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倉山區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倉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 73號)和《中共福州市倉山區委、倉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倉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倉委[2012]10號),設立福州市倉山區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與區委統戰部合署辦公,為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倉山區民族與宗教事務局
  • 職責調整: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
  • 職責調整2:更改民族成份審批許可權
  • 職責調整3: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更改民族成份審批許可權收歸市民宗局,區民宗局負責材料審核。
(三)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鎮(街)依法做好民族宗教有關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對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自身建設的指導與服務的職責,引導宗教界積極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六)加強指導、督促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安全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福州市倉山區民族與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全區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民族、宗教政策理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及難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指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依法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指導鎮(街)依法做宗教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協調處理宗教事務重大事件;指導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流交往活動。
(五)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引導宗教界開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各項活動,協助宗教團體辦理有關事務;指導、督促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安全工作。
(六)貫徹落實民間信仰方面的政策法規,對涉及民間信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協助鎮(街)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指導鎮(街)做好民間信仰活動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福州市倉山區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設1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宣傳黨的民族政策理論和政策法規,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指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檔案、機要、保密、保衛、接待、財務、行政管理、會務、辦公自動化等工作;承擔局機關黨務、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服務、宣傳教育、計畫生育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福州市倉山區民族與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名。其中:局長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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