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工作的通知》是水利部2008年9月23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水利部
  • 發布日期:2008-09-23
  • 通知文號:資源規便﹝2008﹞105號
關於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2002年水利部、國家計委聯合發布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令第15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實施6年多來,對於促進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保障建設項目的合理用水發揮了重要作用。為總結工作經驗、查找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辦法》,推進水資源論證制度的健康發展,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10號)的有關要求,我部擬與有關部門聯合開展《辦法》立法後評估工作,目前檔案正在會簽中。考慮到時間緊迫,請各地按照以下要求,先期啟動有關工作。
一、 評估原則、範圍和工作任務
1、評估原則
客觀性原則。全面調查了解《辦法》的實施情況,廣泛聽取意見,科學分析和評估。
公開性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事項外,該項工作計畫、過程和結果,向全社會公開。
公眾參與原則。依法保障公眾參與該項工作的權利,社會公眾可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評估意見。
2、評估範圍
本次以評估《辦法》為主,同時對配套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17號)(以下簡稱《資質辦法》)中有關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的內容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工作管理規定》(水資源[2003]311號)(以下簡稱《審查規定》)一併進行評估。
3、工作任務
全面了解《辦法》及配套規章的執行情況;評價實施效果;對《辦法》及配套規章的立法質量做出全面、客觀的評估;提出健全我國水資源論證制度的意見和建議等。
具體工作任務見附屬檔案1。
二、組織方式
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指導以及《辦法》後評估總報告的匯總與編寫工作;
各流域管理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負責組織所屬資質單位、經論證的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參與建設項目論證報告書審查的有關專家、所屬資質單位中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從業人員,開展《辦法》後評估工作;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負責組織轄區內除流域管理機構(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範圍以外的全部資質單位(包括本轄區內甲級資質單位)、部分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有關專家、從業人員以及本轄區所屬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辦法》後評估工作;各省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工作程式
(1)收集、整理現有文獻和資料
各流域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全面收集、整理水資源論證工作有關文獻、資料和信息。
(2)調研和訪談
各流域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實地考察、座談和專題調研等方式,廣泛進行調查,了解《辦法》的實際執行效果與存在問題。調查對象主要包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用水量較大的行業主管部門、論證資質單位、論證報告書編制技術人員、報告書評審專家、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建設項目取用水影響方等。
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選擇部分地區和單位進行現場調研。
(3)問卷調查
水利部負責組織編制調查問卷(另行印發)。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發放、統計問卷。各流域機構應組織所屬全部資質單位參加評估,專家和從業人員參加評估人數應達到所屬相關人員總人數的30%以上,建設項目業主單位、社會公眾回收問卷每類不少於5份;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轄區內除流域管理機構(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範圍以外的全部資質單位參加評估,專家和從業人員參加評估人數應達到所屬相關人員總人數的20%以上,回收水行政主管部門問卷不少於30份、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問卷不少於10份、社會公眾問卷不少於50份。
各流域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問卷填寫過程中的技術支持、調查表回收後的審核及資料完整性的審核。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抽取部分流域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調查問卷予以覆核。
(4)編寫評估工作報告
各流域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調查表,整理、分析有關意見和建議,參考報告編寫提綱(見附屬檔案2),向水利部報送評估工作報告以及問卷調查統計表。
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各流域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寫的評估工作報告和問卷調查統計表,完成評估工作總報告的編寫及其它有關工作。
2、進度要求
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收集、整理現有文獻和資料工作;2008年10月25日前,完成調研、訪談和問卷調查工作;
2008年11月15前,各流域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水利部報送評估工作報告及問卷調查統計表;
2008年12月20前,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完成評估工作總報告的編寫及其它有關工作。
3、經費及人員保障
各有關單位應精心部署和組織後評估工作,要安排專門經費,指定專人負責,加強領導,保證評估工作順利完成。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於2008年9月25日前,將該項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名單報水利部水資源司。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聯繫人:齊兵強
附屬檔案1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立法後評估要點
一、《辦法》施行的總體效果評價
對《辦法》的施行效果進行總體評價。主要包括:評價《辦法》的必要性和科學性;評價《辦法》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適應性;對比《辦法》實施前後對水資源工作的作用,重點評價《辦法》對促進水資源最佳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發揮的作用、對保障建設項目合理用水要求的作用、對促進建設項目節約用水、節能減排和產業結構調整中發揮的作用、對減少水事糾紛、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發揮的作用等。
二、《辦法》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評價
(一)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制度
1、資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單位數量,水資源管理工作對資質單位數量的需求情況;結合實例,評價各地在落實資質管理制度中的主要作法,制定的有關配套制度和政策;資質認定中落實依法行政,體現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則情況。
2、實施效果與存在的問題
資質管理制度對規範論證機構從業行為、促進水資源論證行業健康發展所發揮的作用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二)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制度
1、報告書審查制度執行情況
結合實例,總結落實報告書審查制度的主要作法,配套制度和政策建設情況,制度實施以來報告書審查情況,包括審查通過報告書數量、未通過數量及原因。
2、實施效果與存在的問題
結合實例,評價報告書審查制度對規範報告書審查行為,保證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質量、從源頭上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項目上馬、規範取水許可審批行為發揮的作用,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三)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1、制度執行情況
培訓開展情況,包括參加全國培訓情況和自行安排組織培訓情況;在水資源論證資質單位申報和報告書編制中落實從業培訓制度情況。
2、實施效果與存在的問題
對於提高報告書編制質量發揮的作用評價;對於促進水資源論證總體工作的效果評價;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四)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專家管理制度
1、制度執行情況
專家數量、行業分布和管理情況;在報告書審查中落實有關專家管理要求情況。
2、實施效果與存在的問題
對於保障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質量發揮的作用評價,對於促進水資源論證總體工作發揮的作用評價;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五)監督管理制度
1、制度執行情況
對報告書審查機關、資質單位和報告書審查專家從業行為監督管理情況,糾正各種違規行為情況。
2、實施效果與存在的問題
對規範水資源論證工作、懲治違法行為發揮的作用評價,以及存在的問題等。
三、立法質量評價
1、協調性評價
評估《辦法》與《行政許可法》、《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協調性;評估《辦法》設定的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學性,評價《辦法》與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促進人水和諧的水利工作總體要求的協調性。
2、實效性評價
評估《辦法》及配套制度的實現程度、設定的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法律責任的適當性。
3、完備性評價
評估水資源論證法律體系的完備程度,《辦法》條文的覆蓋面、配套規定是否齊全。
四、《辦法》實施效益評價
1、社會效益
促進人水和諧和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社會效益評價。
2、環境效益
促進生態和環境保護、促進節水和節能減排發揮的環境效益評價。
3、經濟效益
通過論證,建設項目改進用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產生的直接效益評價,通過促進節水和節能減排產生的間接經濟效益評價。
五、問題與建議
總結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當前的水資源論證制度是否能夠滿足工作需要、推行水資源論證制度的障礙等問題;同時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例如是否需要拓寬建設項目水源論證工作領域、對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如何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論證工作;如何完善從業培訓制度和建立職業資格制度、建立水資源論證公眾參與制度等。
附屬檔案2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後評估報告提綱
一、《辦法》後評估背景綜述
1、《辦法》後評估意義、目的、原則和目標(略)
2、《辦法》後評估技術路線、方法和實施步驟
3、《辦法》後評估組織與經費保證
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開展情況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開展水資源論證情況
2、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情況
3、未通過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情況及主要原因
4、流域或轄區內資質單位數量及業務開展情況
5、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專家管理情況
三、《辦法》總體評價
1、《辦法》出台背景(略)
2、《辦法》實施效果總體陳述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評價
1、資質管理制度評價
2、報告書審查制度評價
3、從業人員培訓制度的評價
4、報告書評審專家管理制度的評價
5、監督管理制度的評價
五、立法質量評價
1、協調性評價
2、實效性評價
3、完備性評價
4、可操作性、針對性和適當性方面的評價
六、效益評價
1、社會效益
2、環境效益
3、經濟效益
4、執行成本分析
七、守法情況評價
1、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守法狀況綜述
2、管理相對人的守法狀況
八、結論與建議
1、主要結論
2、存在的主要問題
3、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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