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一日游”管理辦法》在2000.05.18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一日游”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5.18
- 實施時間:2000.05.18
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
辦法全文
經200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根據《武漢市旅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日游”,是指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旅遊經營者),組織旅遊團隊或旅遊散客,按規定旅遊線路進行觀光、遊覽的旅遊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旅遊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一日游”管理。
公安、交通、公用、物價、稅務、工商等部門及有關旅遊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一日游”市場的巨觀調控和管理,並會同有關旅遊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一日游”旅遊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一日游”線路。
第六條 鼓勵單位、個人及境外投資者按規劃開發“一日游”旅遊資源,新建旅遊服務網點,從事“一日游”經營,以促進旅遊業發展,滿足公民旅遊需求。
旅遊經營者應堅持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七條 從事“一日游”經營的,應具備《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並持下列資料,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一)“一日游”運作可行性方案;
(二)許可從事旅遊經營的檔案和營業執照;
(三)固定經營地點及車輛停放地點的證明檔案;
(四)專用車輛的行駛證、投保證明、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公交運營證牌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資格證件;
(五)旅遊專用車輛駕駛員有5年以上(含5年)正式駕齡的證明檔案;
(六)導遊員的導遊資質證明。
旅行社申請從事“一日游”經營的,還應提供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八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從事“一日游”經營的申請審查完畢;手續完備、符合“一日游”旅遊業發展規劃的,應予批准;不予批准的,應說明理由。
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擅自改變已確定的旅遊線路、遊覽景點和活動時間;
(二)不違背旅遊者意願,強迫參觀或消費;
(三)在核定的發(收)車點發(收)車,不來回攬客;
(四)不索取或變相索取小費及回扣;
(五)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實行明碼實價;旅遊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事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
(六)建立和認真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七)導遊員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一日游”導遊員上崗證書,並在導遊時佩戴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胸卡;
(八)加強員確保行車安全,熟悉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程式,妥善處理意外事故;
(九)法律、法規所作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條 “一日游”旅遊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況良好,車內外清潔美觀,採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車身外噴塗所屬單位名稱、旅遊投訴電話號碼;
(三)在規定位置張貼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一日游”車輛標誌、市物價部門監製的“一日游”線路價目表、“遊客須知”等;
(四)擴音器、無線電通訊設備和車廂消防用具等服務設施齊全、有效。
在公路上從事“一日游”客運的旅遊車輛,應攜帶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一日游”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訴管理制度。收到旅遊者、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除情況複雜的,時間可適當延長外,一般應在10日內調查處理完畢;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調查處理的,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
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旅遊安全管理,督促旅遊經營者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遊安全設施,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認真執行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2000年5月18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發布,2010年10月18日根據《關於修改<武漢市消火栓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部分條款和廢止<武漢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等14件規章的決定》修訂公布)
第一條 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根據《武漢市旅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日游”,是指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旅遊經營者),組織旅遊團隊或旅遊散客,按規定旅遊線路進行觀光、遊覽的旅遊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旅遊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一日游”管理。
公安、交通、公用、物價、稅務、工商等部門及有關旅遊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一日游”市場的巨觀調控和管理,並會同有關旅遊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一日游”旅遊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一日游”線路。
第六條 鼓勵單位、個人及境外投資者按規劃開發“一日游”旅遊資源,新建旅遊服務網點,從事“一日游”經營,以促進旅遊業發展,滿足公民旅遊需求。
旅遊經營者應堅持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擅自改變已確定的旅遊線路、遊覽景點和活動時間;
(二)不違背旅遊者意願,強迫參觀或消費;
(三)在核定的發(收)車點發(收)車,不來回攬客;
(四)不索取或變相索取小費及回扣;
(五)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實行明碼實價;旅遊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事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
(六)建立和認真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七)導遊員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一日游”導遊員上崗證書,並在導遊時佩戴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胸卡;
(八)加強員確保行車安全,熟悉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程式,妥善處理意外事故;
(九)法律、法規所作其他有關規定。
第八條 “一日游”旅遊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況良好,車內外清潔美觀,採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車身外噴塗所屬單位名稱、旅遊投訴電話號碼;
(三)在規定位置張貼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一日游”車輛標誌、市物價部門監製的“一日游”線路價目表、“遊客須知”等;
(四)擴音器、無線電通訊設備和車廂消防用具等服務設施齊全、有效。
在公路上從事“一日游”客運的旅遊車輛,應攜帶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
第九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一日游”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訴管理制度。收到旅遊者、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除情況複雜的,時間可適當延長外,一般應在10日內調查處理完畢;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調查處理的,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
第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旅遊安全管理,督促旅遊經營者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遊安全設施,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認真執行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根據《武漢市旅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日游”,是指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旅遊經營者),組織旅遊團隊或旅遊散客,按規定旅遊線路進行觀光、遊覽的旅遊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旅遊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一日游”管理。
公安、交通、公用、物價、稅務、工商等部門及有關旅遊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一日游”市場的巨觀調控和管理,並會同有關旅遊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一日游”旅遊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一日游”線路。
第六條 鼓勵單位、個人及境外投資者按規劃開發“一日游”旅遊資源,新建旅遊服務網點,從事“一日游”經營,以促進旅遊業發展,滿足公民旅遊需求。
旅遊經營者應堅持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擅自改變已確定的旅遊線路、遊覽景點和活動時間;
(二)不違背旅遊者意願,強迫參觀或消費;
(三)在核定的發(收)車點發(收)車,不來回攬客;
(四)不索取或變相索取小費及回扣;
(五)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實行明碼實價;旅遊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事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
(六)建立和認真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七)導遊員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一日游”導遊員上崗證書,並在導遊時佩戴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胸卡;
(八)加強員確保行車安全,熟悉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程式,妥善處理意外事故;
(九)法律、法規所作其他有關規定。
第八條 “一日游”旅遊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況良好,車內外清潔美觀,採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車身外噴塗所屬單位名稱、旅遊投訴電話號碼;
(三)在規定位置張貼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一日游”車輛標誌、市物價部門監製的“一日游”線路價目表、“遊客須知”等;
(四)擴音器、無線電通訊設備和車廂消防用具等服務設施齊全、有效。
在公路上從事“一日游”客運的旅遊車輛,應攜帶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
第九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一日游”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訴管理制度。收到旅遊者、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除情況複雜的,時間可適當延長外,一般應在10日內調查處理完畢;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調查處理的,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
第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旅遊安全管理,督促旅遊經營者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遊安全設施,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或者侵害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認真執行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