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方面
閉關鎖國的由來
認定中國清代前期實行了“閉關自守”或“閉關鎖國”政策的觀點,源於當時試圖向中國推銷其商品(特別是
鴉片)的英國商人。
馬克思在1853年為《紐約每日論壇報》寫的《中國革命和歐洲革命》一文中,接受了這一觀點。
因此,這一觀點於20世紀50年代納入了當時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態,並被“學者”們推至明代,寫入了
教科書。於是,在大多數大陸中國人頭腦中形成了一個“常識”:明清時代“閉關鎖國”,“閉關鎖國”是造成中國歷史上由先進轉為落後,以至近代長期挨打的重要原因。就是有學者不同意這一觀點也無從說起,就是說了也立即被主流意識形態淹沒。
“閉關鎖國”體現為對海外貿易的各種限制性政策,其中最嚴重的是“海禁”,其次為“一口通關”,再次為其他限制性政策。
很多文章將“
海禁”直接等同於“閉關鎖國”。但“海禁”的定義並不是簡單明了的。從各種文獻看,判斷海禁之有無的標準大不相同。有人以有無明文禁令為標準,有人據
市舶司或
海關的開閉來判斷。
而且海禁有全面與部分之分,部分海禁又包括對特定港口、海域、航線(如東洋、南洋)或國家(如日本),及只針對部分特定主體(如本國商民、“紅毛夷”、“倭人”)和客體(如某些商品、船隻)的禁令。應該指出的是,只針對未經政府允許的走私貿易禁令不應算做海禁(在如此寬泛的定義下,幾乎所有現代國家都在實行海禁)。另外,禁令不一定能夠有效實施,不同時期禁令實施的力度和效果有所不同,禁令的有無更不等於是否“閉關鎖國”。總體上說,明清兩代只在明前期、嘉靖倭亂時期和清初近乎全面海禁,時間跨度遠短於開海或部分開海時期。
明朝時期
元末明初,日本封建諸侯割據.互相攻伐。在戰爭中失敗了的封建主,就組織武士、商人、浪人(即倭寇)到中國沿海地區進行武裝走私和搶掠騷擾。對此,洪武年間,
朱元璋為防沿海軍閥餘黨與海盜滋擾,下令實施自元朝開始的海禁政策。為了防止沿海反叛勢力私通倭寇,洪武三年(1370年),明廷“罷太倉黃渡市舶司”;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頒布“禁海令”,規定:“……仍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洪武七年(1374年),
明朝撤銷了自
唐朝起就存在的負責海外貿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今寧波)、廣東廣州三處
市舶司。明朝海禁時期規定人民不但“片板不許入海”,甚至民船造得稍大一些就是違法。
《大明律》規定:“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泄軍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充軍。”
早期海禁的主要對象是商業(商禁),禁止中國人赴海外經商,也限制外國商人到中國進行貿易(進貢除外)。明永樂年間,雖然有
鄭和下西洋的壯舉,但是放開的只是
朝貢貿易,民間私人仍然不準出海。而後隨著
倭寇之患,海禁政策愈加嚴格,雖起到了自我保護的作用,但大大阻礙了中外民眾知識交流發展。當時國人對於“知識”的認識還停留在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唯讀孔孟書的程度,認為“知識”是一種靜態的,穩定的,積累的,可以被歸納於某種二次元等級結構之內。
真實情況是“知識”包括產生“知識”的體系是動態的,變化的,自我挑戰和調整的,也是需要及時反饋和改革的。所以任何一個社會制度,如果不能滿足理性討論和言論自由,阻礙了信息的自由流動,那么“知識”就會開始腐化,變質,墮落——也就是說,癌症化的“知識”所產生的臭氣,遠超過產生的營養。
隆慶年間明政府調整政策,允許民間赴海外通商,史稱
隆慶開關。海禁的解除為中外貿易與交流打開了一個全新的局面。隆慶元年(1567年),福建巡撫涂澤民上書曰“請開市舶,易私販為公販”(私販指走私商,公販指合法商人)。同年,隆慶皇帝(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調整海外貿易政策,允許民間私人遠販東西二洋,史稱“隆慶開關”。民間私人的海外貿易獲得了合法的地位,東南沿海各地的民間海外貿易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明朝出現一個比較全面的開放局面。不就開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並以月港為治所設立海澄縣,設立督餉館,負責管理私人海外貿易並徵稅。督餉館對私人海外貿易管理的內容主要有:出海貿易的船隻不得攜帶違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餉館領取船引並交納引稅。此外,對日本的貿易仍在禁止之內,所有出海船隻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則處以“通倭”之罪。
雖然仍有著諸多管理和限制,開放的月港也只是一處小港口,但民間私人海外貿易至此畢竟得到了朝廷的認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間私人海外貿易就被視為合法經營。
政策和制度上的這種局部的和有限度的調整,史稱“
隆慶開關”。隆慶開放使民間私人海外貿易擺脫了走私非法境地,開始有條件地公開進行和較為正常地發展,並迅速發揮了積極作用。史載隆慶初,僅月港一地,“所貿金錢,歲無慮數十萬,公私並賴”,成效明顯。據學界研究,當時明朝的產品諸如絲織品、瓷器、茶葉、鐵器等,廣受世界各國歡迎,而許多國家缺乏名優商品能滿足明朝的國內需求,只好以白銀支付所購明朝商品,引致白銀大量流入明朝。隆慶開放和海外貿易的迅速發展, 明末海禁的廢弛。這些政策對明朝歷史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清朝時期
18世紀,由於中外貿易往來日趨頻繁和人民反清起義不斷發生,清朝統治者擔心洋人和
漢人會結合起來反對清朝。1759年,
兩廣總督李侍堯奏準皇帝頒布了《防範外夷條規》,根據這一檔案建立了“公行”機構。
公行是由官方允許的商人組成的壟斷性外貿組織。外國人來廣州做買賣必須經由公行,其行動也由公行的行商負責約束。外國商人只準在規定的時間,即每年的5月至10月間來廣州進行貿易,期滿必須離去。在廣州期間他們只能住在由公行所設的“
夷館”內。
外商在華只能雇用翻譯和
買辦,不能僱人向內地傳遞信件。中國人不準向外商
借貸資本。條規還規定要加強
河防,監視外國船舶的活動。這些規定在以後的
嘉慶和
道光年間屢被重申。
清政府實行
閉關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維護清朝的封建統治,防範西方
殖民主義者。但這種自衛措施是非常被動的。
清朝統治者期望維護
極權統治的心理觀念是“閉關鎖國”的根本原因 。保障本地經濟發展,免受外來力量的影響。清朝封建統治時期經濟上
自給自足,不依靠同時也很抵制外來商品。國防安全的出發,防止中外反清勢力的聯合和西方殖民主義勢力的滲透,以免有間諜盜取本國資料。而且清朝政府對自己經濟和政治實力的過分盲目自大。
閉關的目的主要在於隔絕大陸人民與台灣鄭氏抗清力量交通,防範人民集聚海上;以後則著重防禁“民夷交錯”,針對外國商人,以條規立法形式,嚴加限制對外貿易。
順治初年,清廷對來華貿易的外國商船,沿襲明朝成規,不許進入廣州,只準於澳門交易。隨後,由於東南海上
鄭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嚴出海之禁。順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
閩浙總督屯泰請於沿海省份立嚴禁,“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
禁海令”和“
遷海令”使沿海居民流離失所,謀生無路,並嚴重地影響了沿海地區經濟的發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內,滿目荒涼。
清朝
禁海期間,沿海官民仍在進行走私貿易。康熙帝曾說:”向雖嚴
海禁,其走私貿易,何嘗斷絕“。據統計,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間,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
三藩戰後,1681年春,
福建巡撫吳興祚,即奏請”應定西洋、
東洋日本等國出洋貿易,以便收稅“。當時派往廣東處理三藩善後事宜的
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請留用原來為
尚之信經營海外貿易的商人沈尚達、周文遠等130人。但在
廷議時,滿洲
大學士明珠與
內閣學士李光地等均持異議,以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寧少此項銀兩,何用奸人重為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灣鄭氏尚未降附,暫停此議。
1683年台灣鄭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決定廢止
海禁,開海貿易。對奉差福建廣東回京後的內閣學士席柱說:”先因海寇,故海禁不開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說:”凡議海上貿易不行者,皆總督巡撫自圖射利故也。“九月,康熙帝在給大學士等的
詔諭中,曾對開海的目的有所說明。他說:”向令開海貿易,謂於
閩粵邊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財貨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貿易,非貧民所能,富商大賈,懋遷有無,薄征其稅,不致累民,可充閩粵
兵餉,以免腹里省分轉輸協濟之勞。腹里省分錢糧有餘,小民又獲
安養,故令開海貿易“。
1684年,清朝對海上貿易先後作了若干具體規定:一、沿海廣東、福建、江南、浙江、山東與
直隸省,聽百姓裝載五百石以下船隻往海上貿易捕魚。預行稟明該地方官登記名姓,取具保結,發給印票。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廣
東四省設海關,管理來往船隻,並徵收稅銀。外國貢船所帶貨物不再收稅,其餘私來貿易者,聽所差部臣照例收稅。三、直隸、山東、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各省,先定
海禁處分之例,盡行停止。若有違禁將硫磺、軍器等物,私載在船出洋貿易者,仍照律處分。
順治至康熙初年,歐洲國家,首先是荷蘭,接著是英、
法、
葡萄牙等國,相繼與清朝建立貢市貿易關係。1656年,準荷蘭”八年一次來朝“,1663年,”著二年來貿易一次“,1666年又定,”其二年貿易,永著停止“。英法等國的貢市貿易,1668年題準,”船不許過三隻,每船不許過百人“,但無時間限制。1685年廢止海禁後,與西方國家的海上貿易也逐漸發展起來。
次年議定:荷蘭”應準五年一次,貿易處所止許在廣東福建兩省“。1684年,在廈門設立”洋行“,1686年在廣州設立十三行,實有四、五十家。分別經營進出口貿易,並代納稅銀。英法等國商船,除以澳門為居留地外,1688年又在”定海(舟山)城外道頭街西,建紅毛館一區“,作為商船停泊與中轉貿易之地。清朝的海外貿易,輸出品主要是生絲和絲織品,其次是茶葉、瓷器、藥材、皮革、白糖、紙張、書籍等。
清朝在海外貿易中一直處於有利的地位。據日本長崎交易所的統計,從順治五年到康熙四十七年間,日本外流金額為二百餘萬兩,銀額為三千七百多萬兩,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流入清朝。海外貿易的發展,促進了東南各省手工製造業與沿海城鎮的興起。康熙帝曾說:”朕南巡時,見船廠問及,鹹雲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康熙時任明史館編修的姜宸英曾對康熙二十三年開海後的情景有過一段生動的描述:”民內有耕桑之樂,外有魚鹽之資,商舶交於四省,遍於占城、暹羅、真臘、滿剌加、悖泥、荷蘭、呂宋、日本、蘇祿、琉球諸國。
自開海禁之後,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回來者不過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雍正五年(1727年),即南洋海禁十年後,清政府再開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貿易之人三年內回國,否則不許回籍。
明末清初,有許多人躲避戰亂逃亡海外,滿清把這些明朝遺民視為天朝棄民,更害怕國內明朝的遺老遺少和當時據守台灣的鄭明接觸。《大清律例》 “私自出外境及違禁 條和下海” 《兵津關津》:“凡官員兵民私自出海貿易及遷海島居住耕種者,均以通賊論處斬” “凡官吏士兵私自與海外諸島交易或出洋者,亦以反叛通敵論罪” “凡國人在番託故不歸復偷漏 ”清政府在一份詔書中宣布:“凡久居海外苦必處以死刑,而且要由當地長官遣送回國,就地正法。”其規定之嚴和懲處之重 超出歷代所為。
康熙下詔粵閩兩省:“凡出洋久留者,該督行文國外,將留下之人,令其解回立斬。雍正下諭:“此等貿易外洋者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聽其任意去來……輕去其鄉而飄流外國者愈眾矣。嗣後應定限期 若逾期不歸 是其人甘心流移他方 無可憫惜朕意不許令其復回內地” 。“其從前逗留外洋之人不準回籍。”當朝的乾隆皇帝也聲稱:“天朝棄民,不惜背祖宗廬墓,出洋謀利,朝廷概不聞問。”③此後嘉慶、道光兩朝一直沿襲這種態度。當華僑在國外遭受迫害時,他們將不受中國的保護。這種虐待海外華人的官方政策一直到1893年才被清政府最終廢除掉。清朝既為滿洲人所統治,對漢人生死本不重視,加上海禁森嚴,對華僑的輕視,到清季猶然。
例如鹹豐八年(1858)訂立“天津條約”時,美國全權代表列威廉(WilliamB.Reed)的代表杜普(CaptainDupout)與直隸總督譯廷襄談話,勸他遣使保僑,據他的通譯馬丁(W.A.PMartin)所記如下:
杜普提議:中國應派領事赴莫,以便照料中國僑民。
總督:敞國習慣,向不遣使國外。
杜昔:但貴國人民在太平洋沿岸者,人數甚多,不下數十萬。
總督:敝國大皇帝擁有萬民,何暇顧及此區之漂流外國之浪民?
杜昔:此等華人在敝國開掘金礦,頗有富有者,似頗有保護之價值。
總督:敝國大皇帝之富,不可數計,何暇與此類避民計及錙銖?
紅溪慘案訊息傳到國內,清政府不但不加譴責,反而說:“被害漢人,久居番地,屢邀寬宥之恩,而自棄王化,按之國法,皆乾嚴譴,今被其戕殺多人,事屬可傷,實則孽由自作。”清朝統治者不但把海外華僑視作“化外之民”,不予以保護,甚至回到祖國還加以迫害。“陳怡老事件”就是典型事例。曾經僑居巴達維亞二十多年並任雷珍蘭達八年之久的福建龍溪人陳怡老,於1749年(乾隆十四年)“攜番妾子女並番銀番貨,搭謝冬發船回籍”,回到廈門時為地方官所盤獲,結果將他“發邊遠充軍,番妾子女僉遣,銀貨追入官”,而謝冬發也“照例枷杖,船隻人官”,理由是“此等匪民,私往番邦,即乾例禁,況潛往多年,其或借端恐嚇番夷,虛張聲勢,更或泄漏內地情形,別滋事釁,均未可知”。換言之,華僑不可靠,可能泄漏國情,給國家帶來危害。“自陳怡老獲譴之後,販洋之人,以為大戒,身家稍裕者,總不敢歸,即歸矣,吏役鄉保,嚇騙需索,其家立破,是販洋有室家之人,終無生還日,倚閭守帷,寡人之妻,孤人之子,愁怨者何止數十萬戶。”①這是華僑悲慘遭遇的真實寫照。
清政府對印尼華僑的漠視與拋棄政策,產生的消極影響是多方面的。其一,清政府禁止赴南洋貿易(一段時期內)和移民,使閩粵沿海人民失去了·種傳統的、重要的謀生途徑。時人評論說:“南洋未禁之先,閩廣家給人足,游手無賴亦為欲富所驅,盡入番島,鮮有在家饑寒竅劫為非之患。既禁之後,百貨不通,民生日蹙。……使沿海居民,富者貧,貧者困,驅工商為游手,驅游手為盜賊。”②其結果是,自乾隆以後,閩粵流民由過去以出洋為主變成向內地省份的方向流動,造成不少新的社會問題。其二,清政府厲禁高懸,、只是廣大華僑有國不能歸,有家不能回,親人分離,望洋興嘆,在心靈上留下了巨大創傷。其三,清政府對印尼華僑的漠視與拋棄政策。使得荷蘭殖民者對華僑的苛待與敵視更加有恃無恐,甚至大規模地屠殺無辜華僑,使印尼華僑蒙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災難。印尼華僑由於不堪忍受殖民者的殘暴統治,曾多次奮起反抗,但均因勢單力薄;、得不到祖國的聲援與支持而歸於失敗,甚至反遭殖民者的肆意報復。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
乾隆帝以海防重地規範外商活動為理由,諭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廣東通商。但是實際上,當時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許到閩、浙、江海關貿易,特別是閩海關。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慶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從南洋呂宋到廈門貿易。
在對外貿易中,
清政府又實行商行制度,即
廣州十三行,以進行壟斷。清政府只允許少數殷實富商設立“公行”,負責與外商從事進出口貿易,並代表清政府與
洋商交涉。
“一口通商”後,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
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定頒布了《防範外夷規條》五款,嘉慶十四年(1809年)和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分別頒布《民夷交易章程》和《防夷八條》。主要內容是:(1)不許夷人在廣州過冬。(2)夷人在廣州只能住在行商各館,如行館房屋不敷,由行商租賃房屋並撥人看守。毋許漢奸出入夷館。毋令番廝人等出外閒行,如夷商有事必須出行,須由通事、行商隨行約束。乾隆末年,始準每月三次到陳家花園(後改花地)和海幢寺二處遊玩,但要洋行通事隨行。(3)禁止內地民人借領外夷資本。(4)禁止夷人僱請內地之人為其傳遞信息。(5)派兵于洋船收泊進口處加強稽查,俟其出口後方能撤回。此還嚴禁夷人進入中國內地,夷人不得帶番婦番、哨人等至省,夷商攜帶番廝不得過五名。不許攜帶凶械火器赴省,不得偷運槍炮,不得買賣違禁貨物,不得乘轎,不得私雇中國人使役,限制商館雇用民人數目,不許與行商以外的中國商人直接接觸。
對中國商民出海貿易也有嚴格的管理措施。如要求出海商民登記、取具保結、領取船引(票、照)和腰牌,註明船隻丈尺、客商姓名、在船之人年貌、籍貫,出海情由、載何貨物、往某處貿易、往返日期等。要求已出洋的商船商民按期返回,對未能及時回國者施加懲罰或限制歸國。
鴉片戰爭前
美國和
英國兩個航海大國的船舶總噸位的總和一度遜於
清朝,當時
中國沿海商船總數約在9,000至將近10,000艘之間,約有150萬噸。加上其他種類的船舶,全國總有大小江海船舶20多萬艘,總計400多萬噸。而在1814年,英國全國有大小21,500多艘船,共240萬噸;美國在1809年全國有船舶135萬噸。
爭議
亦有學者指出閉關鎖國實際上是西方侵略者強加在
清朝頭上的貶詞,反映西方國家不顧事實反誣清朝排外,亦指出就算是當時的西方各國的口岸也只容許本國船隻進出,本國的進口貨物只容許本國船或原產國船裝運,並稱之為“保護政策”,但又強迫其他國家洞開國門,任由他們自由離去和壟斷,是雙重標準的做法。
要求英國貨船能到浙江、天津等地收泊;
要求在北京設立商行;
要求在珠舟山占一島嶼,以便英國人居住和收存貨物;
要求在廣州城劃一地方居住
英國人,或者居住
澳門之人出入自便;
要求準許英商從廣東內河航行澳門,貨物不納稅或少納稅;
要求確定關稅條例。
乾隆帝隨之覆書批駁英國使臣的要求,有學者認為雖然信中表現出妄自尊大的一面,但一些人往往斷章獨引“天朝物產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這句話證明清朝“閉關鎖國”,對英國侵犯中國領土完整及關稅自主的六項要求避而不談。另外,清廷限制英國只能在廣州一口通商,是為了防止澳門被霸占的情況重演,一些國家仍然可到四口通商。美國東亞史學家歐立德指出,乾隆不僅熟悉西方地理,同時也清楚歐洲法、俄兩國內部的情勢,他認為乾隆是故意展現他對遠方的英國感到興致缺缺,因為在當時清朝整體來說是一個和平且富有的國家,乾隆皇帝一方面年事已高,心有餘而力不足,此外似乎也沒有迫切的需要去了解西方。清朝政府也認識到英國在印度與廣州的勢力,只是受限於不同語言的信息在中譯上的整合有困難,以及清朝邊疆政策較為分權化的限制等等,因此清朝對英國的認識仍屬有限,但並非如過去所想的對外界一無所知。
第一次鴉片戰爭
鴉片戰爭的起因:一、受中國傳統經濟體制和
清政府閉關政策的影響,英國對華貿易一直處於嚴重的逆差,不利於
英國工業革命的資金積累。二、英國商人藉助
鴉片貿易取得大量利潤,而傷害中國的財政和社會穩定,清政府不得不派
林則徐去禁菸。三、長期中英就貿易問題交涉未果,一些英國商人不斷地對政府施加壓力,鼓吹對中國採取武裝侵略政策。四、林則徐禁菸過程中,清帝下令把英國商船全部驅逐出境,斷絕中英貿易關係。這個作法激化了中英矛盾,給英國殖民者入侵中國提供了藉口。鴉片戰爭給中國歷史進程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戰爭的失敗歸咎於落後的體制、腐敗的清朝統治、閉關自守的對外政策和錯誤的戰爭對策。戰爭的結果使中國逐步轉變為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被迫向西方打開大門。
第二次鴉片戰爭
第二次鴉片戰爭的起因:一、
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由於中國仍基本處於封閉狀態,外國商品依然難以進入中國。二、
清政府仍然堅持
閉關政策的作法。三、列強以修約為名,要求開放中國沿海各口岸及內地各城市,準許外國人自由出入進行貿易,以及準許外國使節常駐北京。對此清政府無法接受。外敵入侵不僅威脅到中國領土完整和經濟利益,而且直接傷害了大清統治者的尊嚴。所以,
鹹豐皇帝總想把外國人拒之京都之外,越遠越好。另一方面,第一次鴉片戰爭的失敗使清朝統治者害怕列強,儘量避免得罪洋人。這種雙重性導致其政策上的
機會主義和最終的失敗。《
北京條約》的簽訂最終決定了
清政府閉關政策的破產。
主要影響
從一定程度上打擊和限制了猖獗的海上走私以及海盜行為。
對沿海地區的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這一政策的長期推行,阻礙了中外
聯繫,影響了中國吸收先進文化和
科學技術,致使中國與世界隔絕,嚴重地阻礙了
資本主義的萌芽發展。使得中國和世界脫軌,慢慢地落後於世界。
文化上,經濟上,科學上無法和世界接軌,各種先進技術思想難以發展,整體上呈現
帝國黃昏現象。是導致近代中國落後挨打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且減少與外界接觸的機會。阻礙本國的經濟發展,徹底喪失對外貿易主動權。阻隔與外國的
科技文化交流,以至阻礙
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進步。
造成
國際衝突。影響社會科技發展。限制了對外貿易和航海事業的發展。
其他國家
日本德川幕府
日本閉關鎖國是日本
江戶時代德川幕府實行的外交政策。在1635年開始實行,直到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為止。德川
幕府明確禁止日本人
出國、禁止在外的日本人回國,並規定於外國的貿易關係僅允許在長崎進行,而且對象僅限於中國和荷蘭。此外,某些地方藩主會與特定國家進行貿易,包括對馬藩的宗氏與朝鮮、薩摩藩
島津氏與
琉球國的貿易。
李氏朝鮮
朝鮮王朝在17世紀被清軍打敗後自我封閉,開始閉關鎖國,與外界僅進行少量交往。到19世紀後被迫重新開國。
尼泊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