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倉山區市容管理局

根據《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倉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辦[2011]73號)和《中共福州市倉山區委、倉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倉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倉委[2012]10號),設立福州市倉山區市容管理局(加掛“倉山區城市綜合執法局”牌子),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倉山區市容管理局
  • 性質:管理局
  • 地點:福州市倉山區
  • 職責調整: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機構設定,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區城市管理執法局的職責劃入區市容管理局。
(三)將原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承擔的內河建設、管理(不含內河環境衛生日常管理)的職責劃給區城鄉建設局。
(四)加強區市容環境衛生(含內河衛生)的長效管理。
(五)加強統籌協調城市管理、文化市場、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商貿服務業等綜合執法工作,並協助做好其他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福州市倉山區市容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編制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環衛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區腳踏車與機車停放、洗車場(所)、占道經營攤點、臨時市場定點設定的監督和管理;負責路街整治的管理和監察。
(四)負責國有土地上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五)負責統籌協調區直有關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全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六)負責制定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鎮(街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七)負責組織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八)負責市容管理及有關城市綜合執法方面的民眾信訪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福州市倉山區市容管理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日常事務;負責局綜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局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息、督查、信訪、接待、安全保衛、機關財務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和所屬單位黨建、宣傳教育及群團工作;負責局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負責編制所屬單位事業經費預算、申報、分配計畫,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的申報、驗收、審核及預決算;負責市容環衛、行政執法票據和依法徵收費用的管理;負責管理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和監督;負責局執法機構裝備器材、設備的調配管理。
(二)市容管理科
負責組織制定全區市容管理規劃、計畫;負責對全區市容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市容整治管理的宣傳、監督、檢查、協調;負責城區“兩車”停放的定點、劃線和管理工作;負責臨時市場定點設定和監管工作;負責市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標準和質量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跨區、穿河、臨河建築的管理。
(三)法制科
貫徹執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及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規、規章;負責規範性檔案使用中的解釋工作;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考核和發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處罰聽證,承辦行政執法複議和訴訟工作。
(四)綜合執法科
擬訂本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相關工作制度;負責受理和審理城市管理各類案件的處罰;對執法過程中涉及的執法範圍、執法程式、執法文書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指導;負責組織協調區、鎮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有關涉及城市管理的綜合整治和執法中的協調工作;負責對全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情況的督察;對執法隊伍違法文明執勤、依法行政和隊風隊紀的行為進行糾察。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福州市倉山區市容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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