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頒布的關於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各種條例、通則、辦法、決定和標準等,它是水利工程管理的行為規範。制定法規的目的在於加強工程管理, 保護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效益,調整人們(包括組織)在生產、生活及其他活動中所產生的與保護和運用水利工程有關的各種社會關係,使工程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和城鄉居民生活服務,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庫工程管理法規
- 外文名:laws and regulations of water project administration
國家機關頒布的關於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各種條例、通則、辦法、決定和標準等,它是水利工程管理的行為規範。制定法規的目的在於加強工程管理, 保護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效益,調整人們(包括組織)在生產、生活及其他活動中所產生的與保護和運用水利工程有關的各種社會關係,使工程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和城鄉居民生活服務,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
我國現行的全國性水利工程管理法規 水庫工程管理通則 水利部頒布,1981年3月1日起施行,是水庫工程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規定,適用於大型和中型水庫工程。共9章80條,各章題目依次為總則、管理單位的任務和職責、檢查觀測、養護修理、調度運用...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施工企(事)業單位;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技術管理與經營管理、建設項目管理、施工管理、水情信息處理、水資源分析與評價、水庫調度運用、水質監測、水源工程建設、城鄉供水、防洪搶險、河道整治、水土保持等技術和管理工作。
水庫管理範圍的劃定,涉及其他市、州、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決定。經 營 第十三條 水庫工程投資者和水庫工程產權單位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鼓勵、支持合理利用水庫的水利資源、設施設備和...
《撫順市水庫工程管理條例》是撫順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通過的條例。發布時間 (1992年6月26日撫順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2年7月26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檔案簡介...
《湖南省水庫和灌區工程管理辦法》是為了保障水庫、灌區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而制定的檔案。湖南省政府令 (第83號)《湖南省水庫和灌區工程管理辦法》已經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大橋水庫工程及其水源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工程的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
其它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審批程式,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項目計畫申報 第五條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年度計畫要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申報,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查後,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
為加強水庫管理,保障水庫安全,充分發揮水庫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南昌市水庫管理若干規定》。該《規定》1999年1月26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發布;...
管理責任 水庫大壩應當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隸屬關係,建立和落實以單位法人責任、主管部門責任、監督管理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責任制。水庫大壩的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工程安全運行責任制,確保各主要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的水庫、灌排渠道、涵閘、水電站、排灌站、機井、溝洫...
地方標準《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規程—第1部分:大中型水庫》(DB36/T 1442.1-2021)由江西省水利廳提出並歸口。起草階段 調研江西省大中型水庫運行管理狀況,疏理水庫管理存在的薄弱環節與問題。收集水庫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與...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水庫、水電站、水閘、堤防、攔河壩、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機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城鎮供排水、航運、污水處理、尾礦壩工程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合理利用水資源、保護水生態,興水利、防治水旱災害的工程,包括水庫、山坪塘、引輸水渠系、水閘、泵站、石河堰等工程及其設施。城鄉供水、河道...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水庫工程管理條例 (1997年3月20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批准1997年8月22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負責人和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能,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
(一)中型以上水庫樞紐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按照水庫工程管理設計規範的國家行業標準確定;(二)小(一)型水庫大壩、溢洪道及輸水建築物邊緣線外側20—100米內為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管理範圍外50一150米內為水利工程的保護範圍;(三...
受益或者淹沒範圍在一個縣(市、區)內的水利工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中大型水庫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
第八條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應當設定專門管理單位,未設定專門管理單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須有專人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須設定統一的專門管理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和開發利用。小(一)型水庫以鄉(鎮...
2、溢洪道:由工程兩側輪廓線向外不少於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於100米。3、其它建築物:從工程外輪廓線不少於20米。(二)保護範圍:1、水庫工程建築物:從工程管理範圍邊界線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築物不少於100米,一般建築物不少於30米...
市管湖泊、水庫管理範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中水利工程管理範圍有幅度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劃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第九條縣管水利工程和鎮管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由縣(市、區)水...
法律、行政法規對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設施,是指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進行控制、治理、調配、保護、開發利用,以達到除害興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包括水庫、水閘、渠道(...
1.4.1運行管理體制 1.4.2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 1.4.3監督管理體制 1.4.4防汛抗旱管理體制 1.5水庫管理規章制度 1.5.1上級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 1.5.2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 附錄1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表 附錄2水庫工程管理考核標準 第2...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水利工程是指自治州內興建的水庫、塘壩、水閘、水池、水井、輸水配套、水土保持、水文、護岸、堤防、灌溉河道、渠道、機電排灌站及其附屬的房屋、通訊、觀測、道路、界標、綜合經營等設施以及界定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