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政府令第40號
  • 發布部門:長春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七月十日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長春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開業審批,第三章 洗浴場所及其配套設施管理,第四章 洗浴經營管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 則,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

《長春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業經2001年6月1日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李述
二○○一年七月十日

長春市洗浴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洗浴業的管理,規範洗浴業經營行為,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洗浴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雙陽區除外)洗浴業的管理凡從事洗浴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洗浴業,是指通過各類浴池、洗浴廣場、洗浴城等(以下簡稱洗浴場所)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洗浴服務的行業。
第四條 市商業主管部門負責洗浴業的行業管理。其管理洗浴業的主要職責是:
(一) 編制行業發展規劃;
(二) 審核發放《洗浴業經營許可證》
(三) 評定行業服務等級:
(四) 監督和檢查經營者的服務質量;
(五) 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六) 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區商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洗浴業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工商、公安、水利、衛生、環保、質量技術監督、房地、文化、城市供水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洗浴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洗浴業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合理規劃、計畫發展的原則。
第七條 依法保護經營者合法的經營活動。堅決取締各種損害顧客合法權益、妨害社會秩序等違法經營活動。

第二章 開業審批

第八條開辦洗浴業必須依法取得下列證照:
(一) 商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洗浴業經營許可證》;
(二) 公安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及《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三) 衛生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四) 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環境保護許可證》;
(五) 房屋安全部門核發的《房屋安全許可證》;
(六)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用水許可證》;
(七) 取用地下水的,需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
(八) 自備鍋爐的,需取得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部門核發的《鍋爐使用登記證》;
(九) 放映音像製品的,需取得文化部門核發的《文化經營許可證》;
(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至第(十)項所規定的洗浴業必備手續,由經營者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條 經營者辦理《洗浴業經營許可證》應當持衛生、環境保護、城市供水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手續向商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 洗浴場所的位置和規模;
(二) 經營方案或者企業章程;
(三) 擬申請洗浴業的服務等級;
(四)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市商業主管部門接到經營者開辦洗浴業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核心發《洗浴業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經營者未取得《洗浴業經營許可證》的,公安部門不得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註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依法辦理各項審批的申請條件、審理程式、審批期限等有關情況,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各項申請,應當及時辦理;對不符合法足條件而不能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章 洗浴場所及其配套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洗浴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設在一層地下室以上:
(二) 出人口、疏散口的寬度不小於1.2米,疏散樓梯最小寬度不小於1.l米,疏散通道寬度不小於1.2米,二樓以下和地下室開設的場所必須設兩處以上直通室外地面通道;
(三) 疏散門暢通,並設有明顯標誌,營業室及疏散通道安裝應急燈;
(四) 與生活區、辦公區相隔離,並設有獨立的通道。
(五) 保健按摩包房(包廂)、套門、斷間寬敞明亮,使用全透明的屏擋幕帳或者其他遮擋物,不得為封閉式;
(六) 洗浴場所不得設定在居民樓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品倉庫;
(七) 洗浴場所的主體建築、鍋爐房及煙筒距居民樓不得少於10米,排氣筒的高度必須超過主體建築2米,煙筒高度必須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並且至少高於主體建築2米;
(八) 洗浴場所應當設有更衣室、浴室、廁所和消毒室等房間。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洗浴場所在裝飾裝修前,應當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申請房屋安全鑑定,經鑑定合格的,方可進行裝飾裝修。新建、改建、擴建的洗浴場所在裝飾裝修封閉前,應當向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申請安全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封閉。
第十六條 洗浴場所採用燃油鍋爐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鍋爐和油箱必須設定在各自獨立的房間內,相鄰的牆應當採用防火牆,房門應當採用乙級防火門,油箱間應當設定門檻等擋油設施;
(二) 油箱的容積不得超過1立方米;
(三) 油箱間應當設定懸掛式氣體滅火裝置。
第十七條 洗浴場所採用燃氣鍋爐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鍋爐間必須靠外牆設定,並應當考慮設定一定的泄壓面積,泄壓比不得小於0.03;
(二) 氣源必須用管道輸送到鍋爐間,確須使用瓶裝液化氣的應當另建放置氣瓶的供氣間,氣瓶間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泄壓比不得小於0.05,氣瓶間的氣瓶數量不得超過3個,每個氣瓶的貯氣量不得大於50公斤;
(三) 在供氣管道或者液化石油氣鋼瓶頭閥門處必須設定緊急切斷閥;
(四) 鍋爐間和氣瓶間必須設定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器。
第十八條 經營者安裝鍋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經批准後方可安裝,經驗收合格辦理使用登記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大型洗浴場所的供電不得低於一級負荷,中型場所的供電不得低於二級負荷。
第二十條 經營者不得在室內挖坑修建水池,不得在室內打井取水,不得採用滲坑排放污水。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洗浴場所在市政供水管網能夠滿足供水的區域,經營者不得開採地下水。

第四章 洗浴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規範經營,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有關行業服務規範、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的收費標準應當由商業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經營者必須按照審定的等級收費標準收費。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將有關部門核發的證、照掛置於明顯處所,以備查驗。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容留顧客住宿的,應當嚴格遵守旅館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對顧客進行住宿登記。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顧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得從事播放淫穢音像製品和容留賣淫、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用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安裝符合規定的量水設施;
(二) 用水質量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淋浴用水不得重複使用;
(三) 定期進行水質化驗;
(四) 按年度時限申請計畫用水指標;
(五) 依法繳納水費、超計畫加價水費、地下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
(六) 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備和節水型器具。 經營者不得在二次供水管線上取水。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衛生規定:
(一) 洗浴設施和顧客用具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二) 從業人員須經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
(三) 浴池要每日消毒,池水要每日至少補充兩次新水,每次所補充的水量不得少於池水總量的20%;
(四) 容器、拖鞋、修腳工具等公共用具應當作到一客一洗一消毒;
(五) 凡提供一次性毛巾搓操巾、內褲的,用後要統一銷毀;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衛生要求。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定期清理和檢修鍋爐、浴池、消防和各種管線設施等,以保障其功能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三十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嚴格按照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確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一條 洗浴場所排放的煙塵、廢水以及產生的噪聲須達到國家、省、市的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超過標準的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及時治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對洗浴業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洗浴業監督檢查採取日常監督檢查和聯合稽查相結合的方法。日常監督檢查由商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對洗浴業開展聯合檢查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商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執行檢查時不得少於2人。 行政執法人員未按前款規定執法時,行為人可以拒絕檢查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在決定執行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使用統一印製、填寫規範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 收繳罰款必須出具財政部門統_印製的票據;
(三)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 依法履行告知程式。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行政機關在接到舉報後應當在5日內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執法機關的檢查和監督,不得拒絕和阻礙執法人員進入洗浴場所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監督管理或者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不予管理或者行政處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門責令其進行監督管理或者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監察部門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者未取得《洗浴業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由商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同時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屬於工商、公安、消防、衛生、環保、質量技術監督、房地、文化和城市供水等有關部門職責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進行檢查的,由有關部門對行為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由有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行政複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商業委員會會同市工商局、公安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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