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

2019年11月25日,中國殘聯、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制定了《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
  • 發文單位:中國殘聯、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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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殘聯 民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於印發《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民政廳(局)、衛生健康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殘聯、民政局、衛生健康委:
為加強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依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中國殘聯、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制定了《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殘聯 民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25日

正文內容

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標準
本標準依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及相關政策制定,適用於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縣(市、區、旗)。
一、組織管理
(一)縣(市、區、旗)黨委、政府重視,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和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實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二)衛生健康部門。
將社區康復醫療設施、人才隊伍建設納入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將康復業務培訓納入基層衛生人員及全科醫師繼續教育;開展殘疾人家庭醫生簽約,為殘疾人提供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健康管理和康復醫療、護理、諮詢、轉介等服務。
(三)民政部門。
將殘疾人康復設施納入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組織開展精神障礙者社區康復服務;培育助殘社會組織,支持社會組織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四)殘聯組織。
協助政府做好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規劃;代表殘疾人利益,反映殘疾人訴求,組織殘疾人主動參與社區康復活動;建立基層殘疾人組織和社區康復協調員隊伍;組織開展殘疾人康復需求和服務狀況調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以及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等服務;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宣傳工作;推進社區和殘疾人家庭無障礙建設。
二、服務體系
(一)縣(市、區、旗)建有康復專科醫院或在縣(市、區、旗)綜合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建有殘疾兒童康復、輔助器具服務、精神衛生社會福利等機構,提供康復專業服務並開展社區康復技術指導。
(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具備相應的醫療康復能力,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三)街道(鄉鎮)、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內根據需要設定殘疾人康復活動場地,有條件的可開展日間照料、工療、娛療及輔助器具展示、租賃等服務。
(四)鄉鎮(街道)、居(村)民委員會配備社區康復協調員。
三、服務內容
(一)康復需求和服務狀況調查。
開展殘疾人康復需求和服務狀況調查,做好登記,為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建立康復服務檔案。
(二)基本醫療衛生。
面向殘疾人開展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健康管理等服務。
(三)康復訓練。
為有康復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視功能、定向行走、感知覺補償、生活自理及職業、社會適應等能力訓練。
為有康復需求的聽力殘疾人提供聽覺、語言等能力訓練。
為有康復需求的肢體殘疾人提供運動、認知、語言、生活自理及職業、社會適應等能力訓練。
為有康復需求的智力殘疾人提供認知、生活自理及職業、社會適應等能力訓練。
為有康復需求的精神殘疾人提供溝通和社交、情緒和行為調控、生活自理及職業、社會適應等能力訓練。
(四)輔助器具適配。
為有康復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助視器、盲杖等適配及使用指導。
為有康復需求的聽力殘疾人提供助聽器適配及使用指導。
為有康復需求的肢體殘疾人提供假肢、矯形器、輪椅、助行器、坐姿椅、站立架、生活自助具、護理器具等適配及使用指導。
(五)支持性服務。
為有康復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導盲隨行、心理疏導、康復諮詢、知識普及等服務。
為有康復需求的聽力殘疾人提供手語翻譯、心理疏導、康復諮詢、知識普及等服務。
為有康復需求的肢體、智力、精神殘疾人提供托養、護理、居家照料、心理疏導、康復諮詢、知識普及等服務。
(六)轉介。
幫助有需求的殘疾人到專業康復機構接受服務。
四、評價指標
(一)有需要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康復活動場所設定率>90%。
(二)社區康復協調員配備率>90%。
(三)殘疾人康復需求調查和服務建檔率>95%。
(四)殘疾人普遍接受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服務滿意度>80%。
(五)有需求的殘疾兒童和持證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服務的比例>80%,接受基本輔助器具適配的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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