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辦法

《武漢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辦法》是一部武漢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6月2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805
  • 發布日期:1998-06-23
  • 生效日期:1998-06-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修訂的辦法,

簡介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23
【生效日期】1998-06-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武漢市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辦法
(1998年6月23日)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武漢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建成區內機動車輛清洗保潔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實行統一領導、以區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是本轄區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經市人民政論批准的機動車清洗保潔站(點)發展規劃;
(二)按規定許可權發放城市車輛清洗站(點)運營證(以下簡稱運營證);
(三)以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站(點)和機動車輛容貌進行監督管理;
(四)受理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
公安、規劃、市政、公用、交通、環保、物價、工商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搞好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
第五條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保持容貌整潔。車身有明顯污跡、浮土,車底、車輪附有大量泥沙,有礙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市容觀瞻的,必須在駛入城市建成區前清洗乾淨。
軍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衛車及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機動車輛執行任務時可以不清洗,但在完成任務後應清洗乾淨。
第六條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應建立車輛責任制度。不潔機動車輛清洗乾淨後方可駛離單位。
有公共客運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貨物運輸汽車的單位應配置車輛清洗保潔設備,落實清洗保潔措施。
施工工地必須配置清洗保潔設備,運輸渣土的機動車輛必須清洗乾淨後方可駛離工地。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清洗機動車輛。
第八條機動車輛清洗站(點)的選址應避開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道路交叉路口。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新建、改建、擴建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應按規劃審批許可權報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時,應徵求同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竣工後,應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第九條設立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的經營場地;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有必要的資金;
(四)有合格的管理和從業人員。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從事機動車輛清洗業務應分別向市容環境衛生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運營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依法設立的加油站在取得運營證和辦理有關手續後,可經營機動車輛清洗保潔業務。
運營證每兩年複審一次。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清洗站(點)的用水、污水排放、污泥處理、環境保護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機動車輛清洗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攔車清洗。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清洗單位和個人應制定機動車輛清洗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嚴格依照執行。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清洗機動車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客車車身可觸及部位手觸無污跡;
(二)貨車、特殊車輛車頭手觸無污跡,車廂和可刷洗部位目測無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車底、車輪目測無明顯泥沙。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清洗機動車輛產生的油污、淤泥及其它污物,應按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維護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處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或傾倒。
第十五條機動車輛清洗站(點)因清洗作業操作不當,造成所清洗的機動車輛或所載物品損壞的,應依法賠償。
因機動車輛的原因,造成機動車輛清洗站(點)設施、設備損壞的,由責任人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應將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張貼在站(點)內醒目處,並嚴格按照執行。
第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
(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不潔,有礙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市容觀瞻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運營證,擅自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強行攔車清洗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占用城市道路清洗機動車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不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駛,交市容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從事機動車輛清洗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工商、稅務、物價、環境保護、供水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條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市郊區縣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1998年5月23日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2004年7月1日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消火栓管理規定〉等11件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訂,2010年10月18日根據《關於修改<武漢市消火栓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部分條款和廢止<武漢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等14件規章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武漢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區內機動車輛清洗保潔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實行統一領導、以區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是本轄區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站(點)發展規劃;
(二)按規定許可權發放城市車輛清洗站(點)運營證(以下簡稱運營證);
(三)對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站(點)和機動車輛容貌進行監督管理;
(四)受理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
公安、規劃、市政、公用、交通、環保、物價、工商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搞好機動車輛清洗保潔管理。
第五條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保持容貌整潔。車身有明顯污跡、浮土,車底、車輪附有大量泥沙,有礙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市容觀瞻的,必須在駛入城市建成區前清洗乾淨。
軍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衛車及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機動車輛執行任務時可以不清洗,但在完成任務後應清洗乾淨。
第六條有機動車輛的單位應建立車輛保潔責任制度。不潔機動車輛清洗乾淨後,方可駛離單位。
有公共客運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貨物運輸汽車的單位應配置車輛清洗保潔設備,落實清洗保潔措施。
施工工地必須配置清洗保潔設備,運輸渣土的機動車輛必須清洗乾淨後方可駛離工地。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清洗機動車輛。
第八條機動車輛清洗站(點)的選址應避開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道路交叉口。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新建、改建、擴建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應按規劃審批許可權報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時,應徵求同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竣工後,應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
第九條設立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的經營場地;
(二)有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有必要的資金;
(四)有相應的作業和服務設施;
(五)有合格的管理和從業人員。
第十條機動車輛清洗站(點)的用水、污水排放、污泥處理、環境保護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清洗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攔車清洗。
第十二條機動車輛清洗單位和個人應制定機動車輛清洗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嚴格依照執行。
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清洗機動車輛,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客車車身可觸及部位手觸無污跡;
(二)貨車、特殊車輛車頭手觸無污跡,車廂和可刷洗部位目測無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車底、車輪目測無明顯泥沙。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清洗機動車輛產生的油污、淤泥及其他污物,應按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處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或傾倒。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清洗站(點)因清洗作業操作不當,造成所清洗的機動車輛或所載物品損壞的,應依法賠償。
因機動車輛的原因,造成機動車輛清洗站(點)設施、設備損壞的,由責任人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機動車輛清洗站(點)應將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張貼在站(點)內醒目處,並嚴格按照執行。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責令改正,並予以處罰:
(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不潔,有礙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市容觀瞻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強行攔車清洗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占用城市道路清洗機動車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在城市建成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不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駛,交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從事機動車輛清洗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工商、稅務、物價、環境保護、供水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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