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印發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是水利部為貫徹落實《水法》,加強水資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而於二OO二年二月十六日發布的通知。

水資源[2002]558號,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意見,

水資源[2002]558號

關於印發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水務)廳(局):
為貫徹落實《水法》,加強水資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我部決定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通過試點建設,取得經驗,逐步推廣,力爭用10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建立起我國節水型社會的法律法規、行政管理、經濟技術政策和宣傳教育體系。
現將《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印發。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意見》
二OO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屬檔案:

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意見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現就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的必要性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家,水資源問題已經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節水是實現水資源最佳化配置與可持續利用的前提和關鍵。《水法》明確規定:“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全面推行各種節水措施,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加強水資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設節水型社會,是水利部門的一項基本任務。為此,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為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提供實踐經驗,典型引路,逐步推廣,是十分必要的。
二、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的目標和原則
(一)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的目標
節水是在不降低人民生活質量和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的前提下,採取綜合措施,減少取用水過程中的損失、消耗和污染,杜絕浪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科學合理和高效利用水資源。節水型社會要求人們在生活和生產的全過程中具有節水意識和觀念,在全社會建立起節水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法律、經濟、行政、技術、宣傳等措施,在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各個環節,實現對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逐步杜絕用水的結構型、生產型、消費型浪費,使有限的水資源保障人民飲水安全,發揮更大的經濟社會效益,創造優良的生態環境。
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的目標是通過試點建設,取得經驗,逐步推廣,力爭用10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建立起我國節水型社會的法律法規、行政管理、經濟技術政策和宣傳教育體系。
(二)對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的要求
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的核心是建設一批不同類型、具有代表性和示範性的試點。通過建設,不斷提高試點地區水資源和水環境的承載能力,使試點地區在水資源的管理方面達到“城鄉一體,水權明晰,以水定產,配置最佳化,水價合理,用水高效,中水回用,技術先進,制度完備,宣傳普及”。
——城鄉一體,即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調度,統一發放取水許可證,統一徵收水資源費,統一管理水量水質,實現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
——水權明晰,即通過水權分配和制定用水定額,落實各行業及用戶的用水指標,建立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以水定產,即調整產業結構,使其與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相協調;
——配置最佳化,即協調生活、生產、生態用水,實現水資源最佳化配置;
——水價合理,即改革水價形成機制,發揮價格促進節水的槓桿作用;
——用水高效,即提高水資源的傳輸和使用效率,控制和減少水污染;
——中水回用,即對污水進行處理回用;
——技術先進,即研究、推廣、使用節水技術,提高節水科技水平;
——制度完備,即建立健全節水法規體系,完善以取水許可制度為核心的一系列水資源和節水管理制度;
——宣傳普及,即加大節水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節水意識。
(三)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的原則
1、統一管理,最佳化配置,以水定產,城鄉協調。摸清水資源家底,實現水資源統一管理,協調生活、生產、生態用水,最佳化配置水資源,以水定產業結構與布局,以水定發展方向,處理好農業與工業、服務業,城鎮節水與農村節水的關係。
2、全面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制定試點實施方案和建設規劃,分階段組織實施,根據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明確試點任務與工作重點。
3.注重基礎,完善機制,措施配套,廣泛參與。加強基礎工作,強化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配套,先進技術與常規技術結合,發動全社會共同參與,達到水量有保證、水質有改善的實效。
4.立足地方,適當扶持,加強指導,提供示範。試點建設以地方為主,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提供政策、技術等方面的指導,並予以適當扶持,不斷總結經驗,發揮示範作用。
三、試點地區節水型社會建設的主要內容和措施
(一)制定政策,編制規劃,組織實施。制定節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二)總量控制,逐級分配,定額管理。制定主要行業、產品和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定額,制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供用水計畫,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調整產業結構,實現最佳化配置。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按照水資源條件調整現有經濟結構(包括產業結構和種植業結構),最佳化配置水資源。
(四)加強節水工程建設,進行節水技術改造,提高用水效率。開展農業節水工程建設,進行工業節水技術改造,全面推行各種節水技術、設備和器具。工程措施包括農業節水示範項目、灌區及工業節水改造、城鎮供水設施改造、海水及微鹹水利用、集雨設施建設、工業及生活廢污水減排處理和回用、引水沖污工程及河道清淤等。
(五)完善節水管理制度,建立節水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和完善以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為核心的,包括水資源論證、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三同時四到位、節水產品認證等在內的水資源和節水管理制度體系,加強節水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六)改革水資源管理體制,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對涉水事務統籌考慮,實現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適時、適度、適地調整水價和水資源費,實行超計畫用水或者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七)建立穩定的節水投入保障機制和良性的節水激勵制度。確立節水投入的專項資金。從水資源費、超計畫、超定額加價水費和排污費等收費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節水管理專項資金。通過節水專項獎勵、財政補貼、減免有關事業性收費等政策,鼓勵和支持節水技術發展。
(八)推動節水服務體系建設,開展相關專題研究。加強節水技術指導、示範培訓,完善節水社會化服務體系,同時根據實踐需要,開展相關專項課題研究。
(九)制定節水指標體系,建立監測監督檢查系統。建立節水評價指標體系,評價考核供用水單位節水實施情況,加強對高耗水行業、重點用水大戶的監督檢查。
(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增強全民節水自覺性。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節水,積極開展節水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節水的自覺性。
四、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步驟
水利部選擇有代表性的地區開展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各省(區、市)可選擇水資源緊缺、水污染嚴重、有示範性的地區開展本省(區、市)的試點工作,並報水利部備案。試點建設的主體是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和各省(區、市)水利(水務)廳(局)對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進行指導。
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實施步驟為:
(一)由所在省(區、市)水利(水務)廳(局)向水利部提出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的申請和實施方案;
(二)由水利部組織對方案進行審查;
(三)由水利部和試點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聯合對試點工作進行批覆;
(四)由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五)試點地區節水項目按基建程式報批實施;
(六)水利部負責試點工作的指導、驗收與評價。
各省(區、市)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步驟,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
五、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的考核驗收
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由水利部組織考核驗收,考核驗收辦法根據試點情況制定。
考核驗收通過對有關工作、工程的現場檢查和指標考核進行。要求試點地區完成主要任務,實現試點目標。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參照國際和國內先進水平確定。重點按以下指標考核:
——綜合考核指標: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包括工業、農業、服務業分項用水量)、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遞減率、計畫用水實施率、水資源開發利用率、水環境質量、單方節水投資等。
——第一產業指標:畝均灌溉用水量、主要農作物用水定額、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節水灌溉工程率等。
——第二產業指標:主要工業產品用水定額、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污水處理率及回用率等。
——第三產業及居民生活用水指標:城鎮人均生活用水量、居民飲用水質量、飲用水源地水質狀況、供水管網漏失率、節水器具普及率、用水裝表計量率、城市生態系統建設用水效率等。
指標值根據試點地區情況研究制定,總體高於《全國節水規劃綱要》的要求。第一產業在保證當地經濟發展前提下,實現用水量逐年下降,新增用水需求通過節水解決;第二產業的用水增長率要明顯低於全國平均增長率;第三產業用水量要在居民用水得到充分保證的前提下,逐步向國際先進節水水平靠攏。
各省(區、市)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的考核驗收辦法根據以上制定,並寫進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實施方案。
六、加強組織領導
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是綜合性社會示範項目,為確保達到預期效果,必需加強組織領導工作。
水利部負責組織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具體工作由全國節約用水辦公室承擔。各流域機構應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對本流域內的試點工作給予指導。
各省(區、市)水利(水務)廳(局)須精心組織,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和各項節水措施的全面落實。
試點地方政府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對試點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解決措施。
試點工程建設資金按照以地方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執行中央和地方有關投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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