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武漢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武政〔2014〕9號)的有關規定,經江夏區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就加強全區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夏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江夏區人民政府
一、本區紙坊街道集鎮規劃區、金口街道集鎮規劃區、鄭店街道集鎮規劃區(包括關山橋地區、黃金工業園)、五里界街道集鎮規劃區,江夏經濟開發區廟山高新技術產業園、藏龍島高新技術產業園、大橋現代產業園、金港汽車產業園所轄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未列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
各街道辦事處、金水辦事處、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梁子湖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在上述地點設定警示標誌,明確守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制訂應急預案,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
三、本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禁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四、未列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未經許可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銷售、儲存、燃放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和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的規格和品種。
五、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車(船)、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工具。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區安全生產和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或者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勸阻和向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金水辦事處、江夏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梁子湖風景區管委會舉報違法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查實的,由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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