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46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榕委〔2010〕28號),設立福州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 主要職責:11項
  • 內設機構:6個
  • 行政編制:25名
  • 正科級職數:7名
  • 管理範圍:福州市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縣(市)區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能的職責。
(四)加強對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自身建設的指導與服務,引導宗教界積極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督促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安全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負責督促檢查;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民族、宗教政策理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及難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宗教事務中的重大事項,促進民族和睦、宗教和諧,依法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宗教界合法權益;指導縣(市)區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能。
(四)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指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五)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承擔市民族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參與起草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起草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宗教事務信息化建設。
(七)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協調處理宗教事務重大事件;指導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流交往活動。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引導宗教界開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各項活動,協助宗教團體辦理有關事務;指導、督促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安全工作。
(九)貫徹落實民間信仰方面的政策法規,對涉及民間信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協助縣(市)區政府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指導縣(市)區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做好民間信仰活動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督查、文電、信息、會務、機要、保密、信訪、檔案、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撥推薦工作;負責組織民族宗教工作隊伍的培訓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並監督實施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宣傳黨的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法規,搞好民族宗教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行政許可、行政複議等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民族關係並指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監督檢查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民族宗教界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協調做好我市民族宗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及民族宗教領域維護穩定工作。
(三)民族事務處
協助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提出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和扶貧工作,促進少數民族地區新農村建設;負責民族統計工作,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協調做好民族地區掛鈎幫扶工作及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研究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發展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協調或配合相關部門處理有關事宜,指導民族地區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挖掘整理和保護工作;承擔市民族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宗教事務一處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聯繫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人士;指導縣(市)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開展宗教對外交流交往活動。
(五)宗教事務二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導縣(市)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開展宗教對外交流交往活動。
(六)民間信仰工作處
貫徹落實民間信仰方面的政策法規;對涉及民間信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協助縣(市)區政府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指導縣(市)區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做好民間信仰活動的管理工作;指導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加強自我管理,開展對外友好交往;了解掌握民間信仰方面的情況動態,指導屬地妥善處置矛盾糾紛問題。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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