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湖泊整治管理辦法

《武漢市湖泊整治管理辦法》是政府為加強湖泊保護與水環境治理,改善湖泊生態環境而制定發布。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4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312號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湖泊整治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0年4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0年8月1日起
  • 發文字號: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
修改決定,辦法全文,

修改決定

  •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做好法規清理工作的函》(國法函〔2017〕84號)和全省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要求,經認真清理,現決定對《武漢市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等27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進行集中修改,對《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等14件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
對《武漢市湖泊整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湖泊水域線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綠化用地線以湖泊水域線為基線,向外延伸不少於50米;湖泊外圍控制範圍以湖泊綠化用地線為基線,向岸上延伸不少於500米。”
2.刪去第十七條第三款,將第二款修改為:“湖泊整治規劃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有關部門編制,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區湖泊整治規劃由湖泊整治責任主體組織編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3.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312號
2022年10月4日,《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312號),對《武漢市湖泊整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中心城區湖泊禁止生產經營性漁業養殖,新城區湖泊禁止圍網、圍欄、網箱養殖和投施肥(糞)養殖,禁止養殖珍珠。  
“新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湖泊保護規劃的功能定位,劃定轄區湖泊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並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要求,指導、監督湖泊水產養殖活動。新城區人民政府對水質惡化的現有養殖湖泊應當實施產業結構調整,並開展湖泊養殖污染治理。”

辦法全文

武漢市湖泊整治管理辦法
(2010年6月23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公布 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經2017年10月2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82號第一次修改 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經2022年10月4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312號第二次修改 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湖泊保護與水環境治理,改善湖泊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湖泊整治活動。
湖泊整治是指通過截污、清淤、岸線整治、綠化、水生態修復、生態調水、湖泊規劃控制範圍內養殖業結構調整等措施實施的湖泊保護與水環境治理活動。
第三條  湖泊整治應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源頭嚴防、全程管理。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湖泊整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湖泊整治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體系,實行目標管理。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範圍內湖泊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範圍內湖泊整治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其管理區域內的湖泊整治工作。
跨區湖泊按照岸線和水面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湖泊整治責任主體,江湖連通工程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確定相關部門負責,相關區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湖泊整治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全市湖泊整治工作,並對各區湖泊整治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考核,具體職責如下:
(一)編制湖泊整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湖泊整治年度計畫,並確定有關區、部門和單位年度湖泊整治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
(三)督促湖泊整治責任主體落實湖泊整治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並對其完成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情況進行考核;
(四)開展湖泊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等。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環保、城管、農業、林業、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湖泊整治工作。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填占、侵害湖泊。
第八條  湖泊水域線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綠化用地線以湖泊水域線為基線,向外延伸不少於50米;湖泊外圍控制範圍以湖泊綠化用地線為基線,向岸上延伸不少於500米。
湖泊水域和綠化用地除按照規劃建設必要的市政公用設施外,禁止建設任何建築物、構築物。
禁止在湖泊外圍控制範圍內安排可能對湖泊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和從事危害湖泊的活動。湖泊外圍控制範圍內土地的開發利用,應當與湖泊的社會公共使用功能相協調,預留公共進出通道和視線通廊。
第九條  國土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和湖泊保護的要求,科學控制湖泊外圍控制範圍內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體量、密度和間距等規劃設計條件。違法審批的,一律無效。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湖泊規劃控制範圍內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進行清理,對不符合湖泊保護規劃、嚴重影響湖泊保護的,應當採取措施,逐步予以整治。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轄區湖泊岸線整治和固定工作,並以湖泊綠化用地為主形成環湖綠化帶。
第十二條  湖泊周邊實施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排水設施;在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應當實行污水截流,並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過渡。
第十三條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經處理或者雖經處理但未達到國家、省、市規定標準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心城區湖泊規劃控制範圍內新設排污口。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科學合理調整湖泊周邊的產業結構和布局,禁止有污染的建設項目在湖泊規劃控制範圍內選址,依法關閉、停辦、合併、轉產湖泊周邊小煤礦、小煉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電等企業;組織搬遷湖泊規劃控制範圍內的規模化牲畜養殖場,控制面源污染。
對暫時不能調整的產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在規定期限內不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並運行的,該產業項目不得繼續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中心城區湖泊禁止生產經營性漁業養殖,新城區湖泊禁止圍網、圍欄、網箱養殖和投施肥(糞)養殖,禁止養殖珍珠。
新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湖泊保護規劃的功 能定位,劃定轄區湖泊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並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要求,指導、監督湖泊水產養殖活動。新城區人民政府對水質惡化的現有養殖湖泊應當實施產業結構調整,並開展湖泊養殖污染治理。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城鄉一體的原則,通過水資源合理配置等措施,構建江湖連通水網,實現水系連通,改善湖泊水生態系統。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湖泊保護規劃,按照有利於保護湖泊、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編制湖泊整治規劃。
湖泊整治規劃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有關部門編制,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區湖泊整治規劃由湖泊整治責任主體組織編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湖泊整治規劃和保護要求,根據湖泊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年度湖泊整治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區人民政府湖泊整治年度計畫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湖泊整治年度計畫包括湖泊整治名錄、整治時限、整治內容、整治方式和整治要求。全市湖泊整治年度計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與區人民政府簽訂湖泊整治責任狀,確保湖泊整治工作的落實,區人民政府也應當與區相關部門簽訂湖泊整治責任狀,落實湖泊整治責任。
第十九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建立湖泊整治專項資金用於湖泊整治工作,並建立穩定的專項資金增長機制。市級湖泊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各區湖泊整治和維護的補助和獎勵。
湖泊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等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鼓勵多渠道籌措資金投資湖泊整治,探索建立水資源保護與水環境治理投融資平台和投融資機制。
第二十一條  湖泊整治實行 "一湖一策、一湖一景",遵循有利於湖泊自然修復、有利於建立良性生態系統的原則,制訂湖泊整治項目實施方案。
第二十二條  湖泊整治應當達到下列目標:
(一)湖泊水質達到湖泊水功能區水質管理目標,入湖水質不低於湖泊水功能區水質標準;
(二)湖泊自然修復能力恢復或者增強;
(三)湖泊岸線固定;
(四)湖泊配套建設的排水泵站、污水處理設施、園林小品等市政設施應當與湖泊景觀相協調;
(五)湖泊周邊污染源得到有效防治。
第二十三條  湖泊整治實行項目法人制。項目法人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湖泊整治項目法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技術等條件,並具有從事湖泊整治和環境保護工程的經驗。參與投標的單位應當編制湖泊整治項目實施方案,其方案應當包括截污、清淤、湖泊水生態系統修復、岸線整治、湖泊配套市政設施建設、水土保持和綠化建設等內容。
湖泊整治責任主體應當與依法確定的中標人簽訂湖泊整治契約,契約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金額及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和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根據不同湖泊的具體情況,湖泊整治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清水入湖,污水全收集全處理;
(二)生態清淤;
(三)生態護坡,固定岸線,建設濱水綠化帶;
(四)建設人工濕地;
(五)建設植物浮床;
(六)採取生態養殖,控制藻類生長;
(七)其他生態整治措施。
在湖泊整治過程中採取生態調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制訂湖泊生態調水調度預案。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嚴格執行調度指令。
第二十五條  湖泊整治項目法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湖泊整治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施工,保持項目區域內環境整潔、衛生、有序,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控制廢水、固體廢棄物對水環境的污染及危害。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湖泊整治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項目法人按照批准的湖泊整治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湖泊整治。
第二十七條  湖泊權屬單位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正當合理利用湖泊,負責湖泊規劃控制範圍內的綠化和湖泊水面的保潔工作,不得破壞綠化帶和岸線;湖泊整治過程中,應當積極配合開展湖泊整治工作,涉及產業結構調整的,還應當配合開展產業結構調整;對填占、侵害湖泊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湖泊日常維護管理的長效機制,鞏固和深化湖泊整治成果,確定轄區每個湖泊的維護管理單位,落實日常維護管理經費,切實加強湖泊的日常維護管理。
跨區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湖泊整治責任主體和其他責任單位劃定日常維護管理區域。跨區江湖連通工程應當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湖泊日常維護管理應當建立區、街(鄉、鎮、場)行政首長負責制和沿湖社區(村)、企事業單位責任制。市人民政府每年和區人民政府主要行政負責人簽訂湖泊維護管理責任狀,區人民政府主要行政負責人每年和轄區沿湖街(鄉、鎮、場)主要行政負責人及沿湖社區(村)、企事業單位簽訂湖泊維護管理責任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名單每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公開湖泊整治信息,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鼓勵社會公眾以志願者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湖泊整治和湖泊保護活動。
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填占、侵害湖泊的行為進行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限期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區環保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湖泊水質監測工作,定期分析監測情況,評估整治結果,並每月向社會公布水質監測情況;發現污染物超標應當及時查找原因,並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同時通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湖泊保護應急處置方案,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時,湖泊日常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上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在湖泊整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監察、督查、目標管理等部門對各區湖泊整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建立湖泊保護問責制,對不制訂湖泊整治規劃、不實施湖泊整治計畫等不履行整治職責行為或者履行整治職責時亂作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改正,責任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具體問責辦法由市監察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湖泊權屬單位或者維護管理單位不配合或者阻擾湖泊整治的,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阻礙、抗拒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填占、侵害湖泊的行為,按照《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劃、土地、環保、城管、農業、林業、園林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從2010年8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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