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保全服務業管理辦法

《武漢市保全服務業管理辦法》在1997.06.18由武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保全服務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6.18
  • 實施時間:1997.06.18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保全服務業管理,維護社會秩序,規範保全服務業服務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全服務業,是指從事社會安全防範有關業務的服務型企業,包括市保全服務總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稱保全公司)以及生產、銷售保全制服、器械、標誌的單位。
保全公司為社會上的客戶提供服務,實行有償服務,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保全服務業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保全服務業管理機構負責保全服務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設立保全公司,應先按規定報公安機關批准,並經工商、稅務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單位內部設立保全隊、部,應向市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五條 保全公司可從事下列保全服務業務: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銀行、倉庫和集貿市場、商業街區、公共娛樂場所等部位的守護、巡邏;
(二)貨幣、貴重物資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等物品的押送運輸或貴重物品的暫存保管;
(三)經營性展覽、展銷和文娛、體育、旅遊活動的安全保衛;
(四)消防工程的技術檢測;
(五)安全技術防範設施、設備、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維修;
(六)有關安全防範的諮詢;
(七)防盜、防火、防爆、報警、保全通訊等安全防範器材的銷售;
(八)國家有關規定規定的其他保全服務業務。
保全公司從事前款規定的服務業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 禁止保全公司銷售下列物品:
(一)軍、警用槍枝、彈藥和警用械具;
(二)鋼珠槍、仿真手槍、匕首、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軍隊、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制服、標誌;
(四)國家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七條 客戶要求保全公司提供保全服務或向保全公司聘用保全員的,雙方應簽訂契約,並按契約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保全公司本著客戶自願的原則提供保全服務,其收費標準,由市保全服務總公司提出,市物價部門審定。
第九條 保全公司和保全隊、部不得行使公安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不得辦理治安、刑事案件和處理經濟糾紛。
第十條 保全公司應協助公安機關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 保全公司違反契約約定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照契約約定給予賠償。
第十二條 保全公司招聘保全員應實行勞動契約制,並依法為他們辦理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保全隊、部應接受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不得對外提供保全服務。聘任保全隊、部負責人應徵得公安機關同意。
第十四條 保全員應由品行端正,遵紀守法,有國中以上學歷,年齡在18周歲以上,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保全員須經培訓合格,並持有執業證。
第十五條 保全員執行勤務時,可按有關規定攜帶使用非殺傷性防衛器械和通訊、報警用具。
受聘專門從事押送貨幣、貴重物資和守護銀行、重要倉庫的人員,確有必要使用槍枝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保全員執行勤務時發現可疑人員、車輛、物品,可以詢問和查驗有關證件。
第十七條 保全公司聘用的保全員因公負傷、殘廢、死亡的,由保全公司依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辦理;符合烈士條件的,由公安機關請有關部門報批。
第十八條 保全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契約約定提供保全服務;
(二)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建議;
(三)保護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將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保全員執行勤務時,必須著統一規定的保全制服,佩帶胸牌和保全工作證。
第二十條 生產、銷售保全器械、制服、標誌,應經公安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由公安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設立保全公司的,或保全隊、部對外提供保全服務,或未經批准擅自生產、銷售保全器械、制服、標誌的,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省人大常委會規定的罰款限額;
(二)設立保全隊、部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聘任保全隊、部負責人未徵得公安機關同意,或聘用無保全執業證的人員擔任保全員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保全服務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保全服務業未經批准和保全隊、部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消火栓管理規定》等11件規章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五、《武漢市保全服務業管理辦法》
刪去第四條“設立保全公司,應先按規定報公安機關批准,並經工商、稅務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單位內部設立保全隊、部,應向市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刪去第二十條“生產、銷售保全器械、制服、標誌,應經公安機關批准。”
刪去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由公安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設立保全公司的,或保全隊、部對外提供保全服務,或未經批准擅自生產、銷售保全器械、制服、標誌的,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省人大常委會規定的罰款限額;(二)設立保全隊、部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聘任保全隊、部負責人未徵得公安機關同意,或聘用無保全執業證的人員擔任保全員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刪去第二十三條“保全服務業未經批准和保全隊、部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補辦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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