發動宮廷政變,排擠先前的執政者興宣大院君而掌握政權。隨著兩國強硬派的先後下台,朝日關係一度轉向緩和,和平交涉迅速推進。但是朝鮮國內的保盼元守派勢力依然強大,他們不僅反對日本國書中的“大日本”、“皇上”之類的字眼,還反對日本使臣身著西式燕尾服參加朝鮮設的歡迎宴會。執政不久、根基未穩的閔妃集團對於反對之聲也無可奈何,剛有眉目的朝日交涉又陷入僵局。與此同時,日本國內也是矛盾重重,下野的征韓派蠢蠢欲動,甚至挑起叛亂(佐賀之亂),體制內也是派系林立,明爭暗鬥,所以大久保政權不得不利用朝鮮問題來轉移視線,這樣可以一面解決朝鮮外交懸案,一面鞏固政權。另外,明治政府一貫致力於修正幕末不平等條約,迫使朝鮮簽訂近代條約也有助於此,正如英國駐日公使巴夏禮評析日本政府逼迫朝鮮簽約“不僅可以展示她作為一個東方的蒸蒸日上的和連殃國家和近代文明的擁護者而提高其聲望,還成功獲得了士族的好感並轉移了對於棘手的國內問題的注意力。”

簽訂過程

談判契機

主詞條:雲揚號事件
1875年4月,在朝鮮交涉受挫的日本駐朝鮮釜山理事官森山茂讓其副手廣津弘信回國,向日本外務省提議派遣軍艦開赴朝鮮,藉口測量海路來進行示威,以推進日朝交涉。雖然太政大臣三條實美和外務卿寺島宗則不贊成其計畫,但廣津弘信等人轉而找海軍大輔川村純義(河村純義)商量,精和再提出了派遣軍艦測量北海西海的獻議並得到批准。於是在這年5月25日,“雲揚號”等3艘軍艦以測量海岸為名義,闖入朝鮮釜山海域示威。9月20日,雲揚號軍艦又入侵朝鮮首都漢城(今韓國首爾)附近的江華灣,派出小艇向朝鮮草芝鎮炮台進行挑釁。草芝鎮炮台立刻自衛反擊,先行對日方小艇開炮,雲揚號軍艦也於次日對草芝鎮進行炮擊。由於草芝鎮官兵的頑強抵抗,日軍陸戰隊轉而於9月22日登入永宗鎮,與當地朝鮮士兵交火。日軍以2人受傷的代價,擊斃了朝鮮士兵35人,俘虜16人,繳獲大炮36門,並縱火焚燒永宗鎮後多凝員棗撤離,這就是“雲揚號事件”(又稱江華島事件)。該事件成為朝日《江華條約》簽訂的導火線。

各方反應

1876年1月8日,日本政府所任命的全權辦理大臣黑田清隆、副全權辦理大臣井上馨神戶會合,率領載著1000多名士兵(水兵800人,陸戰隊262人)的3艘軍艦和4艘運輸船前往朝鮮,準備與朝鮮交涉,追究“雲揚號事件”的責任,而他們肩上更重要的使命,則是利用這次事件打開朝鮮的國門,用日本太政大臣三條實美對黑田、井上的訓令來說就是“全權使節應以與彼結約為主旨,如彼能允我修交通商之要求,即可視為對雲揚號事件之賠償,不必再行苛求”。日本政府要求使臣必須從朝鮮得到的是:1.除釜山外,在江華島開港(後因實地勘測發現江華島不適宜開港而改在他處);2.朝鮮沿海的自由航行;3.雲揚號事件的謝罪。日本陸軍卿山縣有朋趕到下關,設立“征韓事務局”,命令熊本廣島兩鎮台做好出兵準備,一旦談判破裂就立即進攻朝鮮。日本政府還命令法國顧問保阿索那特研究國際法上甩踏漿可以開戰的條件。然而,當時日本的財政條件不允許發動大規模的戰爭,因此大久保政權還是期待和平解決(一種解釋認為,大久保政權之所以積極預備開戰,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武士階層,以防他們在交涉破裂時興風作浪)。黑田清隆在駛往江華島的途中擔心會遭到朝鮮的炮擊,請求日本政府給他增加兩個大隊的兵力以備不測,日本政府以違背和平主義方針為由拒絕了黑田的增兵建議。
在黑田、井上出發前稍早,日本另派森有禮作為駐華公使,前往中國北京,賦予他試探朝鮮宗主國清朝的態度的使命。森有禮代表日本政府向清廷通報了雲揚號事件及日本遣使“修好”的經過,揚言朝鮮如不接受日本要求的話將會“自取不測之禍”,試圖勸說清政府干預日朝交涉(如派遣官員和日本使者一起去朝鮮、向朝鮮傳送咨文、代為寄送日本致朝鮮的書函等),但都被清朝總理衙門拒絕。總理衙門認為:“朝鮮雖隸中國藩服,其本處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該國自行專主,中國從不與聞,今日本國欲與朝鮮修好,亦當由朝鮮自行主持。”經過與清政府官員的辯論之後,森有禮在1876年1月20日向日本政府報告說,所謂宗屬國僅有其名而無其實,朝鮮有權與日本締約,但同時鑒於朝鮮名義上還是清朝的屬國,如同塞爾維亞之於奧斯曼帝國,因而也不應把朝鮮和其他獨立國等量齊觀,他建議在締約時不要寫入此為日本與朝鮮對等的條約以及互派常駐使臣之類的條款,只要求在京城和通商口岸設定領事即可,他還觀察到交涉過程中“彼等(總署官員)無憤發之氣色,亦更未顯注意朝鮮禍福之狀,想必是因支那內部不洽之形勢,無他顧之餘力耳”。森有禮在中國獲得的情報遲至1876年2月24日才為黑田清隆等所知,此時離《江華條約》簽訂只有3天,朝日雙方已基本上達成一致,所以並未對談判本身造成影響。清朝禮部則將總理衙門與森有禮交涉的相關檔案以“五百里飛咨”傳遞給朝鮮(朝鮮在1876年2月4日接收),要朝鮮國王“酌辦”,此舉被認為對朝鮮政府的決策產生了一定影響。
朝鮮在“雲揚號事件”以後根本不知道是日本入侵,直到隔年1月才得知系日本所為,並被釜山倭館通知日本使節將來朝鮮,“若大臣不出接,須要直進京城”。朝鮮政府緊急召開時原任大臣會議,討論對策。經過主戰派和主和派的激烈爭論,1876年1月30日,朝鮮政府以申櫶為接見大官, 尹滋承為副官,派往江華島交涉。2月10日,黑田、井上在江華島登入,日朝談判正式拉開序幕。

江華簽約

從2月11日到2月20日,朝日雙方進行了4次談判。第一次談判時,日本軍隊以慶祝紀元節為藉口,肆意鳴槍放炮,耀武揚威,對朝鮮方面起了相當大的震懾作用。期間日方代表拋出了雲揚號事件責任問題和朝鮮拒絕書契問題,質問朝鮮是否“悔悟”,朝方代表則強調日本背信棄義和無故侵犯在先,且雲揚號掛的是黃色旗幟,並非日本國旗,還舉出了由清政府提供的1866年日本人八戶順叔在香港報紙上發表的侵略朝鮮的言論,以揭露日本的野心,此輪談判無果而終。2月12日第二次談判時,日方代表拿出了13項修好條款,限期十天答覆。2月13日第三次談判時,日方代表公然進行武力威脅。申櫶在給朝鮮政府的報告中說:“彼人接話半晌,以書契答覆事、條約冊子事速即稟達回報之意重言復言。彼曰:‘事不如意,則將有屢萬兵下陸之弊矣,預為諒悉,勿至兩國失和之境’雲,隱然有恐嚇之語,極可憤惋。”由於朝鮮代表的身份是接見大官而非全權代表,所以面對日本的脅迫,無法單獨決定締約問題,遂將日本提出的13項修好條款呈送朝鮮政府,以待決策。
此時朝鮮民間正掀起一股抗議對日締約的浪潮。談判期間,特別是日本放出數萬大軍將入侵朝鮮的風聲後,朝鮮到處流傳日本將攻入漢城的訊息,“倭人即今入京,長安漢城)人民,哭聲動地,江華炮聲如雷……京中男女,奔走東西”。以崔益鉉為首的大批儒生漢城王宮門前持斧上疏,堅決反對同日本談判乃至締約。崔益鉉提出“倭洋一體”論,並指出這個條約的不平等性質,預見了這些條款將對朝鮮社會產生的衝擊以及日本吞併朝鮮的野心,表示如果政府不接受他的主張就立即以斧劈頭而死。已經下野的興宣大院君也上書表示,接受日本要求就是“自取滅亡”,並斥責閔妃集團向日本妥協的行徑,聲稱“我有家僮,可率以殉,則青邱三千里,豈非賢聖祖宗培養之遺裔乎?”不辭與日本一戰。但當時實際統治朝鮮的閔妃集團在開化派大臣朴珪壽的影響下傾向於開放,又害怕興宣大院君趁機奪權,並且畏懼日本的武力威脅,便不顧朝鮮全國上下的強烈反對,決定與日本講和締約,還彈壓了崔益鉉等示威者。
《江華條約》簽字情景《江華條約》簽字情景
經過對條約草案的連日研討,朝鮮政府於2月18日同意與日本簽訂條約,但對條約前言中的“大日本國”和“皇帝”字樣及6項條款提出異議。由於日方的首要目的是簽約,所以也作出部分讓步,如將前言中的與“大日本國”相對的“朝鮮國”改為“大朝鮮國”、將日本皇帝和朝鮮國王改為日本國政府和朝鮮國政府,取消永興開港的要求、刪除片面最惠國待遇的條款等,但沒有修改居留地、領事裁判權等朝鮮方面提出異議的條款,朝鮮亦無進一步的修正案,因此雙方在2月20日的第四次談判中就條約達成了一致。此後日朝雙方又就謝罪照會和御名御寶的問題發生爭執。就前者而言,日本對朝鮮出具的照會內容不滿意,批評其內容全是朝鮮的自我辯解而毫無謝罪之意,且隻字不提雲揚號事件;就後者而言,日方則以各國通例為由堅持要求批准書上必須有御名御寶,朝方認為國王名諱不能簽在頒給臣子的文書上,而且只能蓋用於交鄰的“為政以德”之印而不能蓋國璽,為此黑田等一度撤退到船上,以示談判破裂,而後日朝都做出一定妥協,朝鮮修改了照會內容,提及雲揚號事件,表達了遺憾之意,雖然修改過的照會也沒有謝罪的意思,但日本代表只好將其當做謝罪照會來受理,其後日本政府對外宣稱朝鮮已經向日本謝罪,但並未公布照會內容;日本也同意朝鮮國王在批准書上用印即可,不必署名,朝鮮則臨時趕製了“大朝鮮國主上之寶”(不用清朝下賜的滿漢文“朝鮮國王之印”),鈐於批准書上。在日朝交涉的過程中,日本人得到了朝鮮開化派官員吳慶錫的暗中幫助,當時作為日方隨行人員的野村靖在日記中寫道:“沒有吳慶錫的話大概不會如此迅速地了結,我們極其感謝。”
1876年2月27日(農曆二月三日,條約文本記為2月26日),朝鮮與日本在江華府演武堂簽訂了《日朝修好條規》(當時朝鮮稱為“丙子修好條規”,後世通稱《江華條約》或《江華島條約》)。為了解決遺留問題,同年日本代表宮本小一又來朝鮮,同朝鮮簽訂了《江華條約附錄》和《朝日通商章程》。

條約內容

正文

日本國與大朝鮮國素敦友誼,歷有年所,今因視兩國情意未洽,欲重修舊好,以固親睦,是以日本國政府簡特命全權辦理大臣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黑田清隆、副全權辦理大臣議官井上馨詣朝鮮國江華府,朝鮮國政府簡判中樞府事申櫶、副總管尹滋承,各遵所奉諭旨,議立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朝鮮國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嗣後兩國欲表和親之實,須以彼此同等之禮相待,不可毫有侵越猜嫌。宜先將從前為交情阻塞之患諸例規一切革除,務開擴寬裕弘通之法,以期永遠相安。
第二款
日本國政府自今十五個月後隨時派使臣到朝鮮國京城,得親接禮曹判書,商議交際事務。該使臣駐留久暫,共任時宜。朝鮮國政府亦隨時派使臣到日本國東京,得親接外務卿,商議交際事務。該使臣駐留久暫,亦任時宜。
第三款
嗣後兩國往來公文,日本用其國文(按:指日文),自今十年間別具譯漢文一本。朝鮮用真文(按:指中文)。
第四款
朝鮮國釜山草梁項立有日本公館,久已為兩國人民通商之區。今應革除從前慣例及歲遣船等事,憑準新立條款,措辦貿易事務。且朝鮮國政府須別開第五款所載之二口,準聽日本國人民往來通商,就該地賃借地基,造營家屋,或僑寓所在人民屋宅,各隨其便。
第五款
京圻、忠清、全羅、慶尚、鹹鏡五道中,沿海擇便通商之港口二處,指定地名,開口之期日本歷自明治九年二月、朝鮮歷自丙子年二月起算,共為二十個月。
第六款
嗣後日本國船隻在朝鮮國沿海或遭大風,或薪糧窮竭不能達指定港口,即得入隨處沿岸支港避險補缺、修繕船具、買求柴炭等,其在地方供給費用,必由船主賠償。凡是等事地方官民須特別加意憐恤,救援無不至,補給勿敢吝惜。倘兩國船隻在洋破壞,舟人漂至,隨處地方人民即時救恤保全,稟地方官,該官護還其本國,或交付其就近駐留本國官員。
第七款
朝鮮國沿海島嶼岩礁,從前無經審檢,極為危險。準聽日本國航海者隨時測量海岸,審其位置深淺,編製圖志,俾兩國船客以得避危就安。
第八款
嗣後日本國政府於朝鮮國指定各口,隨時設定管理日本國商民之官,遇有兩國交涉案件,會商所在地方長官辦理。
第九款
兩國既經通好,彼此人民各自任意貿易,兩國官吏毫無干預,又不得限制禁阻。倘有兩國商民欺罔炫賣、貸借不償等事,兩國官吏嚴拿該逋商民,令追辦債欠,但兩國政府不能代償。
第十款
日本國人民在朝鮮國指定各口,如其犯罪交涉朝鮮國人民,皆歸日本官審斷。如朝鮮國人民犯罪交涉日本國人民,均歸朝鮮官査辦。各據其國律訊斷,毫無回護袒庇,務昭公平允當。
第十一款
兩國既經通好,須另設立通商章程,以便兩國商民;且並現下議立各條款中,更應補添細目,以便遵照條件。自今不出六個月,兩國另派委員,會朝鮮國京城或江華府商議定立。
第十二款
右十一款議定條約,以此日為兩國信守遵行之始,兩國政府不得復變革之,永遠信遵,以敦和好矣。為此,作約書二本,兩國委任大臣各鈐印,互相交付,以昭憑信。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日
大官判中樞府事
申櫶
副官都總府副總管
尹滋承 印
大日本國紀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權辦理大臣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
特命副全權辦理大臣議官

附錄

參見詞條江華條約附錄

通商章程

參見詞條朝日通商章程

條約評價

《江華條約》是朝鮮和外國簽訂的第一個條約,它意味著朝鮮開始開放門戶,並被視為日本實施大陸政策的開端和朝鮮淪為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的起點。不過,就當時的情況而言,這個條約在有關各方都未引起足夠重視。朝鮮將其理解為恢復與日本的“三百年舊交”,即只當作是傳統交鄰關係的恢復而並未意識到已被納入近代條約體系和公法秩序之下。朝鮮國王高宗在接見回朝復命的申櫶時首先感嘆:“彼船皆已退去,實為幸!”可見事後朝鮮為日本軍艦的撤退而感到滿足,缺乏遠見。日本大久保政權則並非一心圖謀打開朝鮮國門,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鞏固政權的“賭博”,也沒有太大的信心與把握,因此得知條約簽訂的大久保利通在致伊藤博文的書函稱條約簽訂的成功為“意外之運,慶幸之至”。同時朝鮮將與日本“重尋宿好”的情形咨報清廷,但未呈上條約文本;清廷則從日本駐華公使森有禮那裡入手條約文本,但是對此沒有特別反應。
《江華條約》締結後朝鮮開港示意圖《江華條約》締結後朝鮮開港示意圖
《江華條約》對朝鮮的不利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顯現出來。在條約中,日本表面上與朝鮮“修好”,並且似乎沒有“過分”地破壞朝鮮主權,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它是一個徹頭徹尾的不平等條約。從締結過程來看,它是日本效仿歐美式的“炮艦外交”的產物,日方藉口“雲揚號事件”,以武力為後盾,逼迫朝鮮政府打開國門,並非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從條約本身來看,它完全是日本單方面提出來的條款,並強加在朝鮮身上的;從條約內容來看,日本取得了自由貿易(第五款和第九款)、免徵關稅(第九款和通商章程)、日本貨幣使用權(條約附錄)、獲得居留地(第四款)、自由勘測朝鮮海岸(第七款)、領事裁判權(第十款)等特權,尤其是領事裁判權、日元流通權和無關稅權利的規定,更是日方對朝鮮主權赤裸裸地侵害。而且縱觀條約全文,只規定了日本人在朝鮮享有的各種權利,對朝鮮人的權利和日本人的義務幾乎隻字未提,再加上日本當時已邁向資本主義國家,而朝鮮仍處於以自然經濟為主的封建社會,因此日商來朝鮮的人數遠遠超過朝商赴日的人數,《江華條約》賦予日方的各種特權十分有利於日本對朝鮮的商品傾銷和農產品掠奪。
縱觀條約簽訂過程,日本為了逼迫朝鮮接受條約,使用了許多訛詐手段,如在2月12日第二次談判時才公開了他們是來籤條約的,之前對這個任務秘而不宣,以致朝鮮準備倉促;雖然日本使團只帶了1000餘名士兵,卻對朝鮮謊稱帶了4000餘名士兵;使用了不少模糊化的表述,以便日後任意解釋,等等。總而言之,日本在自身羽翼未豐、內部矛盾尖銳的情況下,充分學習了當時西方國家亞非拉諸國(包括日本自己)締約的方式和內容,利用朝鮮政府的無知和軟弱,以外交訛詐的手段強迫其締結《江華條約》,成功打開了朝鮮國門。

歷史影響

日本而言,《江華條約》是日本大陸政策的第二步(吞併朝鮮)的實施開端,為日本進一步掠奪朝鮮以及後來對中國的侵略作了準備。在條約簽訂後,隨著朝鮮開放釜山元山仁川等港口,日本就迅速利用《江華條約》賦予的一系列特權從朝鮮奪取農產品,傾銷商品。在進行經濟侵略的同時,日本也逐步開始了對朝鮮的政治滲透,為其最終將朝鮮列為殖民地開闢了道路。值得一提的是,日本還透過近代歐美國家通用的國際公法理念與主權國家思想在條約第一款特別聲明“朝鮮國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這是模仿《中英天津條約》第三款所定的條款。明治政府的真正目的是想借“自主”與“平等”之名以否定中朝之間的宗藩關係,以便此後日朝間如有任何糾紛,日本可據此以拒絕中國的介入與干預。比如之後的甲午中日戰爭中,日本方面就是以《江華條約》作為依據,聲稱“朝鮮乃帝國首先啟發使就與列國為伍之獨立國”,並以保障朝鮮的獨立作為藉口發動戰爭的。
朝鮮開港後等待輸往日本的朝鮮農產品朝鮮開港後等待輸往日本的朝鮮農產品
對朝鮮而言,《江華條約》簽訂後,朝鮮的主權遭到嚴重破壞,開始淪為半殖民地,並且是朝鮮被日本吞併的第一步。外國商品如潮水般湧入朝鮮,而朝鮮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用品(如糧食等)則源源不斷地輸往外國(主要是日本),造成朝鮮的進一步貧困,社會矛盾日益尖銳,日本的掠奪性貿易被認為是朝鮮近代史上多次騷動和民變(如東學黨起義)的重要原因。同時,《江華條約》也使朝鮮初步開放國門,在條約締結不久後即派遣了以金綺秀為首的修信使團赴日,開始了對外部世界的接觸,客觀上促進了朝鮮的近代化,直到1882年《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的簽訂,朝鮮才全面開放門戶,匯入世界文明和全球市場的大潮之中。
對中國而言。通過《江華條約》,日本否定中朝之間既有的宗藩(屬) 關係,為其逐步吞併朝鮮並挑起侵華戰爭做了鋪墊。條約簽訂後, 日本把這一條款當成推行大陸政策的重要法寶,在中日朝關係的所有重大關頭,都反覆祭起這件法寶,直至挑起甲午中日戰爭。把《江華條約》簽訂前後日本對中朝宗屬關係從承認到否認的態度作一對比,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江華條約》第一款的訂立,絕不是為了尊重朝鮮的主權,而是日本為打開朝鮮大門,割斷中朝同盟關係而精心策劃的一個陰謀。本來,中國宗屬關係是中朝兩國之間的關係,它不依賴第三國的承認而存在。但是,當日本承認朝鮮為自主國並且朝鮮接受了這種承認之後,朝鮮就不能再作為中國屬國的身份與日本交往,也就等於在日朝關係中否定了中朝宗屬關係。日本的目的,就是要給中朝同盟設定障礙,把朝鮮隔離開來,然後進行宰割。在這個問題上,日本完全達到了它的目的。

各方反應

1876年1月8日,日本政府所任命的全權辦理大臣黑田清隆、副全權辦理大臣井上馨神戶會合,率領載著1000多名士兵(水兵800人,陸戰隊262人)的3艘軍艦和4艘運輸船前往朝鮮,準備與朝鮮交涉,追究“雲揚號事件”的責任,而他們肩上更重要的使命,則是利用這次事件打開朝鮮的國門,用日本太政大臣三條實美對黑田、井上的訓令來說就是“全權使節應以與彼結約為主旨,如彼能允我修交通商之要求,即可視為對雲揚號事件之賠償,不必再行苛求”。日本政府要求使臣必須從朝鮮得到的是:1.除釜山外,在江華島開港(後因實地勘測發現江華島不適宜開港而改在他處);2.朝鮮沿海的自由航行;3.雲揚號事件的謝罪。日本陸軍卿山縣有朋趕到下關,設立“征韓事務局”,命令熊本廣島兩鎮台做好出兵準備,一旦談判破裂就立即進攻朝鮮。日本政府還命令法國顧問保阿索那特研究國際法上可以開戰的條件。然而,當時日本的財政條件不允許發動大規模的戰爭,因此大久保政權還是期待和平解決(一種解釋認為,大久保政權之所以積極預備開戰,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武士階層,以防他們在交涉破裂時興風作浪)。黑田清隆在駛往江華島的途中擔心會遭到朝鮮的炮擊,請求日本政府給他增加兩個大隊的兵力以備不測,日本政府以違背和平主義方針為由拒絕了黑田的增兵建議。
在黑田、井上出發前稍早,日本另派森有禮作為駐華公使,前往中國北京,賦予他試探朝鮮宗主國清朝的態度的使命。森有禮代表日本政府向清廷通報了雲揚號事件及日本遣使“修好”的經過,揚言朝鮮如不接受日本要求的話將會“自取不測之禍”,試圖勸說清政府干預日朝交涉(如派遣官員和日本使者一起去朝鮮、向朝鮮傳送咨文、代為寄送日本致朝鮮的書函等),但都被清朝總理衙門拒絕。總理衙門認為:“朝鮮雖隸中國藩服,其本處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該國自行專主,中國從不與聞,今日本國欲與朝鮮修好,亦當由朝鮮自行主持。”經過與清政府官員的辯論之後,森有禮在1876年1月20日向日本政府報告說,所謂宗屬國僅有其名而無其實,朝鮮有權與日本締約,但同時鑒於朝鮮名義上還是清朝的屬國,如同塞爾維亞之於奧斯曼帝國,因而也不應把朝鮮和其他獨立國等量齊觀,他建議在締約時不要寫入此為日本與朝鮮對等的條約以及互派常駐使臣之類的條款,只要求在京城和通商口岸設定領事即可,他還觀察到交涉過程中“彼等(總署官員)無憤發之氣色,亦更未顯注意朝鮮禍福之狀,想必是因支那內部不洽之形勢,無他顧之餘力耳”。森有禮在中國獲得的情報遲至1876年2月24日才為黑田清隆等所知,此時離《江華條約》簽訂只有3天,朝日雙方已基本上達成一致,所以並未對談判本身造成影響。清朝禮部則將總理衙門與森有禮交涉的相關檔案以“五百里飛咨”傳遞給朝鮮(朝鮮在1876年2月4日接收),要朝鮮國王“酌辦”,此舉被認為對朝鮮政府的決策產生了一定影響。
朝鮮在“雲揚號事件”以後根本不知道是日本入侵,直到隔年1月才得知系日本所為,並被釜山倭館通知日本使節將來朝鮮,“若大臣不出接,須要直進京城”。朝鮮政府緊急召開時原任大臣會議,討論對策。經過主戰派和主和派的激烈爭論,1876年1月30日,朝鮮政府以申櫶為接見大官, 尹滋承為副官,派往江華島交涉。2月10日,黑田、井上在江華島登入,日朝談判正式拉開序幕。

江華簽約

從2月11日到2月20日,朝日雙方進行了4次談判。第一次談判時,日本軍隊以慶祝紀元節為藉口,肆意鳴槍放炮,耀武揚威,對朝鮮方面起了相當大的震懾作用。期間日方代表拋出了雲揚號事件責任問題和朝鮮拒絕書契問題,質問朝鮮是否“悔悟”,朝方代表則強調日本背信棄義和無故侵犯在先,且雲揚號掛的是黃色旗幟,並非日本國旗,還舉出了由清政府提供的1866年日本人八戶順叔在香港報紙上發表的侵略朝鮮的言論,以揭露日本的野心,此輪談判無果而終。2月12日第二次談判時,日方代表拿出了13項修好條款,限期十天答覆。2月13日第三次談判時,日方代表公然進行武力威脅。申櫶在給朝鮮政府的報告中說:“彼人接話半晌,以書契答覆事、條約冊子事速即稟達回報之意重言復言。彼曰:‘事不如意,則將有屢萬兵下陸之弊矣,預為諒悉,勿至兩國失和之境’雲,隱然有恐嚇之語,極可憤惋。”由於朝鮮代表的身份是接見大官而非全權代表,所以面對日本的脅迫,無法單獨決定締約問題,遂將日本提出的13項修好條款呈送朝鮮政府,以待決策。
此時朝鮮民間正掀起一股抗議對日締約的浪潮。談判期間,特別是日本放出數萬大軍將入侵朝鮮的風聲後,朝鮮到處流傳日本將攻入漢城的訊息,“倭人即今入京,長安漢城)人民,哭聲動地,江華炮聲如雷……京中男女,奔走東西”。以崔益鉉為首的大批儒生漢城王宮門前持斧上疏,堅決反對同日本談判乃至締約。崔益鉉提出“倭洋一體”論,並指出這個條約的不平等性質,預見了這些條款將對朝鮮社會產生的衝擊以及日本吞併朝鮮的野心,表示如果政府不接受他的主張就立即以斧劈頭而死。已經下野的興宣大院君也上書表示,接受日本要求就是“自取滅亡”,並斥責閔妃集團向日本妥協的行徑,聲稱“我有家僮,可率以殉,則青邱三千里,豈非賢聖祖宗培養之遺裔乎?”不辭與日本一戰。但當時實際統治朝鮮的閔妃集團在開化派大臣朴珪壽的影響下傾向於開放,又害怕興宣大院君趁機奪權,並且畏懼日本的武力威脅,便不顧朝鮮全國上下的強烈反對,決定與日本講和締約,還彈壓了崔益鉉等示威者。
《江華條約》簽字情景《江華條約》簽字情景
經過對條約草案的連日研討,朝鮮政府於2月18日同意與日本簽訂條約,但對條約前言中的“大日本國”和“皇帝”字樣及6項條款提出異議。由於日方的首要目的是簽約,所以也作出部分讓步,如將前言中的與“大日本國”相對的“朝鮮國”改為“大朝鮮國”、將日本皇帝和朝鮮國王改為日本國政府和朝鮮國政府,取消永興開港的要求、刪除片面最惠國待遇的條款等,但沒有修改居留地、領事裁判權等朝鮮方面提出異議的條款,朝鮮亦無進一步的修正案,因此雙方在2月20日的第四次談判中就條約達成了一致。此後日朝雙方又就謝罪照會和御名御寶的問題發生爭執。就前者而言,日本對朝鮮出具的照會內容不滿意,批評其內容全是朝鮮的自我辯解而毫無謝罪之意,且隻字不提雲揚號事件;就後者而言,日方則以各國通例為由堅持要求批准書上必須有御名御寶,朝方認為國王名諱不能簽在頒給臣子的文書上,而且只能蓋用於交鄰的“為政以德”之印而不能蓋國璽,為此黑田等一度撤退到船上,以示談判破裂,而後日朝都做出一定妥協,朝鮮修改了照會內容,提及雲揚號事件,表達了遺憾之意,雖然修改過的照會也沒有謝罪的意思,但日本代表只好將其當做謝罪照會來受理,其後日本政府對外宣稱朝鮮已經向日本謝罪,但並未公布照會內容;日本也同意朝鮮國王在批准書上用印即可,不必署名,朝鮮則臨時趕製了“大朝鮮國主上之寶”(不用清朝下賜的滿漢文“朝鮮國王之印”),鈐於批准書上。在日朝交涉的過程中,日本人得到了朝鮮開化派官員吳慶錫的暗中幫助,當時作為日方隨行人員的野村靖在日記中寫道:“沒有吳慶錫的話大概不會如此迅速地了結,我們極其感謝。”
1876年2月27日(農曆二月三日,條約文本記為2月26日),朝鮮與日本在江華府演武堂簽訂了《日朝修好條規》(當時朝鮮稱為“丙子修好條規”,後世通稱《江華條約》或《江華島條約》)。為了解決遺留問題,同年日本代表宮本小一又來朝鮮,同朝鮮簽訂了《江華條約附錄》和《朝日通商章程》。

條約內容

正文

日本國與大朝鮮國素敦友誼,歷有年所,今因視兩國情意未洽,欲重修舊好,以固親睦,是以日本國政府簡特命全權辦理大臣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黑田清隆、副全權辦理大臣議官井上馨詣朝鮮國江華府,朝鮮國政府簡判中樞府事申櫶、副總管尹滋承,各遵所奉諭旨,議立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朝鮮國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嗣後兩國欲表和親之實,須以彼此同等之禮相待,不可毫有侵越猜嫌。宜先將從前為交情阻塞之患諸例規一切革除,務開擴寬裕弘通之法,以期永遠相安。
第二款
日本國政府自今十五個月後隨時派使臣到朝鮮國京城,得親接禮曹判書,商議交際事務。該使臣駐留久暫,共任時宜。朝鮮國政府亦隨時派使臣到日本國東京,得親接外務卿,商議交際事務。該使臣駐留久暫,亦任時宜。
第三款
嗣後兩國往來公文,日本用其國文(按:指日文),自今十年間別具譯漢文一本。朝鮮用真文(按:指中文)。
第四款
朝鮮國釜山草梁項立有日本公館,久已為兩國人民通商之區。今應革除從前慣例及歲遣船等事,憑準新立條款,措辦貿易事務。且朝鮮國政府須別開第五款所載之二口,準聽日本國人民往來通商,就該地賃借地基,造營家屋,或僑寓所在人民屋宅,各隨其便。
第五款
京圻、忠清、全羅、慶尚、鹹鏡五道中,沿海擇便通商之港口二處,指定地名,開口之期日本歷自明治九年二月、朝鮮歷自丙子年二月起算,共為二十個月。
第六款
嗣後日本國船隻在朝鮮國沿海或遭大風,或薪糧窮竭不能達指定港口,即得入隨處沿岸支港避險補缺、修繕船具、買求柴炭等,其在地方供給費用,必由船主賠償。凡是等事地方官民須特別加意憐恤,救援無不至,補給勿敢吝惜。倘兩國船隻在洋破壞,舟人漂至,隨處地方人民即時救恤保全,稟地方官,該官護還其本國,或交付其就近駐留本國官員。
第七款
朝鮮國沿海島嶼岩礁,從前無經審檢,極為危險。準聽日本國航海者隨時測量海岸,審其位置深淺,編製圖志,俾兩國船客以得避危就安。
第八款
嗣後日本國政府於朝鮮國指定各口,隨時設定管理日本國商民之官,遇有兩國交涉案件,會商所在地方長官辦理。
第九款
兩國既經通好,彼此人民各自任意貿易,兩國官吏毫無干預,又不得限制禁阻。倘有兩國商民欺罔炫賣、貸借不償等事,兩國官吏嚴拿該逋商民,令追辦債欠,但兩國政府不能代償。
第十款
日本國人民在朝鮮國指定各口,如其犯罪交涉朝鮮國人民,皆歸日本官審斷。如朝鮮國人民犯罪交涉日本國人民,均歸朝鮮官査辦。各據其國律訊斷,毫無回護袒庇,務昭公平允當。
第十一款
兩國既經通好,須另設立通商章程,以便兩國商民;且並現下議立各條款中,更應補添細目,以便遵照條件。自今不出六個月,兩國另派委員,會朝鮮國京城或江華府商議定立。
第十二款
右十一款議定條約,以此日為兩國信守遵行之始,兩國政府不得復變革之,永遠信遵,以敦和好矣。為此,作約書二本,兩國委任大臣各鈐印,互相交付,以昭憑信。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八十五年丙子二月初二日
大官判中樞府事
申櫶
副官都總府副總管
尹滋承 印
大日本國紀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特命全權辦理大臣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
特命副全權辦理大臣議官

附錄

參見詞條江華條約附錄

通商章程

參見詞條朝日通商章程

條約評價

《江華條約》是朝鮮和外國簽訂的第一個條約,它意味著朝鮮開始開放門戶,並被視為日本實施大陸政策的開端和朝鮮淪為半殖民地乃至殖民地的起點。不過,就當時的情況而言,這個條約在有關各方都未引起足夠重視。朝鮮將其理解為恢復與日本的“三百年舊交”,即只當作是傳統交鄰關係的恢復而並未意識到已被納入近代條約體系和公法秩序之下。朝鮮國王高宗在接見回朝復命的申櫶時首先感嘆:“彼船皆已退去,實為幸!”可見事後朝鮮為日本軍艦的撤退而感到滿足,缺乏遠見。日本大久保政權則並非一心圖謀打開朝鮮國門,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鞏固政權的“賭博”,也沒有太大的信心與把握,因此得知條約簽訂的大久保利通在致伊藤博文的書函稱條約簽訂的成功為“意外之運,慶幸之至”。同時朝鮮將與日本“重尋宿好”的情形咨報清廷,但未呈上條約文本;清廷則從日本駐華公使森有禮那裡入手條約文本,但是對此沒有特別反應。
《江華條約》締結後朝鮮開港示意圖《江華條約》締結後朝鮮開港示意圖
《江華條約》對朝鮮的不利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顯現出來。在條約中,日本表面上與朝鮮“修好”,並且似乎沒有“過分”地破壞朝鮮主權,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它是一個徹頭徹尾的不平等條約。從締結過程來看,它是日本效仿歐美式的“炮艦外交”的產物,日方藉口“雲揚號事件”,以武力為後盾,逼迫朝鮮政府打開國門,並非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從條約本身來看,它完全是日本單方面提出來的條款,並強加在朝鮮身上的;從條約內容來看,日本取得了自由貿易(第五款和第九款)、免徵關稅(第九款和通商章程)、日本貨幣使用權(條約附錄)、獲得居留地(第四款)、自由勘測朝鮮海岸(第七款)、領事裁判權(第十款)等特權,尤其是領事裁判權、日元流通權和無關稅權利的規定,更是日方對朝鮮主權赤裸裸地侵害。而且縱觀條約全文,只規定了日本人在朝鮮享有的各種權利,對朝鮮人的權利和日本人的義務幾乎隻字未提,再加上日本當時已邁向資本主義國家,而朝鮮仍處於以自然經濟為主的封建社會,因此日商來朝鮮的人數遠遠超過朝商赴日的人數,《江華條約》賦予日方的各種特權十分有利於日本對朝鮮的商品傾銷和農產品掠奪。
縱觀條約簽訂過程,日本為了逼迫朝鮮接受條約,使用了許多訛詐手段,如在2月12日第二次談判時才公開了他們是來籤條約的,之前對這個任務秘而不宣,以致朝鮮準備倉促;雖然日本使團只帶了1000餘名士兵,卻對朝鮮謊稱帶了4000餘名士兵;使用了不少模糊化的表述,以便日後任意解釋,等等。總而言之,日本在自身羽翼未豐、內部矛盾尖銳的情況下,充分學習了當時西方國家亞非拉諸國(包括日本自己)締約的方式和內容,利用朝鮮政府的無知和軟弱,以外交訛詐的手段強迫其締結《江華條約》,成功打開了朝鮮國門。

歷史影響

日本而言,《江華條約》是日本大陸政策的第二步(吞併朝鮮)的實施開端,為日本進一步掠奪朝鮮以及後來對中國的侵略作了準備。在條約簽訂後,隨著朝鮮開放釜山元山仁川等港口,日本就迅速利用《江華條約》賦予的一系列特權從朝鮮奪取農產品,傾銷商品。在進行經濟侵略的同時,日本也逐步開始了對朝鮮的政治滲透,為其最終將朝鮮列為殖民地開闢了道路。值得一提的是,日本還透過近代歐美國家通用的國際公法理念與主權國家思想在條約第一款特別聲明“朝鮮國自主之邦,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這是模仿《中英天津條約》第三款所定的條款。明治政府的真正目的是想借“自主”與“平等”之名以否定中朝之間的宗藩關係,以便此後日朝間如有任何糾紛,日本可據此以拒絕中國的介入與干預。比如之後的甲午中日戰爭中,日本方面就是以《江華條約》作為依據,聲稱“朝鮮乃帝國首先啟發使就與列國為伍之獨立國”,並以保障朝鮮的獨立作為藉口發動戰爭的。
朝鮮開港後等待輸往日本的朝鮮農產品朝鮮開港後等待輸往日本的朝鮮農產品
對朝鮮而言,《江華條約》簽訂後,朝鮮的主權遭到嚴重破壞,開始淪為半殖民地,並且是朝鮮被日本吞併的第一步。外國商品如潮水般湧入朝鮮,而朝鮮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用品(如糧食等)則源源不斷地輸往外國(主要是日本),造成朝鮮的進一步貧困,社會矛盾日益尖銳,日本的掠奪性貿易被認為是朝鮮近代史上多次騷動和民變(如東學黨起義)的重要原因。同時,《江華條約》也使朝鮮初步開放國門,在條約締結不久後即派遣了以金綺秀為首的修信使團赴日,開始了對外部世界的接觸,客觀上促進了朝鮮的近代化,直到1882年《朝美修好通商條約》的簽訂,朝鮮才全面開放門戶,匯入世界文明和全球市場的大潮之中。
對中國而言。通過《江華條約》,日本否定中朝之間既有的宗藩(屬) 關係,為其逐步吞併朝鮮並挑起侵華戰爭做了鋪墊。條約簽訂後, 日本把這一條款當成推行大陸政策的重要法寶,在中日朝關係的所有重大關頭,都反覆祭起這件法寶,直至挑起甲午中日戰爭。把《江華條約》簽訂前後日本對中朝宗屬關係從承認到否認的態度作一對比,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江華條約》第一款的訂立,絕不是為了尊重朝鮮的主權,而是日本為打開朝鮮大門,割斷中朝同盟關係而精心策劃的一個陰謀。本來,中國宗屬關係是中朝兩國之間的關係,它不依賴第三國的承認而存在。但是,當日本承認朝鮮為自主國並且朝鮮接受了這種承認之後,朝鮮就不能再作為中國屬國的身份與日本交往,也就等於在日朝關係中否定了中朝宗屬關係。日本的目的,就是要給中朝同盟設定障礙,把朝鮮隔離開來,然後進行宰割。在這個問題上,日本完全達到了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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