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性質
買辦是一個特殊的經紀人階層,具有洋行的雇員和獨立商人的雙重身份:作為洋行雇員身份的買辦,得到外國勢力的庇護,可以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作為獨立商人的買辦,又可以代洋行在內地買賣貨物或出面租賃房屋、購置地產等。
買辦亦稱“
康白度”(葡comprador)。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中,替外國
資本家在本國市場上服務的中間人和
經理人。原指歐洲人在印度雇用的當地管家。在中國,指外國資本家在
舊中國設立的商行、公司、銀行等所雇用的中國經理。“買辦”一詞,明代專指對宮廷供套用品的商人;清初專指為居住廣東
商館(見“十三行①”)的
外商服務的中國*
公行的採買人或管事人。
鴉片戰爭後,廢止
公行制度,外商乃選當地中國商人代理買賣,沿稱買辦。其性質既是外商的雇員,也是獨立商人。嗣後,外商為了減少買辦的中間佣金,逐漸採取與中國人直接交易的方法,買辦遂轉化為單純的外商雇員,稱“華經理”或“中國經理”。
買辦資本具有買辦性,封建性,壟斷性。“買辦”,從本質上講是經紀人,是我國經紀人和經紀業發展史上的一個特殊的階層。“買辦”一詞是葡萄牙語(Comprador“
康白度”)的
意譯,原意是採買人員,中文翻譯為“買辦”。清初,買辦專指為居住在
廣東十三行的
外商服務的中國
公行的採購人或管事,後來逐步發展為特指在中國的外商企業所僱傭
居間人或
代理人。
鴉片戰爭以後,“買辦制度”隨著洋行業務的開展而發生了變化。買辦階層同
外商利益上的共同點使其成為中國歷史上一個極具獨特色彩的集團,他們成了西方國家在政治上和經濟上侵略和控制中國的工具。這些買辦階層既經營錢財的進出和保管,也參與業務經營和商品交易事宜,並常常代表洋行深入內地進行購銷業務;同中國商人商定價格,訂立
交易契約,並憑藉本身的地位,在貨物的收付上取得雙方的信任。他們逐漸成為
外商對華貿易的代言人。隨著
公行的取消,買辦階層就成為壟斷中外貿易的
中間商,一些人逐漸失去公平的立場,趨附外國侵略勢力,欺壓中國商人,有時還可以在列強根據
不平等條約向中國勒索的賠款中分享“賠償金”。他們中的不少人富了起來,成為中國近代史上的大買辦。這些買辦在民國時期被外商改稱為“華經理”,以消除中國人的仇外情緒,而買辦的工作性質並沒有改變,除自身經營商業以外,仍是外商的高級雇員。
歷史上對買辦的認識褒貶不一,但從經紀史角度看,買辦是中國近代史上的一種特殊經紀人。買辦的活動一直延伸到新中國成立。
買辦是隨資本主義侵略而迅速擴大的,因其職能主要是幫助洋行收購土貨,銷售洋貨而成為資本主義侵略的工具,手段之一,是
幫凶。中國財富被掠奪,人民生活日益貧苦,而買辦卻隨著洋行在中國的獲取暴利同時日益積累起豐厚的財富,其中大部分成為
買辦資本。隨著買辦資本的日益增多,買辦資產階級逐漸形成。
買辦資本大部分來源於買辦獲得的佣金“在
出口貿易中,從收購到打包賺得的各個環節的佣金””頃刻間,千金赤手可得”。另外,通過經管洋行,買辦將洋行
資金拆借與錢莊賺取利息。“滙豐銀行買辦
王槐山利用拆票利息和市場掛牌利息差額牟取利潤,在職6年,積累起90萬兩銀子”買辦資產階級
資本積累方式決定了其充當侵略勢力幫凶的階級本質。
買辦還有另外一重身份,他們也獨立經營,一些買辦脫離洋行獨立經營使買辦資本成為民族資本。他們身上這一特點給中國發展帶來些許希望。
通過以上途徑積累資本,買辦資產階級隨著買辦的增多而逐漸形成。
“1868年,中國
出口貿易為1.25億關兩,直到1913年的9.73億兩”。沒有買辦這一中介代理人,西方侵略者不可能獲得當時的中國市場廣度,可以說買辦客觀上促進了
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買辦資產階級是外國侵略中國的產物,而資本主義到來使得中國自給自足的封建
自然經濟的逐步解體,中國的農業,輕工業甚至重工業得到一定的發展,這有利於中國的近代化。因此在這一方面買辦及買辦資產階級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事實上,不少的買辦資本投資於民族工業幾航運業:如分別在
怡和洋行,天津滙豐銀行,法國東方匯里銀行,
日清輪船公司任職的祝大春,
吳懋鼎,
朱志堯,
王一亭就分別有投資3065,1119,3650,和930千元。
買辦資產階級是洋商一手扶植的,但畢竟買辦資產階級獨立經營的另一重身份使二者間產生一定的矛盾,矛盾一旦激發,買辦資產階級將成為革命力量的一部分反對外國的侵略,事實上不少買辦最早轉變成資本主義的思想觀。另外,“買辦多維社會性質不僅使其便於充當中
外商人之間交往的媒介,而且有利於擔任官洋之間的角色”。買辦間的大部分人謀求官位,使得這一階級逐漸擴大政治勢力,客觀上它十資產階級隊伍的力量日益壯大,但是
官商之間的勾結在太平天國方面,共同鎮壓。買辦資產階級代表人物
吳健彰曾主管江海關行政,吳後來出賣海關行政權的行為時代國家海關行政權的徹底喪失。這只是勾結中的一例,還因多方面的原因,資產階級與封建官僚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總之,資產階級遭受封建勢力和外國的雙重製約,在革命中革命性不強,軟弱而易於妥協。至於看待買辦和
買辦階級,也必然要全面客觀地去評價。
產生過程
產生初期
“買辦”亦稱康白渡(comprador),在清朝時期,買辦為專為
宮廷購物的官方代理人,當時盛行的是
公行制度,從1835年“防範夷人章程”總可看出有關買辦記載:外國官館所需守門,挑水等項人夫,“責成買辦代雇,買辦責成
通事保充,通事責成
洋商保充層遞減制”。其中通事主要向外宣布政府法令,為
外商寫稟貼,通報關稅,領取船舶出入證乃至裝貨,卸貨,檢驗,招雇駁船幾搬運工人等,並防止“
奸民”與
外商勾事。買辦則處於通事以下,是專為外商服務的僕役頭目,地位較低。
產生後期
但到了近代,買辦身份隨
鴉片戰爭的到來有了徹底的改變,
資本主義以其堅船利炮打開了中國落後封建社會的大門。資本主義掠奪剝削的本質使起大肆對外擴張,掠奪殖民地人民的財富獲得海外的商品銷售市場和原料產地,故對於中國這一點充分體鴉片戰爭後資本主義與中國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和約上面。如1842年《南京條約》要求賠款,協商關稅,並開放
通商口岸,還割讓香港給英國,《南京條約附屬檔案》有允許英國居民在通商口岸租地居住等系列的特權。
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又通過《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取得更多新的權益,簽約的國家越來越多,權益也讓度得越來越廣。西方國家迫切希望能在中國獲得潛在的巨大市場一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但是
資本主義國家的道路走得並不上一帆風順的,封建
自然經濟的主體地位使得統一收購土貨產品,銷售洋貨變得異常困難,因此,正迎合了資本主義國家尋求中介代理人的需要,買辦不僅是洋行的總管,賬房和銀庫管理員,還是大班的機要秘書。另外,在1844年的《廈門條約》中“準許
外商自雇引水……其雇覓跟隨,買辦及延請
通事,書手,僱傭內地船隻,搬運貨物……均屬事所必需,例所不禁,應各聽其便”沒有了行商通事層層擔保。行商制度的廢除為買辦的形成提供了有力條件。
由於熟悉英語和
對外貿易,最早的買辦有廣東的掮客轉變而來,隨著口岸開放增多,租界、變廣,經濟業務擴大,買辦緊縮,以前以契約形式與洋行形成臨時僱傭的掮客逐漸成為固定的代理人即買辦,且在上海一個英國人就開辦英字話館培養英語買辦,一個法國人則設塾授英,法,意三種語言的買辦;由
外商的資助教會團體也介紹教會中有才能者“同洋行輸送買辦”,不少教友因買辦而積巨資,多成一時之富。
隨著侵略的加深,
洋行代理人已由1854年地50人發展到1900年的20000人。
發展進程
在晚清,唐廷樞、
徐潤、鄭觀應和席正甫並稱晚清“四大買辦”。
受僱於
外商並協助其在中國進行貿易活動的中間人和經理人。
鴉片戰爭前,買辦一職,受到封建政府的嚴格控制,中國人不得隨便充當,外商亦不能任意選雇。為打破這一限制,1844年中美《
望廈條約》規定,雇覓跟隨買辦及延請
通事等項,由外商與中國人自行協定,中國地方官不得干預。買辦的身分與性質從此完全聽從外商主東的決定。最初,外商進入新開口岸,大半僱傭廣州原有的買辦或由他們薦引的故舊親友。隨著侵略勢力的擴張,寧波、湖州等地先後出現大批當地買辦。至19世紀60年代,
通事、買辦已成為士農工商之外的另一行業。買辦與
外國在華洋行之間立下保證書與契約後,即可得工資、佣金收入。
鴉片戰爭後,
外商放手派遣買辦攜帶巨款深入內地進行商品購銷、磋商價格、訂立
交易契約、收付貨款、保證華商信用等活動。這些買辦成為洋行業務的實際
經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很多洋行的在職買辦同時又是投資於錢莊、販賣鴉片、經營絲茶的巨商。由於買辦職能的擴大及活動的增加,買辦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僱傭關係也發生相應變化 。首先 ,在大洋行內,出現了層層相屬的各級買辦所構成的買辦間或華賬房,洋行主東只要控制總買辦便能駕馭他以下的全班人馬。19世紀末~20世紀初,買辦要向洋行主東承擔以至保證洋行全部購銷任務的完成,從而使洋行老闆無需承擔風險就能隨心所欲地開展進出口貿易業務。其次,買辦的佣金及薪資制度也有相應變化。以經手洋行
生意為主要職責的買辦,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員身分的標誌,而佣金則成為其重要收入。有的買辦每年佣金收入不下五六千兩 。此外 ,買辦還利用職務之便,獨立經商,投機倒把,走私偷稅,敲詐勒索,由此而來的收入,幾乎沒有限度。買辦以自己的資本實力在各個通商口岸的鴉片、絲茶、洋貨、錢莊以及船運等許多領域保有龐大勢力。甚至有些地區的徵稅大權均落入買辦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買辦勢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內地城鎮的買辦商業
高利貸剝削網。在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過程中,買辦起著重要的作用。
買辦階層
買辦階層是中國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期中產生的特殊階級,隨著西方經濟勢力向中國的滲透而產生。
買辦最初誕生時,社會地位低下,人們瞧不起這個職業,從事者多為地區性團體。但隨著外國資本的不斷湧入和國家對經濟的日益看重,買辦的地位迅速提升,人們對之趨之若鶩,甚至社會底層的人將之視作進入上層社會的捷徑。
隨著買辦地位的不斷提升,其構成也向多樣化轉變。他們的個人實力和整體實力也都在增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抵制外來資本的作用。他們既盤剝中國的本土商人,也剝削他們的老闆----外國商人。有些洋行商品的成交,首先要徵得買辦的同意。甚至在買辦未定出價格之前,既不能買,也不能賣。“從外表看,買辦幾乎成為洋行的所有者了。”
買辦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後,就會從這一階層轉向民族資產階級。
“有時候買辦與外資企業有矛盾,也會脫離其主子,走向民族資本行列來反對其原來的主子。”(《東亞史》楊軍、張乃和著)
於是,中國新興的民族資產階級開始出現了。
官商勾結
最初,
外商進入新開口岸,大半僱傭廣州原有的買辦或由他們輾轉薦引的故舊親友。隨著侵略勢力的擴張,寧波﹑湖州等地先後出現大批當地買辦。至19世紀60年代,
通事﹑買辦已成為士農工商之外的另一行業。
買辦與外國在華洋行之間立下保證書與契約後,即可得工資﹑佣金收入。
鴉片戰爭後不久,外商就已放手派遣買辦攜帶巨款深入內地進行商品購銷﹑磋商價格﹑訂立
交易契約﹑收付貨款﹑保證華商信用等等活動。這些買辦,往往成為洋行業務的實際
經理人或
外商“代理人”。外商洋行主東為了充分發揮買辦的作用,也允許他們自營商業。很多洋行的在職買辦同時又是投資於
錢莊﹑販賣
鴉片﹑經營絲茶的巨商,於是買辦的獨立經營便與洋行的生意直接聯繫起來。
為適應擴大洋行業務的需要,洋行主東還要求買辦溝通封建政權,依託地方
官紳勢力。外國商人與封建官僚之間往往通過買辦建立密切聯繫,買辦人物在職能上也就與封建官僚結下了
血緣關係。
地位變化
由於買辦職能的擴大及買辦活動的增加,買辦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僱傭關係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
首先,在大洋行內,出現了層層相屬的各級買辦所構成的“買辦間”或“華帳房”,洋行主東只要控制總買辦便能駕馭他以下的全班人馬。
洋行主東要求買辦有更大的信用保證,還要有殷實的鋪保或人保,即所謂“薦保”。同時還要交納保金。而保金又經常被洋行主東挪作營運資金。有些洋行就以有無供給洋行主東利用的資金作為選雇買辦的條件。
這種買辦在
外商經濟活動中顯然居於“合作者”的地位。19世紀末期到20世紀初期,作為獨立商人的買辦要向洋行主東承擔以至保證洋行全部購銷任務的完成,從而使洋行老闆無需承擔風險就能隨心所欲地開展進出口貿易業務。
其次,買辦的佣金及薪資制度也有相應的變化。以經手洋行生意為主要職責的買辦,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員身份的標誌,而佣金則成為其重要收入。有的買辦單單佣金一項,每年收入不下五六千兩。佣金的名目繁多,比額亦參差互異,有媒介生意的佣金﹑保證華商信用的佣金﹑銷價差佣金﹑包銷佣金﹑保銷佣金等。
儘管如此,在買辦的全部收入中,佣金所占比例仍然有限。買辦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獨立經商,投機倒把,走私偷稅以及敲詐勒索,由此而來的收入,幾乎沒有限度。得到外國商人庇護及封建政權支持的買辦有可能以自己的資本實力在各個通商口岸的鴉片﹑絲茶﹑洋貨﹑錢莊以及船運等許多領域保有龐大勢力。甚至有些地區的徵稅大權均落入買辦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買辦勢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內地城鎮的買辦商業高利貸剝削網。在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過程中,買辦無疑起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