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申報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關於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申報工作的通知》是水利部2003年3月 1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申報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水利部
【發布單位】水利部
【發布文號】辦資源[2003]27號
【發布日期】2003-03-01
【生效日期】2003-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申報工作的通知
(辦資源[2003]27號)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質管理辦法》)已於2003年2月21日以水利部第17號令正式發布(全文詳見水資源論證網)。推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行市場準入制度,規範從業單位行為,是確保水資源論證工作質量,最佳化配置水資源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貫徹、執行水資源論證制度的配套措施。為做好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資質申報與管理工作,嚴格從業管理,把好質量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精心組織,抓好落實。要認真組織學習《資質管理辦法》,加強領導,切實做好資質申報、初審和審批工作。
二、我部於2003年3月20日將組織開展第一批水資源論證甲級資質的申報工作,4月20日截止(以當地郵戳為準)。水資源論證乙級資質的申報時間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三、申報單位要按照《資質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分級標準》(附屬檔案1),認真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申請表》(附屬檔案2),並附具詳細、真實的證明材料。申報甲級資質的單位須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內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初審。其中,流域機構直屬單位申報甲、乙級資質的,須經流域管理機構內的水資源管理機構初審;國務院有關部(委、局)、總公司的直屬單位申報甲級資質的,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直接報水利部審查。
四、各流域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內的水資源管理部門應對申報單位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後,報水利部。
五、為嚴格資質管理,不斷摸索經驗,穩步推進資質申報工作,水利部對資質證書的發放實行總量控制。各流域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第一批申報甲級資質的單位推薦數量不得超過3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乙級資質的分配數額見附屬檔案3。其中,國務院有關部(委、局)、總公司的直屬單位申報甲級資質的、各流域機構直屬單位申報乙級資質的,推薦數量不得超過2個。
六、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製。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直接向水利部申領乙級資質證書。
七、申報單位應認真學習《資質管理辦法》,全面熟悉其內容,積極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參加技術培訓。第一批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在兩年時間內,完成所有從業人員的培訓任務,取得上崗培訓證書。其中,取得水資源論證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在今年內完成培訓任務。
八、水利部將在《中國水利報》和《水資源論證網》上及時公布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名單,並定期發布培訓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頒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甲級資質證書。
九、自2003年5月1日起,凡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須按《資質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方可開展相應業務。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資質管理,對未取得資質證書單位編制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一律不予受理,並按《資質管理辦法》對從業單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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