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房屋徵收及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永修縣房屋徵收及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全面完成我縣房屋徵收及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任務,規範資金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資金管理規定,並參照兄弟縣區做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金是指為完成我縣房屋徵收及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任務而籌集的中央和省市專項補助資金、專項債、貸款資金、縣級財政配套資金、存款利息以及其他資金。
第三條 縣棚改辦、縣財政局、縣住建局和縣安居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分別負責資金的籌集、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監管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棚改辦、縣住建局、縣安居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要按照計畫編制好房屋徵收及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預算,並具體負責安排和使用資金。
第五條 房屋徵收及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屬於專項資金,必須用於房屋徵收片區範圍內所有房屋及附屬物的徵收補償支出,專項債和貸款的本息支出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工程款項及建成小區的後續管理支出,及房屋拆除和工作經費,不得用於其他支出。
第六條 縣棚改辦、縣住建局、縣安居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和涉及房屋徵收的實施單位(含責任單位)工作經費和房屋拆除(含清運)經費按房屋徵收總建築面積計提,具體標準按36元/平方米執行。其中:縣棚改辦按3元/平方米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徵收實施單位按8元/平方米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責任單位按10元/平方米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房屋拆除(含濕化作業、覆蓋、清運)按15元/平方米的標準安排資金;徵收片區圍擋根據實際工程量按照程式安排資金,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和責任單位工作經費中含調查摸底、現場勘探、資金測算、審核認定、矛盾調處、工作人員補助及組織相關部門驗收等工作經費。房屋徵收工作經費從房屋徵收項目中列支。相關評估、測繪等費用按有關規定另行結算。
第七條 房屋徵收及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的管理原則。
房屋徵收資金撥付遵循“按計畫、按程式、按進度、按預算”原則。各片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是房屋徵收受委託實施單位,各徵收片區依據相關徵收面積、項目進度等情況,編制徵收項目資金預算,擬定分期用款計畫,上報縣棚改辦,縣棚改辦匯總後上報縣政府審批,按程式辦理政府抄告單。
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撥付遵循“按計畫、按程式、按進度、按預算”原則。由業主單位按照契約約定,施工進度等情況擬定撥款計畫,上報縣政府審批,按程式辦理政府抄告單進行支付。
第八條 房屋徵收資金使用堅持公開、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則,在房屋徵收資金支付時,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
(一)簽訂《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協定》;
(二)填列《徵收項目資金撥付審批表》;
(三)匯總《房屋徵收協定簽訂信息統計表》;
(四)房屋徵收資金的支付,除少量管理費用之外,全部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同時被徵收人、開戶人姓名應該保持一致,被徵收人是兩人以上的,開戶人可為其中任何一人。
第九條 房屋徵收資金撥款流程:
永修縣房屋徵收及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房屋徵收資金撥款流程
第十條 房屋拆除(含濕化作業、覆蓋、清運)經費,由徵收實施單位按有關程式選擇拆除隊伍並簽訂拆除協定,並憑招投標的相關資料(含發改委批覆、會議記要等)、與拆遷隊伍簽訂協定原件(含拆除施工隊伍的資料如營業執照、資質等)、縣棚改辦根據徵收片區拆除經費的抄告單、驗收資料、發票複印件等撥付拆除經費,拆除經費撥付給實施單位,由實施單位按契約及工程進度支付給施工方。
工作經費以縣棚改辦核定面積為依據,按第六條標準,撥付給徵收實施單位,再由徵收實施單位根據各責任單位的實際任務數分別撥付給各責任單位。
第十一條 縣審計部門應對房屋徵收資金列入審計計畫,及時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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