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消火栓管理規定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令第一號發布,2004年7月1日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11件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訂,2010年10月18日根據《關於修改等10件規章部分條款和廢止等14件規章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消火栓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0.18
  • 實施時間:2010.10.18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令第一號發布,2004年7月1日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等11件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訂,2010年10月18日根據《關於修改等10件規章部分條款和廢止等14件規章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
第一條 為了對消火栓加強管理,有利於及時有效地撲救火災,保障城鎮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消火栓是城市安全配套設施,市規劃部門必須將市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編制的全市消火栓布局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進行興建、擴建、改建道路和公共、民用建築設計,必須包括消火栓設施。
第三條 本市城鎮公用自來水公司及其他單位主管的水廠(以下簡稱供水部門)應根據消火栓布局規劃設定、遷移消火栓。設定消火栓應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第四條 公安消防部門應對消火栓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及時通知供水部門修理。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也應指定專人管理和檢修內部設定的消火栓,並接受公安消防部門和供水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挪用、損毀、移動、拆除消火栓及其標誌;不得收購個人出售的消火栓及其零件。
第六條 市政、園林、環衛部門執行公益任務,由供水部門指定消火栓計量供水。
市政等使用部門發現消火栓損壞,應及時通知供水部門修復,使用完畢,應恢復原狀;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應負責賠償。
第七條 水費附加的5%用於消火栓的維修、更新和管理,以及與消火栓直接連通的支管改造。此項消火栓整修經費由供水部門負責代征,按月上交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存儲,年終結餘資金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消火栓整修項目計畫和工程進度,由供水部門和公安消除部門共同提出,其預決算報市公用局審批,同時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八條 公安消防和供水部門及其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消火栓管理維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意刁難公安消防和供水部門及其人員執行管理維護消火栓公務。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門和供水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市革命委會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頒布的《加強城市消防水門管理的通令》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