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 所在城市:廈門市
- 內設機構:5個
- 屬性:所在地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信息公開指南,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民族、宗教政策理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以及難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二)擬訂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具體政策,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全市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執行,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促進民族和睦、宗教和諧,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宗教界合法權益。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四)研究分析民族工作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協調完善城市民族工作配套設施,聯繫民族社區,協調聯繫對口幫扶民族地區相關事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
(五)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指導各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能、處理宗教事務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
(六)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加強自身建設,培養、培訓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引導宗教界開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各項活動,發揮宗教界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七)依法依章管理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對涉及民間信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協助各區政府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指導基層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做好民間信仰活動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秘、黨建、精神文明、信息、網站、信訪、檔案、機要、保密、保衛、接待、財務、後勤、辦公自動化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的行政事務,督促、反饋重要事項的落實;牽頭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機關效能建設及民族宗教普法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業務一處
負責佛教事務管理工作,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培養、培訓宗教教職人員;指導閩南佛學院加強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聯繫佛教界人士;監督檢查佛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情況;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佛教界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交往活動。
(三)業務二處
負責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培養、培訓宗教教職人員;指導市基督教青年會、基督教女青年會開展工作;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監督檢查天主教、基督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情況;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天主教、基督教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交往活動。
(四)業務三處
負責道教及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道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培養、培訓宗教教職人員;聯繫道教界人士;監督檢查道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情況;貫徹落實民間信仰方面的政策規定,指導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加強管理;指導基層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道教及民間信仰事務進行管理;指導道教界及民間信仰場所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交往活動。
(五)民族工作處
負責民族事務和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開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團結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做好民族關係協調工作,維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及時妥善處理涉及民族關係和影響社會安定的矛盾和問題;指導民族社會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工作;指導伊斯蘭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培養、培訓宗教教職人員;聯繫伊斯蘭教界人士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監督檢查伊斯蘭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情況;指導基層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做好民族工作和依法對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少數民族和伊斯蘭教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交往活動。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以下簡稱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在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網站查閱。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網站查閱。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的形式。
3、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產生後,本機關將儘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將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況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其他處理。
1、受理機構: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廈門市仙岳路263號
受理時間:正常上班時間
2、提出申請
向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網站或廈門市人民政府網站上下載。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提出申請的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填寫電子版《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以附屬檔案方式將《申請表》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電子郵件主題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網上申請時,應填寫詳細的聯繫方式,以便受理機構聯繫答覆。對需索取書面政府信息的,應到受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獲取。
(2)信函、傳真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將《申請表》郵寄至廈門市民族宗教局辦公室,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提出申請的,請將《申請表》傳真至廈門市民族宗教局辦公室,並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3、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或更改、補充;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或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申請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攜帶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授權和委託書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參見附屬檔案2。
4、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經濟困難等條件的,憑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及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人員編制
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4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5名。
現任領導
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局長:?>蘇清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