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鎖國令
- 外文名:seclusion orders
- 頒布時間:日本江戶幕府時期
- 內容:禁止對外交通和貿易
- 頒布次數:連續5次
- 時間:1633年-18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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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解釋
鎖國是日本江戶時代德川幕府實行的外交政策。於1633年頒布第一次鎖國令開始,直到1854年美國海軍軍官培里率艦叩關為止。當初實行政策時鎖國亦稱呼為海禁,鎖國這名字是由蘭學者志築忠雄在1801年提出。當然日本與外國的貿易關係並非完全中止,但僅允許與特定對象進行,包括與荷蘭人在長崎出島進行貿易,而明朝和清朝在長崎亦有貿易來往。此外對馬藩與朝鮮、薩摩藩與琉球國以及松前藩與蝦夷有貿易關係。
背景
自從西班牙傳教士聖方濟各沙勿略來到日本傳教(集中在長崎市),不少日本大名及各階層人民均信奉天主教,後來江戶幕府實行禁教令,信徒被迫更改信仰以及被流放到外國。後來為了阻止外國傳教,決意與親天主教的西班牙及葡萄牙斷交。
原因
在安土桃山時代有不少基督教的傳教士來航日本並且在日本傳教,但是在江戶幕府確立以後,將軍開始頒布了“禁教令”,從而開始有鎖國的念頭。面對幕府的禁教令,在九州地方爆發了島原之亂。後來在德川第三代將軍家光的統治下完成了鎖國的制度。江戶時代中期發生了“費頓號事件”,導致了鎖國的程度提升到另外一個地步。費頓號事件即一艘英國船偽裝成荷蘭船並且駛入長崎脅持長崎奉行所裏面的職員要求給予食物、水和柴薪,當長崎奉行交出這些物品後便揚長而去的事件,這件事件使得長崎奉行松平康英切腹。震怒的幕府下達了“異國船打退令”,又稱“無二念打退令”,下令所有外國船隻一靠近日本本土就予以炮彈攻擊,促使了日本的完全鎖國。
主要內容
內容
1、禁止日本船出海貿易和日本人與海外往來,偷渡者要處以死刑;
2、取締天主教的傳教活動,對潛入日本的傳教士應該予以告發和逮捕,以防止天主教在日本的蔓延;
3、對駛抵日本的外國船隻實行嚴密的監視,貿易活動也由幕府進行嚴格的管制。
這樣,日本的“鎖國體制”最終確立起來了。
目的
再次,在日本的歷史上,被壓迫的民眾曾以宗教為旗幟進行過武裝暴動,由此可根除宗教在日本農民中的影響,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
危害
(1)在日本實行鎖國的200多年間,西方世界發生了巨大變化,先是資產階級革命,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再到工業革命的開展,使西方國家的實力增強;而日本由於實行鎖國政策,貿易停滯,使國內經濟幾乎與世界市場隔絕,嚴重地影響了新的資本主義因素的發展,延緩了封建經濟解體和資本原始積累的進程。同時與外國交流終止,使江戶時期的日本文化失掉了開闊與雄偉的精神。這就使本來已經落後的日本,進一步被資本主義的西方拋在後面。
(2)鎖國政策鞏固了幕藩封建體制,當這一體制逐漸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障礙時,鎖國政策的反動作用也就更加明顯了。
略歷
- 元和二年(1616年)中國(明朝)以外的船隻限定停泊於長崎及平戶
- 元和九年(1623年)英國的平戶商館被關閉。
- 寛永元年(1624年)與西班牙斷交,禁止船隻進入。
- 寛永八年(1631年)奉書船制度開始。朱印收以外的朱印船必需有老中奉書。
- 寛永十年(1633年)第1次鎖國令。禁止奉書船以外船隻渡航。此外,禁止滯留外國5年以上的日本人回國
- 寛永十一年(1634年)第2次鎖國令。再次通達第1次鎖國令的內容。
- 寛永十三年(1636年)第4次鎖國令。與貿易沒有關係葡萄牙人妻子(包括日本混血兒)總共放逐了287人到澳門,其餘滯留在出島
- 寛永十四-十五年(1637年-至1638年)島原之亂。
- 寛永十六年(1639年)第5次鎖國令。禁止葡萄牙船隻入港。
- 寛永十七年(1640年)葡萄牙船隻要求再次通商。幕府處死61名使者
- 寛永十八年(1641年)鎖國制度完成。荷蘭商館遷移到出島。
- 正保四年(1647年)2艘葡萄牙船來到日本,要求恢復外交關係。幕府拒絕。
幕府態度
在頒布“異國船打退令”後,日本鎖國邁向了完全的態勢。後來卻發生了“摩利遜號事件”,使得幕府的態度改變。一艘美國船“摩利遜號”接載日本難民前往九州卻差點遭受炮擊,導致了日本國內的不滿。後來幕府為了鎮壓反對鎖國的人們,下令予以逮捕,也就是“蠻社之獄”。在清朝鴉片戰爭戰敗後,日本無法堅持鎖國制度,所以頒布“薪水給予令”,讓所有異國船在來到日本本土後禁止上陸,只是提供柴薪、食物和水後離開。
1853年和1854年美國海軍軍官佩里(又作培理)分別率領五艘和七艘軍艦(日本方稱為黑船)從浦戶和江戶灣登入,並呈交美國總統的國書。(史稱“黑船來航”)在1854年的來訪中簽訂“日美和親條約”。1858年日本和美國簽訂“日美修好通商條約”和“安政條約”(美,荷,俄,英,法),鎖國告終。
對外貿易
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附
1633年,譯文據中川清次郎著《西力東漸本末》,1943年版,第196-198頁。
一、除特許船隻以外,嚴禁其他船隻駛往國外。
二、除特許船隻以外,不得派遣日本人至外國。如有偷渡者,應處死罪,偷渡船及船主,一併扣留。
三、以去外國並在外國構屋營居之日本人,若返抵日本應即處以死罪。但如在不得已之情勢下,被迫逗留外國,而在五年之內歸來日本者,經查明屬實,並系懇求留住日本者,可予寬恕。如仍欲再往外國者,即處死罪。
四、如發現有耶穌教蔓延之處,汝二人①應即前往戒諭。
五、發現耶穌教教士者,應予以褒賞。告發人之功績優良者,賞銀百枚。其他告發人,依其忠行情節,酌量褒賞。
六、外國船來到,應即呈報江戶。並應按照往例,通告大村藩主,請其派遣監視艦船。
七、如有發現傳播耶穌教之“南蠻人”或其他邪言惑眾者,應即押解至大村藩之牢獄。
八、外國船所在各種貨物不得由某一地方全部包購。
九、禁止官吏在長崎直接購買外國船之貨物。
十、外國船之貨物應列單呈報江戶。但可以按照往例令其交易,不必等待江戶批示。
十一、外國船裝來之生絲,應於確定價格後,全部分配於五處②。
十二、生絲以外之其他各種貨物,應在生絲價格確定後,按絲價標準,各立行情,進行交易。(附:貨物之買賣,限於價格確定後二十日內交易完畢。)
十三、外國船之歸期,限於9月20日以前,遲到之船,其歸期限自駛到之日起,五十日以內。
十四、禁止外國船將賣剩之貨物暫存於日本,並禁止日本人接受此等暫存。
十五、五處之商人限於7月20日以前抵達長崎。遲到者不列入分配額中。
十六、駛抵薩摩、平戶及其他任何之港口,交易必須按照長崎之絲價,在長崎絲價未確定前,不準交易。
上列諸條,應各遵守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