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民族、宗教政策理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及難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漳州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 地點:漳州市
  • 屬性:管理機構
  • 類別:民族與宗教
主要領導,機構設定,(一)辦公室,(二)民族科,(三)宗教科,(四)民間信仰科,機構職能,

主要領導

主任蒲少城

機構設定

漳州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督查、文電、信息、會務、機要、保密、信訪、檔案、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組織民族宗教工作隊伍的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並監督實施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民族宗教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行政許可、行政複議工作;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權益的貫徹落實;協調做好我市民族宗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及民族宗教領域維護穩定工作。

(二)民族科

(加掛高山族事務辦公室牌子)
協助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提出促進民族地區和較少民族高山族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和扶貧工作,負責民族統計工作,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負責掛鈎幫扶工作和民族經濟發展資金的分配管理;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民族關係並指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發展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協調或配合相關部門處理有關事宜,承擔涉及民族教育、文化、科技、體育、衛生、廣電、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有關事務;承擔市民族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宗教科

承辦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聯繫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和外來的穆斯林;指導縣(市)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團體開展宗教對外交流交往活動。

(四)民間信仰科

負責貫徹落實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的管理辦法;開展民間信仰有關問題調研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協助縣(市)區政府及其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指導民間信仰場所加強自我管理,開展對外交流交往活動。
機關黨組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構職能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宗教事務中的重大事項,促進民族和睦、宗教和諧,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宗教界合法權益;負責對縣(市)區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業務指導。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指導做好扶持人口較少民族高山族發展工作和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四)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承擔市民族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參與起草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起草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宗教事務信息化建設。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指導縣(市)區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能、處理宗教事務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
(七)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引導宗教界開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各項活動,協助宗教團體辦理有關事務;指導、督促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安全工作。
(八)依法管理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對涉及民間信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協助縣(市)區政府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指導縣(市)區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做好民間信仰活動的管理工作。指導和幫助民間信仰宮廟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民間交流交往活動。
(九)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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