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湖泊周邊用地規劃與建設管理辦法

《武漢市湖泊周邊用地規劃與建設管理辦法》是武漢市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湖泊周邊用地規劃與建設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武漢市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湖泊保護,規範湖泊周邊用地規劃與建設管理,防止湖泊周邊過度開發,促進經濟、社會、生態和諧可持續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確定的名錄湖泊(不含東湖)周邊用地管控範圍的城鄉規劃與建設管理。
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是為了強化對湖泊周邊建設的管控,探索“大湖+”保護與利用模式,促進城市與湖泊互融發展,以湖泊水域保護線(以下稱湖泊藍線)為基礎,外擴一定距離所形成的範圍界限,該範圍由市國土規劃部門統一划定。
第三條本市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內所有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要求。對湖泊周邊建設活動,文物、水體、園林、自然保護區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的實施性規劃,明確用地功能性質、濱湖建設空間形態、開放空間、景觀風貌、視線通廊等內容。實施性規劃按照法定程式上報審批後,作為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建設實施的依據。未編制實施性規劃的,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內單個建設項目應當進行規劃論證,經市國土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後,明確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二章分類劃定管控範圍
第五條綜合湖泊位置、周邊用地資源情況,將全市湖泊分為城市公共型、郊野遊憩型、生態保育型等3種類型。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是指湖泊主體位於繞城高速以內、周邊主要規劃為城鎮集中建設區的湖泊。
(二)郊野遊憩型湖泊指湖泊主體位於生態綠楔範圍內、周邊有少量城鎮建設用地的湖泊。
(三)生態保育型湖泊指湖泊主體位於非城鎮集中建設區內,為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濕地保護區等生態最為敏感區域的湖泊。
第六條按照以下標準,分類劃定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以湖泊藍線為基礎,原則上外拓550米(1—2個街坊)至城市主、次幹道,保證宗地和功能相對完整。
(二)郊野遊憩型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以湖泊藍線為基礎,原則上外拓550—1000米至城市主、次幹道或者自然地形地物,保證生態要素完整、用地功能相對協調,並與基本生態控制線相銜接。
(三)生態保育型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以湖泊藍線為基礎,原則上外拓1000—2000米至自然地形地物,應當將湖泊涉及的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區、水源保護地等納入。
如有特殊情況,各區人民政府可對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提出最佳化完善方案,報市國土規劃部門審查。
第三章規劃與建設要求
第七條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內規劃與建設遵循生態優先的原則,遵守湖泊管理、基本生態控制線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湖泊“三線一路”保護規劃要求,最佳化水環境質量,引導項目建設與湖泊保護相協調,提升城市濱湖環境品質,禁止發展高污染的產業項目,實現生態、生活與生產空間的有機融合。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內,鼓勵發展文化娛樂、商業金融、國際交往、體育運動等公共服務功能,完善環湖道路等濱水基礎設施,建設城市濱湖公共服務中心。
(二)郊野遊憩型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內,鼓勵發展生態旅遊、科研創新、康體休閒、特色農業、體育文化等功能,探索建設功能小鎮、郊野公園、田園綜合體等模式。
(三)生態保育型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內,在遵循保護區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適度發展科普教育、生態體驗等功能。
第八條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區國土規劃部門依法按照已審批的實施性規劃或者單個項目規劃論證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予以核發。
第九條除防洪、改善修復水環境、生態保護、交通等公共設施外,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建築物臨湖面外緣垂直投影線後退湖泊外圍綠線應當不少於7米,湖泊藍線與外圍綠線之間寬度不足50米的,則管控範圍內的臨湖建築後退湖泊藍線距離不得少於50米,其用地用於生態綠化帶建設。
第十條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臨湖一線建築最大連續展開面寬之和不得大於其規劃用地臨湖一側寬度的50%,以保障臨湖空間的通透性、公共性。
第十一條為達到湖泊周邊天際輪廓線有序、顯山露水的目標,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容積率應當滿足城市強度分區的要求,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該建築臨湖面外緣垂直投影線距湖泊綠線距離的1倍。如涉及基本生態控制線,還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對容積率、建築高度確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應當單獨進行規劃論證,報市國土規劃部門審查。
第十二條湖泊周邊用地管控範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綠地率,應當在《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規定標準上適度提高。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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