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保全服務業管理辦法

《長春市保全服務業管理辦法》在1992.09.17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保全服務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9.17
  • 實施時間:1992.09.17
第一條 為加強保全服務業管理,促進我市保全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全服務業是社會治安防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特殊行業。保全服務公司(以下簡稱保全公司)是為客戶承擔保全服務和提供安全防範諮詢業務的服務型企業,其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保全公司,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我市保全服務業的主管部門,負責保全服務業的統一領導和管理,監督保全公司的業務活動。市工商、勞動、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保全服務業主管部門做好保全服務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保全公司,必須先經保全服務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再呈報上級公安機關批准,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可營業。保全公司的法人代表應當由保全服務業主管部門委派。未依照前款規定報請審核、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組建保全公司或保全服務組織。
第六條 保全公司的服務項目:
(一)為客戶提供守護、門衛、內部巡邏、押運財物及危險物品保全服務。
(二)為客戶展覽、展銷及文娛、體育、旅遊活動提供保全服務。
(三)為農貿市場客戶提供維護治安、交易、交通秩序保全服務。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銷售防盜、防火、防爆、報警、保全、警用通訊等安全設備器材。
(五)為客戶提供拆除樓房、煙囪、水塔、橋樑、機械基礎、樑柱、鋼筋混凝土和疏鬆凍土等爆破服務。
(六)為客戶提供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設計、安裝、諮詢和維修服務。
(七)為客戶提供經保全服務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其它保全服務項目。
保全公司變更服務項目時,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保全公司為客戶提供保全服務,應與客戶簽訂書面保全服務契約,並依照契約的規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保全公司為客戶提供保全服務,應當堅持平等自願的原則。
第八條 保全公司為客戶提供保全服務,可以本著有償服務的原則收取保全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保全服務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物價局批准。保全公司收取保全服務費應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收費票據。
第九條 保全公司為客戶提供保全服務應當遵循“安全第一、優質服務、遵守契約、信譽至上”的服務宗旨,切實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司的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條 保全公司不是執法部門,不得行使公安機關的權力,不得執行屬於公安機關的任務,也不得替代保衛、治保和治安聯防組織,但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 保全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保全人員的政策、法紀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保全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保證服務質量,正確履行保全服務契約。
第十二條 保全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熱愛保全工作,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二)身體健康的成年人。
(三)經過保全業務培訓,取得保全服務業務主管部門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三條 保全人員應當從軍隊和武警復轉人員中招聘。根據實際情況,保全公司也可以在社會上公開招聘保全人員。
招聘保全人員,實行勞務契約制,由保全公司與保全人員簽訂勞務契約,勞務契約中應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保護、福利待遇、違約責任和契約期限等內容。
新招聘的保全人員,保全服務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進行一定時間的政治、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派其執行保全服務任務。
第十四條 保全服務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派部分幹警擔任保全公司業務骨幹。到保全公司工作的幹警保留警籍,不著警服,不擔任公安機關的現職,在執行保全服務業務中不得行使警察的權力,其工資、獎金仍在原單位領取。
保全公司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部分身體健康的離退休公安幹警到保全公司工作。
第十五條 保全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守國家機密和客戶合法的商業等秘密。
(三)堅守崗位、提高警惕、盡職盡責。
(四)文明執勤、禮貌待人、優質服務。
第十六條 保全人員執勤時應當著統一服裝、佩帶明顯標誌、持身份證件。保全人員服式由保全服務業主管部門確定,但服式應當區別于軍服、警服和統一制式國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服裝。著裝所需費用,由保全公司自行解決。
第十七條 保全公司不得配置槍枝、警械。但根據業務需要,報經保全服務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給保全人員配備非殺傷性防衛工具和通訊、報警工具;承擔守護銀行、重要倉庫等要害部位和運輸、押送貨幣、貴重物資的保全人員,還可以配備一定數量的槍枝。
第十八條 保全人員對現行違法犯罪者,有抓獲並扭送到公安機關的權力和責任,但無拘留、關押、搜查、審訊和沒收財物、罰款等處理權力。
保全人員對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無偵查破案和變更、處理現場的權力。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維持秩序,保護治安、刑事案件現場。
第十九條 保全人員執行保全任務時,可以使用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允許配備的各種工具。
第二十條 保全公司應當為保全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切實維護保全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保全公司對工作認真、成績顯著的保全人員,應當予以表揚和獎勵;對觸犯刑律的保全人員,應當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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