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市、縣(區)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能的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
  • 類型:廳
  • 分類:事務廳
  • 對象:民族與宗教事務
  • 適用地區:中國福建
  • 地理位置:中國福建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其他事項,聯繫地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民族、宗教政策理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和難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各級政府民族、宗教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執行,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促進民族和睦、宗教和諧,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宗教界合法權益。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協調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指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四)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措施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承擔省民族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參與起草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起草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建設和民族、宗教事務信息化建設。
(六)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指導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職能、處理宗教事務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地區的宗教交往活動。
(七)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宗教院校,引導宗教界開展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各項活動,協助宗教團體辦理有關事務。
(八)依法管理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對涉及民間信仰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建議,協助基層政府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指導基層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做好民間信仰活動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會務、機要、保密、信訪、檔案、新聞發布和內部審計等工作;牽頭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負責廳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廳機關財務及所屬單位財務工作的指導、監督。
(二)政策法規處
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並監督實施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立法規劃和協調工作;組織宣傳黨的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法規,搞好民族宗教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本廳行政許可受理有關工作,承擔本廳行政複議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民族關係並指導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權益的貫徹落實;協調做好我省民族宗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及民族宗教領域維護穩定工作。
(三)民族經濟發展處
協助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提出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和扶貧工作,負責民族統計工作,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負責掛鈎幫扶工作和民族經濟發展資金的分配管理;承擔省民族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民族社會事業處
研究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發展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協調或配合相關部門處理有關事宜,承擔涉及民族教育、文化、科技、體育、衛生、廣電、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有關事務。
(五)宗教一處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聯繫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人士;指導基層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辦好所屬宗教院校和開展宗教對外交往工作;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外事管理工作。
(六)宗教二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導基層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辦好所屬宗教院校和開展宗教對外交往工作;承辦天主教、基督教外事管理工作。
(七)民間信仰工作處
負責貫徹落實民間信仰活動及場所的管理辦法;開展民間信仰有關問題調研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協助和指導基層政府及其宗教事務部門及時處理民間信仰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組織民族宗教工作隊伍的培訓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機關行政編制為43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編制《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我廳政府信息提供服務。
本《指南》及時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入口網站上查閱本《指南》。
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辦公室是我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廳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本廳信息生成和保存的處室負責提出信息公開擬辦意見,按保密審查規定填寫《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政府信息公開內容審批單》(附表1),經廳領導審批同意後,報廳政府信息公開機構予以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我廳負責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機構設定、主要職能、辦事程式;
各類規範性檔案;
民族鄉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民族鄉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統計信息;
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工作動態;
其他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信息目錄在福建省民族宗教廳入口網站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通過福建民族宗教廳入口網站,《福建民族》、《福建宗教》等刊物公開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式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獲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省民族宗教廳入口網站首頁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瀏覽或使用搜尋工具查找。
2.從《福建民族》、《福建宗教》等刊物獲取政府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上述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處
省民族宗教廳政策法規處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東大路73號2號樓9層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的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福建省民族宗教廳入口網站直接填寫並提交電子版《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附表2,以下簡稱《申請表》)。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從福建省民族宗教廳入口網站下載《申請表》或向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
3.口頭申請
採用書面形式申請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三)申請的處理
我廳受理處收到《申請表》後向申請人出具回執。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書面答覆:
1.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須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四)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聯繫地址

地 址:福州市東大路73號2號樓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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