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老年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長春市老年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規定》是1992年長春市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老年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 時間:1992-12-26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2]94號
【發布日期】1992-12-26
【生效日期】1992-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老年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12月26日長府發〔1992〕94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老年福利企業的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老年福利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老年福利企業是指離退休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以上(其中建築、安裝和運輸企業離退休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社會福利型企業。
第三條長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老齡委)是全市老年福利企業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老年福利企業的統一規劃、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工作。市老年經濟實體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老年經管辦)在市老齡委領導下,負責企業審批、辦理免稅、用工和工資手續及各種管理費收繳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老齡委負責管轄城區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興辦的老年福利企業;各區老齡委負責管轄本區屬以下企事業單位興辦的老年福利企業;各縣(市)老齡委負責管轄本縣(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老年福利企業。
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所屬基層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興辦的老年福利企業,由市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退管委)負責管理。
第五條興辦老年福利企業的單位徵得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同意,應向轄區老齡委或市退管委提出申請,填報《老年福利企業審核表》,經審核認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享受本規定優惠政策。
本規定頒布前,各單位興辦的以離退休人員為主體的老年福利企業,沒有填報《老年福利企業審核表》的應重新辦理審查登記手續。
第六條對興辦老年福利企業註冊資金確有困難的,經轄區老齡委核准後,如註冊資金達不到70%時,不足部分可由企業法人單位進行擔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予註冊登記。
第七條社會閒散的老年人,可以加入其他單位興辦的老年福利企業,也可以由轄區老齡委、街道辦事處組織興辦老年福利企業。
老年福利企業吸收的社會閒散老年人,應當按照離退休人員進行統計。
第八條老年福利企業的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統一由轄區老齡委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老年福利企業所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應視為本企業在冊人員,可按規定提取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第十條老年福利企業的廠長(經理)可由在職或離退休人員擔任。由主辦單位下派到老年福利企業的兼職管理人員,經主辦單位提出意見,報轄區老齡委批准,可按月發給補助工資(補助工資計入成本)。
第十一條凡新辦的老年福利企業,從生產經營月份起免徵流轉稅一年,免徵所得稅三年。
第十二條凡享受免稅的老年福利企業,應經轄區老年經管辦核准後(附《老年福利企業審核表》),方可向稅務主管部門申請免稅。
第十三條凡享受免稅待遇的老年福利企業,應按月向轄區老齡委和稅務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免(減)稅金提取、使用資料。
第十四條老年福利企業免(減)稅部分的30%上繳轄區老齡委存入財政專戶,專項用於發展老年福利事業,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該項資金的80%用於老年福利事業基金;20%用於老年福利企業發展基金。
老年福利企業免(減)稅上繳後剩餘部分的70%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基金;30%用於企業老年事業發展基金。老年福利企業的免(減)稅款要單獨設帳,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十五條老年福利企業應按規定向老齡委或市退管委報送月(季)生產(經營)情況報表,並按規定繳納管理費。具體標準是:工業、建築安裝企業為銷售(工程)收入的1%;商業、服務行業為銷售(營業)額的0.5%。
第十六條老年福利企業所得到利潤應當按下列規定分配:
(一)40%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基金;
(二)30%上繳企業主辦單位,用於發展老年福利事業。
(三)15%用於企業福利基金;
(四)15%用於企業獎勵基金;
第十七條各級老齡委要加強對老年福利企業的管理,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老年福利企業,可視情節由轄區老齡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取消優惠待遇等處理。
第十九條市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老年企業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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