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82號)和《中共永泰縣委、永泰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泰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樟委[2012]23號),設立永泰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與縣委統戰部合署辦公,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泰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 類別:政府部門
  • 地點:永泰縣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的職責。
(三)加強對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自身建設的指導與服務的職責,引導宗教界積極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四)加強指導、督促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安全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指導全縣範圍內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全縣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
(二)組織協調全縣範圍內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民族、宗教問題的發展趨勢,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三)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以及民族、宗教界代表性人士的安排;負責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
(四)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村的聯繫,協助縣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
(五)宣傳貫徹《福建省少數民族權利保障條例》,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六)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措施;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協作。
(七)調查分析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發展情況,研究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配合有關部門承辦相應的事務。
(八)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支持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與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九)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搞好自身建設;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一)研究和實施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對涉及民間信仰方面有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意見;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及時處理民間信仰的重大問題。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設1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督查、文電、信息、會務、機要、保密、信訪、檔案、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撥推薦工作;負責組織民族宗教工作隊伍的培訓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名。其中:局長1名,內設科(室)股級領導職數1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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