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津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津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 地點:寧津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組織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寧津縣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是縣政府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能部門,內設三個科室:秘書科、民族科、宗教科。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市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落實。
(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事宜;參與組織協調對少數民族經濟的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促進少數民族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並對民族特需用品定點生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
(五)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變更民族成份的審核、報批事項。
(六)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十)負責處理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事宜,指導民族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進;參與宗教工作方面專項資金的管理。

內設機構

秘書科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與督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宣傳、信訪、檔案、保密、史志、後勤服務等事務;負責組織開展民族宗教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綜合材料撰寫任務;負責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承辦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對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普及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民族宗教方面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落實。
民族科
承辦全縣民族方面的綜合性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相關工作;承擔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和人口情況的統計分析與評價監測有關工作;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承辦少數民族的扶貧、經濟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等相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處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參與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事件;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相關工作;負責處理民族工作領域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區的事宜。
宗教科
承辦全縣宗教方面的事務性工作;負責對《宗教事物條列》的督導實施;負責依法管理有關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活動;承辦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寺觀教堂、宗教塑像及標誌物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縣性宗教團體房產和宗教專項資金的管理;承辦有關宗教方面的行政處罰事宜;參與處理涉及宗教的重大事件;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聯繫宗教界人士,幫助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負責全縣性宗教團體的財務監督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負責處理宗教工作領域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區的事宜。
政策法規科
負責對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普及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民族宗教方面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幹部培訓工作。負責龍興寺籌建的聯絡服務和財務監管工作。協助秘書科做好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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